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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状与思考

2015-03-20李春艳秦保亮

河南畜牧兽医 2015年5期
关键词:屠宰场无害化屠宰

李春艳,秦保亮

(1.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3;2.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状与思考

李春艳1,秦保亮2

(1.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453003;2.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病死动物流入餐桌问题时有曝光,尤其是2013年黄浦江发生多起漂浮死猪事件,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病死动物环境污染问题和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空前忧虑。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用“四个最”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动物卫生安全问题成为工作重点之一。

然而,一方面,我国畜牧业连年持续稳步增长,畜牧业产值已接近2万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35%以上,同时畜牧业依然是我国农业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们必须加强、必须发展;另一方面,现代集约化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病死动物,如不能合理处理,这些病死畜禽将会成为疾病传播和扩散的重要传染源,不仅会对畜牧养殖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着人民健康,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时刻警醒、高度重视。在取舍矛盾之间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实现养殖利益不受损失,环境和公共卫生不受威胁,达到双双受益,借此背景笔者分析讨论当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希望能抛砖引玉,促进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1 当前病死动物处理现状或面临的症结

1.1法律意识淡薄,病死动物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

长期以来,中小规模养殖户处理病死畜禽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病死及不明死因的动物尸体处理不规范,他们认为只要不出售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农村,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上报,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直接丢弃在水沟、荒滩上等处现象较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按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但面对各种养殖现状,用何种方式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难以明确指导,更何况有效监管了。

1.2养殖场户处理能力有限,或者是损失大不愿承担

据权威资料统计,我国畜禽疫病死亡率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多,每年因畜禽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00多亿元人民币,疫病引起的生产性能下降造成的损失、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高达1 000亿元以上。按10%的死淘率计算也是数量惊人。本来居高不下的畜禽死亡率就已经给养殖场户造成了巨大损失,养殖成本进一步提高,若因病死动物处理问题去投入设备、人力、资金,他们认为这是额外增加的负担,当然处理的积极性就差了,即便是按照要求建立了无害化处理设备,也是摆设。

1.3处理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处理成本高

中小型养殖场、散养户和畜禽交易市场,对于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目前基本上都以掩埋方式进行,一些养殖场(户)图方便省事,便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不经消毒处理随意掩埋,不按规定进行深埋,甚至于有些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场及散养户因缺乏经费,往往在深夜悄悄将病死动物随意抛弃在山坡或河流。条件好的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备也主要是焚尸炉,需要灌注油料,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并且处理成本高。

1.4集中处理又存在疫病传播问题,风险大

根据当地动物养殖分布,合理选址,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散养场户或不具规模的养殖场,或承担相应区域突发动物疫情扑杀的动物、相应区域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没收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任务,不可避免会存在运输过程中疫病传播的风险。

1.5处理费用由谁来承担

病死动物数量惊人,究竟是养殖场户、流通交易者、屠宰场,还是政府财政承担处理费用,是单一主体,还是分段承担,目前都无法可依。但不管是哪方承担,这都是一个复杂过程,既要考虑养殖环节正常病死病例,又要考虑流通、屠宰中出现的应激死亡,还要考虑到随意丢弃、疫情扑杀等环节的病死动物,决不能“一刀切”,或不考虑各方利益损失而“一纸空文”强制要求。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策的思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控制源头、减少流通和建立长效处理机制等三大环节、九个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病死动物处理问题。

2.1控制源头

控制源头,核心就是控制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工作。通过落实责任主体职责,综合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使养殖场户损失降到最低,利益得到保障,得到他们认可和配合。

2.1.1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机制建立养殖保险制度,弥补补贴资金不足。推行畜禽养殖保险制度,这不仅可以降低农户养殖的风险,还可以减少政府财政的负担。应开展畜禽政策性保险,将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理赔的主要条款,将保险费的获得与无害化处理挂钩。可以参照现行的母猪保险模式,探索一种政府、保险公司、养殖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购买价格、饲养成本协商确定,政府提供保费补助。这样,只要养殖过程中出现了死亡病例,养殖场户按照规定处理,就可以得到一笔补偿,减少了他们的损失,同时控制了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流出。

2.1.2完善强制扑杀补贴制度补贴政策不落实,挫伤养殖户积极性。虽然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采取了补贴措施,但补贴标准普遍较低、补贴资金不足,且对畜禽零星死亡没有补助,导致部分养殖户将病死动物乱抛乱丢或非法贩卖。例如,目前扑杀补贴标准基本都是按照2001年《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农办〔2001〕77号),商品猪600元/头、奶牛3 000元/头等等,并且养殖户还要承担一定比例。但目前没有新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情况,按市场肉价买卖远远超过这个价格。因此,应该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结合物价部门,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标准,使养殖场户不因强制扑杀而增加经济损失。

2.1.3坚持建立处理有偿补贴制度2011年,国家出台政策,凡经财政、农业部门审核通过、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采取自行处理模式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审核通过、年出栏50头以下的养猪户,采取集中处理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集中处理单位统一收集处理,每头70元补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每头10元补给养猪场。这是一项利民的好政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借鉴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和比例,使养殖场户在配合中获得益处。

2.2严格控制流通流入

严格控制流通流入,一方面要健全屠宰场点布局,实现所有健康动物都能就近、就地有序屠宰;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非法渠道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2.1优化屠宰场布局,健全各类屠宰场类别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既要能够容纳屠宰本地区应宰全部畜禽,又要防止设置数量太多,屠宰企业“吃不饱”,而相互恶性竞争。同时,要兼顾猪、鸡、牛、羊等不同动物的屠宰场点,实现所有畜禽能够“应宰尽宰”。

2.2.2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行为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和驻场动物检疫员查验制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加大对病死畜禽收购贩卖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动员群众对非法收购现象进行举报,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行为,一经发现屠宰病死畜禽、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防屠宰加工环节流入市场病死畜禽。

2.2.3继续执行屠宰场病死处理补贴制度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kg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使屠宰场损失减到了最低,病死动物处理工作也才能得以落实。

2.3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为更快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应尽快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统一部署,严防因病死动物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3.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因地制宜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无害化处理机器装备,逐渐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确保死亡动物有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有能够处理的设备。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动物疫病标识追溯制度。布局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或无害化处理站,承担相应区域突发动物疫情扑杀的动物、相应区域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没收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任务。此外,还要注重密闭运输病死动物方法,减少运输过程中疫病的传播。

2.3.2加大处理新技术研发通过对病死动物精深加工,变废为宝要在完成无害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动物尸体的分类处理,可以利用的加以利用,无法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提炼工业用油、高温消毒粉碎后作为肉骨粉饲料出售等等,这样,既控制了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又能作为饲料收回一笔资金,使畜牧业生产持久迈向良性循环。

2.3.3探索市场机制对于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政府主管部门来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庞大、复杂的,单靠一方是没有精力、能力和财力能够解决的,因此,应该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政府引入资金建设功能设施齐全的无害化处理厂点,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市场经营运作,同时健全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奖励机制,引导、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报告、上交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无害化处理各环节无缝对接。

3 讨论与展望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产业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与政治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相对于屠宰流通环节而言,笔者认为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的数量更多、难度更高,更应出台更优惠的补贴办法来处理好病死猪。在落实养殖场户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中,我们更应顾及养殖场户的切实利益,通过采取畜禽参加病死保险、病死动物处理财政补贴、增强疫病防控能力等综合手段,决不能使养殖场户的基本生存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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