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动到法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模式演进及其路径选择
2015-03-20徐丽葵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徐丽葵(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从运动到法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模式演进及其路径选择
徐丽葵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经历了运动反腐模式、权力反腐模式和制度反腐模式的变迁,不同模式之间的更替是历史选择的必然性,也折射出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反腐败理念的转变。从历史发展的视角,高度总结过去各个时期反腐模式的演进及其实践效应,并从制度反腐的学理基础和现实诉求的层面阐述中国反腐败步入新常态的必然指向,最后阐述中国反腐败斗争最终必然走向法治,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具体对策,旨在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运动反腐;法治反腐;模式演进;路径选择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如何建设新中国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掌握权力之后防止腐败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反腐斗争开始以执政党的反腐模式出现,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成为反腐模式的主要内容。在长期与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再到制度反腐的模式演进和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斗争模式。
一、历史沿革:新中国以来反腐模式的演进及其实践效应
反腐败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问题。中共建政60余年的期间,反腐努力从未停止,反腐模式也迭经变迁。每一种反腐模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既一脉相承又有创新突破。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反腐模式及其实践效应,总结和借鉴以往反腐经验,对我国当前反腐工作的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国初期非常态性的运动反腐
建国初期的运动反腐是中国共产党在非常态社会背景下民主政治初步实践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群众运动色彩和阶级斗争特征。这一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通过采取政党领导与群众民众参与相结合的政治运动方式来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比较典型的反腐运动包括“三反、五反”运动、打“虎”战役、“新三反”运动、整风运动以及“四清”运动等,这些反腐运动满足新中国成立之初稳定政权与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种运动反腐伴随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不正常的阶级斗争,严重干扰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从根本上说,运动反腐模式是在各方面制度、体制都不够完善、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历史性选择。[1]然而,它往往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的政治运动,存在轻“法治”的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一旦群众运动不受控制就会对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文化建设造成巨大的破坏。运动反腐模式主要是短期集中打击腐败的方式,难以适应反腐败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权力反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新的重大社会转型期,它批评了“两个凡是”的方针,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决定不再搞群众运动,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构建一个常态社会。这一时期,针对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邓小平同志下令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并且恢复文革时期被撤销的反腐败的监察机关。随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按照邓小平的建议,落实“廉政七件事”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运动反腐被否定、制度反腐还没有确立的条件下,这种权力反腐模式在惩治腐败方面具有一定的实效性,个人权利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仍然经常性地发挥关键作用,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主要领导批办案件上。但是这种模式将成功的希望寄托于领导人的个人努力,而领导权力意志推动的不稳定性,从长远看是不可行的一种反腐模式。因此,从权力反腐模式向制度反腐模式的理性回归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新世纪以来反腐向制度的理性回归
20世纪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进入全新的市场经济时期。当时的一个普遍共识是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要彻底反腐败就要把它置于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下。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反腐败应“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2]随后党的十六大实现了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顺利交接,由胡锦涛同志领导下的中央新领导集体,将反腐败方针深化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并创造性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由此看出,制度反腐的理性回归既与强调制度建设的大环境相适应,也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克服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模式的内在困境,为随后制度反腐模式的深化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的深化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3]这一重要的论述,将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指向了制度反腐。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党的作风建设,还是惩治贪官污吏,以及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矛头直指贪污腐败,有效地遏制了腐败势头的蔓延。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工作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包括减少官员掌握的权利,降低以权谋私的空间、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铲除滋生腐败的不良制度,塑造良性的制度环境。以上种种无疑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制度反腐的深刻用意,努力推进制度反腐工作的有效性。
