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移交到畜牧部门所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2015-03-20杜少甫赵智灿
杜少甫,赵智灿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3)
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移交到畜牧部门所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杜少甫,赵智灿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453003)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中央编办有关文件,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目前,商务部与农业部已经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至此,农业部成为整个生猪屠宰业负有最主要职能的监管部门。因此,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将成为各级畜牧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1 稳步推进生猪屠宰职能交接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2013年12月,农业、商务两部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正式交接,并联合召开了视频会议,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坚持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一手抓与商务部门的有序交接,平稳过渡,一手抓职责履行,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之后,农业部启动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5月先后三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畜牧兽医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同时,进一步研究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有关制度设计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4年11月,河南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已经完成交接。新乡市畜牧部门在新乡市政府的领导下,扎实推进生猪屠宰职责交接和行业管理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成立了以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加强同人事、编制和商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新乡市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2 新乡市生猪屠宰现状
2.1生猪屠宰场(点)情况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新乡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生猪定点屠宰。2013年,经新乡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审核清理,河南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现场抽查,新乡市73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中(不含长垣县),共有38家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予以保留,35家已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取消定点资格。
2.2生猪屠宰监管情况
目前,新乡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机构由新乡市商务局负责,商务局内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和商务监察支队,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目前,新乡市商务监察支队共有执法人员20名,通过平时稽查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不法行为。屠宰场的监管主要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收购、静养待宰、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和质量检测、产品储藏运输、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七个关口和台账管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3生猪屠宰检疫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和“瘦肉精”抽检工作,由官方兽医对屠宰动物实施同步检疫,主要包括对屠宰生猪的头蹄部、胴体、内脏、体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旋毛虫等关键部位进行同步检疫,并落实“瘦肉精”抽检工作,严格按照比例进行膀胱尿“瘦肉精”检测。
生猪屠宰场入口,由检疫人员进行查证验物,生猪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和畜禽标志入场,并按照实际入场数量查验、核实检疫证并回收存档,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屠宰场认真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目前,新乡市共有185名官方兽医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3 移交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商务部与农业部已经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能的移交,职能调整后,行政监管和处罚职能随之划入畜牧部门,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尚未修改完成,原来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畜牧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还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授权,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此,对流通环节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予以监管,笔者认为上述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分布相对比较分散,监管面大,市、县两级畜牧部门又普遍缺乏交通、通讯、取证等监督执法设备,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办公条件差。目前,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与此同时,综合执法机构职责任务不断增加,而编制和人员没有相应增加,执法力量也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执法车辆少,这都为下一步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4 对职能移交及监管工作的建议
4.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尽快进行修订,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监管主体,保障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同时,对近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评价,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4.2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明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合理划转或调剂执法人员、充实执法力量。职能移交后,屠宰执法人员市级应不少于15人,县级应不少于30人。稳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配置执法记录仪、便携式复印打印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装备,同时,在屠宰场重要监管岗位安装视频,实现24 h全天候不间断监控。
4.3做好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对现有屠宰场重新布局,按照一县一厂、市区两厂的原则,严格审查,做到宁缺毋滥。屠宰场的建设,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水源,同时应具备依法获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检疫人员。
4.4加强企业品质检验工作
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来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自行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必须突出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由企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屠宰生猪,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细化检验内容。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或者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职能移交后,在生猪屠宰流程中,检疫人员在做好屠宰检疫的同时,严格监督企业检验人员开展肉品品质检验,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保证肉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猪肉。
4.5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病,其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畜牧部门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切实加强监管力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厂方对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规定和要求,对检出的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6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定期组织对屠宰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屠宰企业宰前查验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来源以及开展“瘦肉精”自检情况,检查官方兽医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宰后出证情况,以及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抗拒、逃避检疫和注入沙丁胺醇保水增重等不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生猪屠宰职能移交涉及畜牧、商务、人事等多个部门,目前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这就要求我们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前瞻性工作,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屠宰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全力保障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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