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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事故技术分析与对策

2015-03-20马海澎

安全 2015年1期
关键词:电焊防护用品手套

马海澎

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在各类施工作业现场,常出现一些易造成人身触电及高坠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如带电作业或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不配戴绝缘手套;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作业人员在个体劳动防护方面未遵守相关标准有直接关系。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机械、电气等设备存在隐患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设备未严格遵守相关国标、行标等技术标准不能达到本质安全的情况下,如违反国家标准未采用TN-S接地系统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设备就有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触电的伤害,针对这种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构筑好个体劳动防护这一避免事故的最后屏障——即要求并监督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有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强制性标准,才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事故。下面从几起涉及防护用品的事故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1 事故案例

1.1 中毒案例

2005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作业人员佩戴防毒面具进行有限空间井下作业时发生意外,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死亡的事故。井下作业或有限空间作业发生缺氧窒息或中毒死亡事故,大多都是未佩戴呼吸防护用品,但这起事故中作业人员佩戴了防毒面具,怎么还会发生中毒死亡呢?经现场勘查,该作业人员下井时错误地使用了过滤式防毒面具,造成了死亡,这充分反映出现场管理者与作业者对呼吸防护用品选择和使用还存在严重不足。

在选择呼吸防护用品时应考虑有害化学品的性质、作业场所的污染物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常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类型,使用上因作业环境的不同有着严格的区别,过滤式呼吸器只能在不缺氧的作业环境(即环境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8%)和低浓度毒污染环境中使用。而隔离式呼吸器能使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现场污染环境隔离,由呼吸器自身供气(空气或氧气),或从清洁环境中引入空气维持人体的正常呼吸,可在尘毒严重污染、缺氧或情况不明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一般不受环境条件限制。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第一,空气中氧气浓度低于18%时;第二,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有毒物质)性质不清楚或浓度未知时。像本起事故这样的在井下这类相对封闭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选择隔离式防毒面具。

1.2 触电案例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地铁在施工地,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赵某在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在距离电焊机和220v电源约6m处触电死亡。

事故当天为阴雨天,且湿度比较大,赵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进行焊接作业,造成触电死亡事故。触电原因有两个:一是电焊钳漏电,并且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二是因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发放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死者未穿绝缘鞋、未戴电焊手套作业,触及到电焊钳的带电部分,使电焊机的负荷侧电压加于人体,通过人体较大的电流大大超出摆脱电流,使赵某无力自主摆脱而触电死亡。

这起触电死亡事故是由电焊机负荷侧电压造成的,而有些电焊作业人员认为电焊机负荷侧电压是安全的,因此不必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而事实正好相反,该电压能致人死亡,认为它安全只是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条件未达到。因为干燥的电焊手套、鞋袜、木板等都有一定的绝缘电阻,这些都相应增大了人体的电阻,使通过人体的电流较小,达不到人体的感知电流,所以人没有感觉就认为没有触电,长期以来就形成了“电焊作业没有触电危险”的错误认识。有了这种非常危险的认识,就会在没有做好劳动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当作业环境特殊时,比如湿度大、作业地点有水、鞋袜潮湿等情况,人体电阻的额外增加部分就会下降,甚至为零,在没有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的情况下,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是必然的。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3条规定: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该事故作业人员赵某未穿戴应配备的上述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规定加之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最终酿成死亡事故

1.3 高坠案例

2009年7月14日,北京某安装公司安排工人王某、李某2名工人到朝阳区慧忠北里居民楼安装空调。17时许,王某未系安全带站在已安装完毕的支架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时,由于支架焊口开裂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坠落至地面(高度22m),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上述的几个案例,都因为未能遵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使用和维护》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发生。

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上述几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各类事故,更要求建筑或工业生产等事故高发行业作业现场的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夯实机等设备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进行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认真穿戴好绝缘鞋、安全带、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体防护,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有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或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以几个常见工种为例说明:

(1)关于电焊工、气割工。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3条规定: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关于维修电工。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2条规定: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

(3)关于高处作业人员。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2.0.4条规定:在2米及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4)关于夯实机操作人员。

《JGJ 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条款第5.11.4条规定: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5)关于缺氧危险作业人员。

《GB 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强制条款第5.3.3条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 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诸如本文事故案例中的第一起中毒案例,在作业中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正确佩戴使用,就达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从而导致事故。不重视正确使用、长期习惯性违章作业及缺乏相应使用知识是造成防护用品失效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冷库岗位对滤毒罐的选型不当,在氨冷冻站本应选用防氨的滤毒罐(灰色),却使用了防有机气体的滤毒罐(棕褐色),不仅防护效果无从谈起,甚至有酿成更大事故的可能。

4 结束语

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必须严格遵守、正确使用并检查落实有关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标准,因为强制性标准和标准的强制条款具有强制性,都是从无数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必须严格执行,否则酿成伤亡事故悔之晚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2811-2007 安全帽[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免疫总局.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4]佘启元.个人防护装备知识与标准实用全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5]周国泰,佘启元.中国劳动防护用品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

[6]刘旭荣.中国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现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5):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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