相比于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模式,制度反腐是我国反腐斗争历史上的极大进步。我国反腐之所以发展到制度反腐模式,与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廉政建设政治要求是分不开的,政治发展要求转向法制,经济发展要求管理由无序转向有序、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建设由不公正转向公正。[4]无可置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制度反腐在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反腐:中国反腐败步入新常态的必然指向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开始进入了“新常态”,通过顶层设计,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市场化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法治建设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面临着各种极端主义、恶劣资本主义以及官僚的不作为和腐败等问题,都需要用制度来避免和整治。制度反腐是中国反腐败步入新常态的必然指向。
(一)制度反腐的学理基础
制度反腐就学理而言,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必然性可以从它与传统反腐模式的关系以及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上考察。从制度反腐与传统反腐模式的关系看,制度反腐是传统方法模式的继承和超越;从制度反腐与是公平正义的关系上看,公平正义对制度反腐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是制度反腐的价值取向,这与当前反腐的根本目标是相一致的。
1.制度反腐是对传统反腐模式的继承和超越
从制度反腐与传统的反腐模式的关系看,制度反腐是对过去反腐模式的继承和超越,有着其他反腐模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从表面上看,自建国以来反腐模式的变革和转型经历了一个彻底否定的过程,包括对运动反腐的彻底抛弃和对权力反腐的普遍质疑。然而,表面上的更新态势并不意味着深埋其内的地下伏线出现断裂。实质上,我国每一次反腐模式的发展存在路径依赖的特征,都是建立在对过去反腐模式的辩证否定之上,并非对旧模式的简单复制,而是在继承和吸收它们的合理内核过程中渐进地变革和转型,以达到与当前阶段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经济发展与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合理模式。新常态时期的反腐模式正是处于一种渐进式变革和转型的过程,逐渐摆脱过去反腐模式的局限性并转向制度反腐,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乃至制衡。因此,反腐败要取得胜利,必须克服过去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的内在困境,把制度反腐推向更高台阶,发挥制度反腐的应有功能,同时这也是一种历史选择的必然。
2.制度反腐的价值取向是反腐的题中要义
我国当前的腐败实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资源不合法地据为私有,各种腐败现象都在不同程度上伤害着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深刻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制度反腐的根本价值诉求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合理与否,从根本上决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属于精神范畴,必须依靠实践才能得以实现,而这种实践就是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在此过程中,制度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和执行,权力才能受到制约和限制,有限的社会资源才能够被合理地分配,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才能受到有效的调控。因此,制度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它的价值取向是当前反腐工作的题中要义。
(二)制度反腐的现实诉求
我国当前反腐败依靠查处贪污腐败的案件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打破今日严峻的腐败局面。与此同时,制度反腐共识的达成、法制条件的成熟以及民意的诉求使得反腐败已经具备走向制度反腐的基础。
1.反腐败走出困境的需要
新常态时期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依旧占据重要的位置,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各项制度的不健全和漏洞,才导致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不受控制和约束,形成今日的腐败局面。不过,反腐败斗争与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不能做直线理解,而是需要更多的反思从我国反腐败所设置的机构和法律条文数量来看,可谓居世界之首。然而,持续多年的反腐败斗争却无法根治腐败,原因在于政治文化环境问题。在一个失序的政治文化环境里,任何完善成熟的制度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在新常态时期,中国唯有继续深化制度反腐之路,在致力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国民制度意识的培育,营造具有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社会氛围,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促进各项制度的执行,反腐败才能走出以往的困境。
2.反腐败具备走向法制的基础
(1)制度反腐共识的达成
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制”的强调。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5]这都说明,新常态下厉行制度反腐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然模式。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并实施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反腐思想充分体现和贯彻在党中央的高压反腐败斗争中,从执纪执法的公开透明,到查办高官腐败案件的公平公正,再到强调法律程序的严格规范,开创了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新常态下的反腐体现出明显的制度反腐的特点。
(2)法制条件的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已形成,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完备,各法律部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齐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法制日渐成熟为制度反腐提供坚实的基础,当下应当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在反腐败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着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公平正义的精神,在良好的法制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制度意识和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终的胜利。
