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015-03-20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吴斌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吴斌
消防部队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吴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地方财政对消防事业投入的加大,消防部队的资产已形成相当规模。因此,进一步强化消防部队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其效能和潜力,确保部队战斗力的全面提升,是消防部队资产管理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然而,在当前消防资产购建、管理、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防部队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值得高度重视,需要加强防范与应对。本文梳理了相关问题的表现,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对策。
国有资产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消防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表现
(一)产权意识模糊导致资产收益单位化
根据我国法律,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的财产及由国家资本金投入、资产收益或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财产。根据这一概念,国家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根据武消[2009]161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消防部队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消防部队各级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确认国家对消防部队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权的行为。消防部队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规定,消防部队仅是代表国家占有、使用、管理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权能,而不是行使所有(享有)权能,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者仍是国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队长期根据“谁购建、谁使用、谁所有”的原则来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这一原则往往被断章取义为“谁使用、谁所有”,因此所有权(享有权)与占有权就被混淆。另外1991年5月27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部队有权对军队房地产进行出租、出让、互换、互建、合建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隐含的原则或逻辑就是“占有权等同所有权”。因此,消防部队利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购建的资产就顺理成章的成了消防部队所有的资产,即使是地方政府“交钥匙”工程的房地产,也因为消防部队是唯一占有、使用者,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唯一所有者,房地产登记证书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成了消防部队,而真正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则被虚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权利就被无形剥夺。由此,衍生出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资产收益分配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预算外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科目和内容组织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或者转移隐匿收入,开支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按照规定转入有关预算科目列支”的规定,消防部队组织的资产收益完全自行留用。房地产转让收入、房地产换建合建收入、房地产出租收入以及装备报废转让收入、对外教育培训收入,完全不需向上级或地方财政缴纳,而作为真正的实际所有者--国家或地方政府则无半分收益。所谓的“收支两条线”也变成了“收支一条线”,不是财政收单位支,而是单位收单位支。
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正规化的需求,为了满足灭火战斗与训练的需要,消防部队大部分异地重建了新的营房营院。自然,部队就产生了很多闲置的房地产。由于部队享有完全资产收益权,很多消防部队就会将原先的房地产转向市场出租谋求收益。此时,如果监管不到位,有的单位难免会产生强烈的投资欲望。如建营房营院时以建店面的方式替代围墙,建内部招待所时贪大求全地将招待所建成高级宾馆饭店对外营业;建卫生所时将卫生所建成大医院,建培训基地时则建成各项功能齐全的社会型大学。重复建设、浪费资金的现象随之而生。
3、资产处置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问题
如果将地方财政投入建设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归消防部队的话,消防部队必然可以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权对军队房地产进行出租、出让、互换、互建、合建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将闲置的房地产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一定会干预,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消防部队只不过是占有及使用人而已,即使消防部队是名义上的产权登记人。另外地方政府如要征用部队营房营院,不仅不会给予消防部队任何补偿,还有可能让消防部队短暂性居无定所。
(二)消防部队资产管理仍然停留在“就资产而论资产”层面,仅局限于实物资产的统计核算
近年来,消防部队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改进的工作,而且也起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如网络版的《资产管理系统》启用,使得各单位的资产档案更加完善、资产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更易到位、资产统计数据更为准确。再如实行资产预算管理,有效减少了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不力、配置不公、资产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低下、资产占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这些改进措施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资产管理制度仍不健全,管理手段和方法仍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资产购建及保养问题
首先是资产购建的必要性及针对性问题。消防部队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各级指战员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因此消防装备的数量、质量及效能对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的指标意义非常重大。同时,随着地方经济及新型技术的发展,城市化建设日新月异,高端楼盘、密集型商业、金融大街遍地开花,生产高精尖技术设备、零部件的厂房漫山遍野。如果说军人个人素质是部队作战能力第一道生命线的话,那么资产购建就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第二道生命线。然而实践中,消防部队资产装备购建并不完全是根据部队的实际需要,有的是上级配发,资产装备种类与实际需要脱节;有的是上级统一指标,资产装备数量与实际需要不符;有的是基于出政绩、搞形象工程的需要,追求“高大上”,难以运用于实践,等等。其次是“重建轻管”的问题。“重建轻管”一直是摆在消防部队的“老大难”问题,不懂管、不会管的现象比比皆是,真正技术层面的管理人才少之又少。在消防装备管理使用方面,缺少懂操作、善保养、会维修的人才。对于技术先进的消防装备,如果平时不懂保养、不懂检查维修甚至战时操作不当,高精尖装备就会变成一堆废铁,还谈什么资产保值增值呢?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全国消防部队开展了消防装备技师培训。然而基于消防部队的编制及流动性限制,消防装备技师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难于满足工作需要。
2、后勤管理人员编制与资产管理任务不对称,导致资产管理工作虎头蛇尾
