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区循证矫正初探
——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为例
2015-03-19李忠良
李忠良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区循证矫正初探
——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为例
李忠良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循证矫正即遵循证据的矫正,是“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以证据为本的矫正”)融入了中国文化元素后的意译词。其源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20世纪末该理念进入矫正领域并在美、加等国得到广泛研究与应用。2012年9月,我国司法界正式引入这一理念。在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晚且存在着社区矫正管理的粗放性、矫治方法的主观化、矫正工作者的本位化、监狱与社区的错位性等诸多不足。借鉴西方的循证矫正理论,对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循证矫正的理论依据、基本原则、实践模式,完善社区循证矫正这一新的司法改革模式,意义重大。
社区矫正;循证矫正;证据
循证矫正,简言之,就是遵循证据的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遵循循证实践原理、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个别化犯因和矫正意愿、寻找、筛选并基于有效的事实和最佳证据、整合矫正资源和技术手段实施的消除现实危险或再违法的可能因素的矫正活动。其源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为解决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切实提高矫正效果,引进循证理念,形成全新的循证矫正实践。循证矫正包括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试点,2011年正式写入刑法修正案。2012年9月,司法部犯罪改造研究所在江苏省宜兴市首次召开了循证矫正研讨会,明确提出在我国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和劳教机关(戒毒所)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实践。循证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矫正理念和方法。
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18.9万人,累计解矫145.9万人,在册73万人。至2014年底,湖南省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7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3.1万余人,现在册3.6万余人。到2015年1月,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96人,依法解矫551人;岳麓区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75人,依法解矫638人。
一、循证视角下的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慢,从循证视角看,目前的社区矫正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管理的粗放性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同为刑罚执行的两部分,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因而应当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但目前司法所的主要职责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司法信访等,工作任务繁重且大多数司法人员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入矫前,缺乏系统的风险评估;矫正中,重惩罚轻奖励,重监管轻帮扶,注重体力劳动忽视心理矫治;解矫后,缺乏跟踪回访和效果评价。
(二)社区矫治方法的主观化
目前社区矫正的基本方法仍然是管控监督、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传统项目,而且几乎是对每个矫正对象千篇一律的适用,矫正方法既没有经过验证也没有科学化的犯因性分析,因而矫正效果不明显,更缺少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这些传统的矫正方法属于经验性矫正,缺乏差异性管理,千篇一律,完全是来自社区矫正工作者片面的经验体会,因而具有主观性特征。
(三)矫正工作者的本位化
目前的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存在不平等甚至对立关系。矫正工作者没有考虑到矫正对象的矫正意愿、价值观等,矫正工作者“本位化”色彩浓厚。矫正工作者一直主导整个矫正过程,是绝对的监督者、控制者,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如此,非常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恢复治疗”,挫伤了其积极性,甚至极易出现反叛心理,进而影响矫正效果。美国曾经尝试的军训矫正模式,就被证明是失败的。
(四)监狱与社区的错位性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性质上同属于刑事执法活动,依据刑事执行一体化原则,多数国家都是将两项工作放在同一个系统进行管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非监禁刑已大大超过监禁刑。我国是个具有重刑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很少适用非监禁刑。如前所述,至201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18.9万人。如此庞大的矫正对象转移到社区矫正,任务十分艰巨。司法实践中,虽然倡导监狱与社区的无缝衔接,但实际上是各自为营,资源、信息上没有提供帮助与支持,也没有矫正技术的交流与矫正项目的衔接。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衔接错位甚至断链。
二、社区循证矫正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原则
(一)社区循证矫正的理论依据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论与实践(尽管在我国还未作为一个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依然有其理论支撑。循证矫正兴起的哲理基础追溯,概括起来有三。