(3)人民群众的期盼
随着国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受到关注,网络问政空前积极,社会舆论的声音居高不下。人民群众通过新兴媒体自发举报腐败事件的数量在上升,甚至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实名举报贪腐。在一系列的高官腐败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群众的高度参与、社会舆论的持续推动,其背后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信心,更是他们对反腐败取得成效的殷切期待。对此,决策者应抓住这个“民心可用,民气可求”的难得机遇,乘势而上,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制度反腐的期待和要求,将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三、走向法治: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选择
我国当今的腐败问题主要根源于改革产生大量寻租空间、“一把手”在专权体制下的权力滥用以及制度设计中人性假设的错误,要彻底改变这种权力运行失序的状态,就必须向深层次推进制度反腐,走上法治的道路,奠定法治反腐的主基调,这也是政治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做好反腐工作。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压缩权力寻租的市场空间
官场腐败和国企腐败是腐败现象的源头,也是我国走上法治反腐道路必须解决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简政放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约,杜绝寻租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避免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权力寻租者利用漏洞产生腐败行为。
1.简政放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约
对于中国政府而言,简政放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约,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法治反腐的重要手段。现行的体制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大量的机会,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必然会导致贪腐横行的后果。对此,政府应当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改革,将大量审批权取消和下放,彻底清除腐败、寻租的“土壤”和机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交由市场机制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则可以交由规范、公平的社会中介自律去解决;市场机制、社会中介自律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部门出面干预和管理的问题,才交由政府解决。换而言之,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要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转变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并且下放部分不必要的行政权力,压缩寻租空间,才是真正根除腐败的正确方向。
2.取消国企各类保护补贴,完善国企内部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国企的制度建设滞后,高额保护补贴的存在,一直是产生巨大寻租空间的隐患。正是国企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创造条件,加上国家为了让不具备优势的国企生存而给予的金融补贴以及资源产品的各类变相补贴,造成某些行业的垄断,使得中国收入差距悬殊、腐败滋生。有鉴于此,国家首先要取消各类保护补贴,防止掌握企业的权力和关键资源的既得利益集团利用现行的体制获得超额的收益,矫正企业内部扭曲的激励机制,推动国企通过自我完善的改革不断强大,而非寄生于国家的巨额补贴之上。其次,国家要竭力推动国企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和法治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根据新法规、新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阻隔权力寻租者利用滞后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权钱交易、受贿、索贿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最后,国家还要推进企业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调动内部的各种监督力量,有效防止“弱监”、“虚监”现象。
(二)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监督的视角出发,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
我国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保证权力的正确有序行使必须立足于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顶层设计。对此,必须以实现官员道德标准制度化和法治化以及制定权力清单为着力点,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1.实现官员道德标准制度化和法治化
腐败实质上是权力和私欲相结合的产物,实践证明,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来限制腐败分子私欲的膨胀是不可行的。中国文化一直缺乏“幽暗意识”,没有认识到人性本利,而是希望掌权者完全依靠自制依法廉洁使用权力,在反腐的道路上往往把制度设计建立在不靠谱的人性假设上。因此,制度反腐的重点就在于采取将官员道德标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通过创制从政道德法将官员的某些道德义务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法律义务,对官员较为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和惩戒,主要包括官员的限制礼品收受、财产申报、游说规制、职外兼职和职后就业等法律制度,并设立一整套诸如道德委员会、政府道德署、道德办公室等专门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6]
2.科学合理地制定权力清单,保障权力有序高效运行
如果抛开道德的因素,可以发现,腐败首先变现为权力运行的失序,即权力缺乏应有约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一般来讲,不太稳定的社会比相对稳定的社会更容易出现腐败,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比传统社会国家的腐败更普遍。”[7]因此,法治反腐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权力清单,保障权力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权力清单,界定权力的边界,解决权力滥用、权力扩张及越权行政的问题,是当前反腐败的至为关键的抓手,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首先,各级政府部门需要编制出本部门的职权目录,对自己执掌的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清理,还应该将其权力清单目录公之于众,在民众的监督之下预防权力滥用和促进权力有效作为。其次,各部门还应当清楚地规定审批部门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工作流程、承办岗位以及相关岗位的衔接点、监督电话、办理时限、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避免部门之间推诿责任,保障权力运行过程的高效,使权力真正回归到法治理性。