按照部队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在支队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归属于军需装备科)全面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包含资产记账、处置、评估、检查清点、资产维修、资产分析、资产预算编报、上级交办事宜等方方面面。另外,军需装备科还需参与消防装备采购、库存物资(含粮秣被装及消防装备)领取保管与发放、营房营院维修与绿化、闲置资产租赁。仅就消防装备而言,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及灭火作战需要,有的支队级单位每年采购消防装备就数以亿计,库存消防器材每年高达三、四千万元。然而一个省会城市的支队级单位军需装备科却仅有五个编制人员,巨大的工作量只能让他们不堪重负,被动应付。
3、库存物资与固定资产没有严格从概念上加以区分,会计在账务处理时易产生误区
从概念上来讲,库存物资与固定资产存在重叠部分。库存物资是指战略物资、战役储备物资和战术储备物资,从狭义角度来说,是指单位大宗购入验收入库,为保障日常业务陆续耗用需要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为一年以上的实物资产,或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实物资产。从中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可能是库存物资,库存物资也可能是固定资产,而且部队所有相关书籍均没有对重叠部分进行相关说明。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时,会计人员就有可能产生疑惑,不知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还是库存物资。另外,消防部队会计账务管理系统地方账套并未设库存物资科目,而消防装备购置用的全是地方经费,新购消防装备入库后,记入什么科目也是让人迷雾重重,一头雾水。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依据和指导规范,明析产权和利益分配
1984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上划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有关经费的通知》明确指出消防部队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部队行政经费(现称消防部队经费),为人员生活费及公用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另一部分为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现称地方消防经费),主要为办公、灭火战斗、训练、消防装备购置及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地方财政提供。根据这个规定,地方财政是消防部队资产的主要来源之一,消防部队所持有的资产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具有公共产权的特性,只能以服务为根本目标,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法律监管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普遍方式,但目前我国尚无一条法律规定消防部队哪些财产归中央所有,哪些财产归地方所有,哪些财产规定军队所有。因此消防部队资产管理必须依据以上“两个办法”。基于“两个办法”、资产消防部队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和无偿占有性的性质及建设服务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客观要求,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可以将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剥离,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清晰界定。这样,既保证国家是部队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所有者职责,并充分享有资产的的收益权与处置权,同时又确保消防部队对本单位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用国有资产来完成各项消防事业建设及灭火作战任务,并担负起维护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责任。
既然产权归财政部门享有,并且资产的收益权与处置权均归财政部门所有,那么,消防部队依据“两个办法”占有、使用、管理资产便顺理成章。“两个办法”对资产的处置与收益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两个办法”同时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理顺了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之间的关系,资产处置收益均归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问题、偷换“对外有偿服务”概念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部队没有了资产收益权,没有利益驱动,就只能专心于“服务”。
(二)优化资产购置程序,强化资产绩效管理
1、建立资产购建论证机制
消防部队资产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如何从城市规划与发展着手,用战略眼光进行谋局布篇,根据地方灭火救援需要把好经费投向投量关,用有限的经费购建必需的武器装备,使它们适应城市功能,满足灭火战斗的需求,全面提升部队战斗力,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存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更需要在灭火救援作战及训练方面有影响力的技术人员论证资产购置的必要性,确保部队资产适应作战的需要。因此,各级消防部队应组建资产购建专家论证小组,在每年年初编制单位预算时对资产购建的必须性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勘察,全面分析研究,权衡利弊得失,从而为党委、首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资产购建的经济效益及军事效益。
2、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强化物资需求控制,推行“阳光采购”机制
根据部队年度事业任务测算资产购建需求,把计划贯穿于物资的采购、发放、消耗、储备的全过程,突出计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用计划约束采购,从源头上遏制乱采购现象。推行“阳光采购”,建立完整的供货渠道评估机制,对供货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货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信誉,整个采购过程实行“阳光采购”。对于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确保采购的合法性。
(三)增加装备器材技术人员编制,突出资产管理效益
1、在中队一级增设一名管理消防装备的技术干部
按照目前消防部队建制,中队一般设了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及排长四个编制,尚无专门负责消防装备管理的技术人才编制,虽然在中队设立了装备技术,但由于他们均由士官构成,存在流动性强及服役年限短的缺陷,队伍非常不稳定。另外,消防部队装备器材主要集中在中队。所以,必须在中队增设干部技术人才编制,对消防装备器材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改良,确保消防装备器材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产使用管理效益。
2、在支队一级增设一名专门管理消防装备仓库的技术干部
确保仓库装备安全完整、状态良好;同时按需向领导上报资产调配调拨计划,确保资产存在的价值。
(四)正确界定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的概念
当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分类出现重叠时,应全部记入“库存物资”会计分录,即使入库的物资也符合“固定资产”的概念;当新增添的资产不需入库而直接配置使用时,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概念,则记入“固定资产”分录。如本级自筹物资会计处理方法为:本级自筹物资入库,借记“库存物资”,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入库物资出库并配置使用时,如果配置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概念,则借记“××经费”,贷记“库存物资”,同时另记一笔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上级调拨物资会计处理方法为:上级调拨物资入库,借记“库存物资”,贷记“实物供应基金”;入库物资出库并配置使用时,如果配置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概念,则借记“实物供应基金”,贷记“库存物资”,同时另记一笔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核算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
[1]谢军,夏珲.科学提高资产管理质量[J].知识经济.2011(01)
[2]马玉胜.强化消防部队固定资产管理探析[J].价值工程.2011(25)
10.16266/j.cnki.cn11-4098/f.2015.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