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一种以“实际验证”为中心的哲学思想,其创始人为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孔德。实证主义强调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调查、访问、系统观察、文献考察等方法。实证主义是循证医学乃至整个循证实践运动的基础性哲学。“循证矫正”是“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以证据为本的矫正”)融入了中国文化元素后的意译词。
2、实用主义 (Pragmatism):是从希腊词“πραγμα”(行动)中派生出来的,是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流派,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主流思潮,代表人物有杜威、詹姆斯等,强调实际经验最为重要,强调行动优于教条、经验优于僵化的原则,认为“最佳”的证据就是“最适用”的证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实用的方法,并提出了“实验——探索的五阶段”理论。
3、理性主义(Rationalism)与经验主义(Empiricism):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为法国的笛卡尔,经验主义认为理论应建立在对于事物的观察而不是直觉。20世纪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走向融合而发展成经济理性主义,认为矫正资源的配置应建立在对矫正对象的风险级别与犯因性需求的严密评估之上,强调成本——效益原则。
(二)社区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
循证矫正原则是贯穿整个循证矫正过程,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循证矫正活动作用的根本准则。借鉴西方循证理论,笔者认为我国社区循证矫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精准评估原则:是指循证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者采用精算工具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性、证据优化、矫正项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一系列环节、程序、结果可靠。这些环节包括建立证据数据库、评估、提出问题、检索证据、项目选择、迁移证据、资源配置、社会支持等。要求过程与系统、定性与定量、动态与静态相结合,风险与资源配置相对应。
2、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循证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者选择被证明为有效的证据进行留存与共享,选择与矫正对象相匹配的真实、可靠、有效的最佳证据进行运用。证据优先是循证矫正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循证矫正科学性的重要体现,是循证矫正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有力保证。其要求做到:采集证据的有效性、检索证据的针对性、选择证据的匹配性和适用证据的时效性。
3、目标引导原则:是指循证矫正过程中,帮助矫正对象设定矫正目标,正面强化其内在动机,用矫正目标引导矫正对象接受自觉矫正,以矫正对象的意愿代替矫正工作者和矫正管理者的权威或命令,让矫正对象主动参与矫正过程,发挥其主体作用。目标引导为整个循证矫正活动指明方向,有利于激发矫正对象的矫正动力。其要求矫正目标的设定符合SMART原则,即Specific(明确性)、Measurable(可衡量性)、Attainable(可达成性)、Relevant(相关性)和Time—based(时限性)。
4、持续改进原则:是指针对循证矫正的方法、理念、思路、目标、策略等进行持续不断改进的准则。持续改进是循证矫正实践的内在要求,是循证矫正实践的发展路径。持续改进原则的基本路径是PDCA,即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djust(调整)。
5、助人自助原则:是指矫正工作者尊重矫正对象的特点和意愿,提供相应的资源、方法和技术,引导和帮助矫正对象自决自愿参与矫正活动,实现矫正效果的最佳。助人体现的是对矫正对象的引导和帮助;自助强调的是尊重人、相信人、平等待人,是“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其要求转变矫正思维,普及循证理念,优化矫正方式,激发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
6、社会支持原则:是指循证矫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整合可利用资源,为循证矫正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人员支持、政府和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其要求循证矫正过程中,公安、司法、民政、社区、学校、工会、团委、妇联、志愿者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联动。
三、社区循证矫正的实践探索
2012年7月10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提出要探索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治”方法,有条件的省市开始试点。同年9月16日,司法部犯罪改造研究所在江苏省宜兴市首次召开了“循证矫正”研讨会,明确提出在我国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实践。湖南省长沙市经过三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管理模式精细化、矫正过程规范化、矫正关系平等化的社区循证矫正模式。
(一)实施风险评估,筛选矫正对象
对矫正对象的风险进行精确评估是科学矫正的前提。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罪犯风险评估体系。借鉴江苏省宋行教授2012年研制出的再犯风险评估表(CRA量表,Crime risk assessment table again),此表涵盖刑满年龄、受教育情况、婚姻家庭、经济状况、成瘾情况、社会交往、生理心理情况、离轨情况、社会保障、犯罪情况和思维情况11个预测因子,其效果得到了实证检验。还可借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XRX (WXRX)量表,其由心理健康、认知水平和行为倾向三个分量表组成,共31个预测因子。亦可参考英国的暴力危险表(VRS,Violence Risk Scale),评估工具包括6个静态因素和20个动态因素。通过分析评估,依据矫正对象的分值,将其再犯风险区分为低度危险、中度危险和高度危险三个等级。
(二)开展犯因分析,检索最佳证据
犯罪学把个体犯罪行为划分为生因性犯因类(含遗传、疾病、自然因素和后天损伤等)、心因性犯因类(含动机、需要、意志、情绪、人格障碍、精神疾病和变态心理等)、社因性犯因类(含环境、文化、群体和家庭等)和综合性犯因类(社会、心理和生理综合犯因)四种类型。依据矫正对象的犯因类型,利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文献、专著、期刊与国际互联网专业资料,以及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库和百度文库进行证据检索,依据证据分级评价体系,选择与矫正对象个案相似度和相配度高的证据,筛选出最佳证据,制定出科学的矫正方案。心因性犯因类循证矫正可结合个案实施合理情绪疗法;社因性犯因类循证矫正则可选用认知疗法和行为疗法。
