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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医疗损害”亟待社会补偿

2015-03-19林晶晶

党员生活 2015年3期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矛盾

林晶晶

2014年初, 省政协委员、武汉市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文洲所在科室经历了一件医患矛盾。一位男患者因泌尿系统感染前来就医,医生开了一种口服的抗生素。患者治好了感染却产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身上的皮肤大块大块地往下掉,患上“剥脱性皮炎”,痛苦不堪,随后要求医院赔偿。事实上,医生所开的抗生素,绝大多数患者对该药没有过敏反应,药典中也明确口服无须做过敏测试,医院并无过错之处,双方因此矛盾突出。

无独有偶。不久前,李文洲在网上看到有关福建5岁女童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新闻热炒,事发之初,媒体及网民一边倒地口诛笔伐医疗机构,后经国家卫计委官方确认为窗口期感染,事态才得以平息。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是目前医学不能完全避免的,并非人力所为,这才使得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躲过一劫。

然而,医学上,这种无过错医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通常都不会有被广大民众和媒体认可的官方说明来澄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广大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屈辱地被迫承担了经济赔偿和骂名。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得到了清白,但妻子的一句话让李文洲留了心:“可是这个可怜的孩子怎么办呢?”

这种无过错的医疗损害,用李文洲的话来说,类似“天灾”,应该有社会力量参与扶助!夜不能寐,他回想起自己2008年在德国留学时的经历,奋笔疾书,提出设立“医疗强制险”,当患者受到“无过错医疗损害”时可申请补偿。提案一出,立刻在湖北省政协的会场内外引起热议。

“在德国,例如阑尾炎手术后肠粘连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也是无过错医疗损害的一种情况。这时候,患者不会找医院的麻烦,而是立刻寻求专门的民政部门补偿。有一个专门的补偿机制,由专家论证诊疗过程,论定医疗过程的确没有问题,患者的损害也得以鉴定,然后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患者会积极的寻找医院提供资料,配合专家调研论证,双方不是对立而是合作。”李文洲介绍道。

但在我国,情况往往不是如此。没有这样的补偿机制,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找不到其他的救助渠道,只能找医院,但医院也很委屈,两者处于一种极其对立的关系之中。

据调查,在中国,无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案件占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50%以上,大多数是药品不良反应、产品质量、窗口期输血等。

目前,新西兰、瑞典、法国都已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但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城市、地区建立对患者的补偿机制。引入这种“医疗强制险”的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就像以前一出车祸,双方驾驶员就开始扯皮打架,现在有了车险,大家都找保险公司了,冲突自然就少了,矛盾也就化解了。”李文洲说。

李文洲介绍,“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设立“医疗强制险”,医疗机构作为收益者,应当拿出一部分资金注入;医务人员因为承担具体的风险,也应当交一部分费用;医药公司也应参与,因为不能保证药品百分之百没有问题;患者作为无过错医疗的受损方,也要参与。李文洲举例说,患者可以在挂号时多交1元钱或在住院时多交10元钱,金额也可以承受。这样,由四方汇聚成基金,交由政府来管理,设立专门部门,构建申报、鉴定、论证程序,然后给患者补偿。这样,不仅让患者获得了帮助,也将医务人员从如履薄冰的压力和棘手的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

李文洲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应该加速以立法的形式构建无过错医疗损害社会补偿机制,该机制包含出资主体、筹资机制、运行主体、补偿范围及补偿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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