(三)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净化社会风气
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相互联系。上世纪 80年代初期,曾经流行一种观点:只要把法律框架和条文制定好,照着去执行,法制建设就会越来越成功,法治社会也能逐渐实现。然而,如今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成型,腐败问题并没有减少。因此,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成为中国反腐败斗争必不可少的一环。
1.推进反腐倡廉的国民教育,培育人民群众的反腐文化意识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腐败绝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如一些人所说是单纯滥用权力的结果,因此只要遏制了某些人的私欲即可将其消除;相反,这不仅是一种源于制度原因而必然的、根深蒂固的腐败,而且是一种不断地向一切空间弥漫的死症,它注定到处孽生出权力欲、放纵淫欲、种种野蛮和卑鄙的腐败情形、伪善和欺骗。[8]因此,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为了避免整个社会丧失对腐败的判断能力,推进反腐倡廉的国民教育也应当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策略。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以青少年、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主为主体的廉洁文化素质,将廉洁文化融入校园、融入机关、融入企业活动,获得社会群体的心理认同,促进先进文化思潮的生成,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这是当代法治实体价值指向之所在,也是实现培育反腐败文化环境、净化腐败风气的有效方法。
2.加强网络的反腐文化建设,抵制腐败现象的消极影响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提出,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以其不容忽视的影响力成为民众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平台,因此加强网络的反腐文化建设,利用网络调动整个社会参与反腐的积极性,是营造廉政氛围的基础,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首先,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反腐文化教育,不断创新廉政文化的形式,采用丰富多彩、民众喜闻乐见的生动形式,让社会大众都能切实感受到反腐的重要性,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自觉抵制逐公权谋私利的权力腐败行为,养成不容腐败的社会文化环境。其次,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反腐行为的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新氛围,纠正“笑贫不笑贪”的扭曲文化,通过网络曝光腐败分子的行为,让腐败分子身败名裂,打消其侥幸心理,增加其腐败的道德成本,敦促每一个社会成员洁身自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1]张京文.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反腐模式创新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29
[2]孙忠良.从权力反腐败走向制度反腐败[D].厦门:华侨大学,2004:11
[3]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EB/OL].[2013-01-22].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2/c_1144 59610.htm.
[4]宋广奇.当代中国反腐模式转换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97
[5]张大共.关于法治反腐的思考[EB/OL].[2014-01-16]. http://dangjian.people.com.cn/n/2014/0116/c117092 -24134903.html.
[6]蔡宝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的反腐论纲[J].法学杂志,2013(11):54
[7]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64
[8]邓聿文.为什么习近平必须以强硬姿态反腐[EB/OL].[2014-06-23].http://news.ifeng.com/opinion/wang ping/fanfufengbao/.
(责任编辑 陶绍兴)
From Campaign to Rule of Law: The Mode Evolution and Path Choice of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since New China's Foundation
XU Li-kui
(School of Marxism,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angzhou 510320, China)
China has witnessed great changes in anti-corruption mode since its foundation from anti-corruption through campaign to anti-corruption with power restraint and then to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which are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historical choice and also reflect the change in the anti-corruption ideas from “rule of man” to“rule of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volution of anti-corruption mode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their effectiveness in practice, expounds the inevitability of China's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to become a New Normal from its theoretical basis as well as practical need and believes that it is essential to adop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based on which the paper advanc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to China's anti-corruption work.
anti-corruption through campaign; anti-corruption through rule of law; mode evolution; path choice
D630.9
A
1671-9255(2015)04-0006-06
2015-11-05
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教育科研项目(2012JK093);2013年度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资助课题 (2013ZZ010)
徐丽葵(1991- ),女,广东惠州人,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685/j.cnki.abc. 000152 网络出版时间:2015-12-10 11:37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51210.1137.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