(三)采用分级管理,实行个案矫正
证据搜索鉴定后,要制定具体的循证矫正方案,并设定矫正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评估筛选的最佳证据是否有效矫正了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是否存在风险。雨花区司法局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三级预警机制,实施分级管理(严管、普管、宽管)。雨花区圭塘司法所依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类型及个性特点、文化背景、职业特长、兴趣爱好等,实现“一人一档、分类管理”,实行符合矫正对象意愿的个案矫正。健全制度,赏罚分明。2014年11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变收监案,反响强烈。
(四)强化心理矫治,实施亲情帮扶
强化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是社区循证矫正的重要内容。雨花区司法局建立了心理矫治工作室,开展门诊咨询、家庭咨询和QQ、短信、微信咨询,对新入矫对象进行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心理宣泄、心理拓展训练,帮助他们增强心理调节能力。截至目前,中心已先后对212名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对317名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同时,社区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广泛发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老师管学生”、“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等方式,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实施亲情帮扶,增强社区矫正效果。岳麓区的“向日葵”阳光家园,让矫正对象在倾听和倾诉的同时,完成心理修复。雨花区的“孟妈妈青护园”,对全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帮教活动,社会效果良好。
(五)完善劳动矫正,加强技能培训
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有计划的生产劳动,有利于矫正对象消除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心理、树立劳动观念、增强纪律约束、强化内控能力、增加行为理性。矫正机构有计划地开展电脑、电工、厨艺、插花、养殖等职业技能的培训,增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能力。雨花区建立了“晴天就业援助中心”,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服务基地,进行过渡性安置帮教服务,并对有就业需求的矫正对象和刑释解矫人员提供就业培训。雨花区还建立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组织开展“百家企业爱心帮教”活动。全区建立社区服务基地13个,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4140人次。
(六)利用科技监管,整合社会资源
大数据时代,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树立矫正工作信息化理念,确保及时有效掌握矫正对象各类基础信息,提高依法监管水平。雨花区、岳麓区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系统建设,实行GPS手机定位管理、电子腕带监管,建立头像采集、指纹考勤、语音汇报等系统,所有在矫人员的基本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雨花区圭塘司法所的“4对1”帮教小组、洞井司法所“动态监测表”具有代表性。雨花区的“方圆帮教中心”,围绕过渡安置、就业指导、法制教育、人性关怀、职业技能等培训教育,形成了教育、监管、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岳麓区利用高校集中,法律、社工人才丰富的优势,开展志愿者社区服务。循证矫正中,公安、检察、司法、民政、学校、工会、医疗、团委、妇联、志愿者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联动。
四、完善社区循证矫正的几点建议
循证矫正是我国近年从西方国家引进的最新矫正理念和模式,由于国情、省情不同,文化背景差异,实践中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局所可先行先试。综合我国近年社区循证矫正实践,为完善社区循证矫正,提出几点建议。
(一)打造信息平台,建设社区循证矫正数据库
循证矫正数据库是实行社区循证矫正的基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借鉴德、日、俄做法,省司法厅下设社区矫正局,建设统一、规范、科学的循证矫正数据库(包括证据库、专家库和案例库)。
(二)拓宽服务渠道,向社会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积极响应2014年11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开展社区矫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
(三)充实矫正人才,增设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社区循证矫正与监狱矫正同属刑罚的执行方法,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建议省司法厅增设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总队,市局设支队,县区司法局设社区司法警察大队。
(四)注重效果评价,实行定期回访制度
改变过去重矫正、轻评价的现状,健全效果评价机制。矫正工作人员可通过节日慰问、上门拜访、就业指导等形式,评估矫正效果(时间一般为5年),作为循证矫正信息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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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8
A
1671-5136(2015)04-0071-04
2015-11-27
本文是“2015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课题”立项课题(2015BZZ093)的阶段性成果。
李忠良(1966-)男,湖南华容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