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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监狱行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5-03-19高杨武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行刑警戒罪犯

高杨武

高杨武/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讲师(福建福州350007)。

康德指出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而惩罚是刑法根据理性的判断而规定的,国家惩罚罪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我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以何种理念和方式羁押改造罪犯就成为考量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面镜子。

一、中外行刑模式概述

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因此在行刑理念刑罚执行模式上“以威慑刑思想为指导,其精髓就是重刑主义。”[2]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监狱的行刑理论研究方面成果不多,和西方先进的行刑理念距离较大。并且由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使监狱人民警察在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之余,无法也无力探寻和运用先进的行刑理念来指导实际工作。在追求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的今天,对监狱而言创新和变革首先应体现在理念上,即把人文和人本精神贯穿在新的监狱行刑理念上。“监狱的一切工作,首先是犯人,其次是犯人,最后还是犯人。明确监狱的存在和发展一切都是为犯人服务的,尊重和保护犯人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不能把罪犯人权保障和人道待遇看成是改造和感化他们的手段,这在监狱价值理念体系中是最为基础的。”[3]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监狱的行刑模式上出现过几种模式的更替和转变。第一,在医学领域的发展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下产生“医疗模式”。该模式认为罪犯产生犯罪行为是其心理和生理的疾病或障碍所致,而产生犯罪的这些疾病和障碍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治疗治愈的。该模式强调应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把罪犯安置于不同安全警戒等级的监狱,并广泛适用不定期刑、假释等制度。第二,在实证主义学派的影响下产生“更新模式”。该模式认为应着重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重新社会化,改变其原有的犯罪动机和价值理念,通过矫正来消除犯罪动机。该模式更加注重行刑的个别化、罪犯的分级处遇、不定期刑和假释制度。第三,“监狱替代模式”。该模式主张通过社区矫正替代监狱的部分功能。罪犯通过缓刑和假释进入社区矫正,通过社区中途训练所、相应的强化监督项目、社区服务等来执行刑罚。第四,“监管模式”也称“报应模式”。该模式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和选择,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其受到必要的惩罚并根据罪犯的危险程度投送到不同安全警戒等级的监狱。第五,“公正模式”。该模式认为所有的罪犯均应受到法律同等的对待和处理,使全体社会公众均能感受到惩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该模式注重强调对罪犯的权利保障。[4]

二、关于我国行刑模式的思考

以西方的行刑模式为镜子,我国在监狱的行刑模式和制度更新方面应着力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我国监狱行刑模式的理论研究和探索

我国监狱法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该规定表明我国监狱奉行的仍是传统的“改造模式”。在强调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主张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矫正罪犯的思想,修复被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制的劳动改造使其掌握谋生就业的一技之长,也强制罪犯养成劳动习惯。“改造模式”和美国的“监管模式”面临的难题同样是监狱押犯数量不断上升,监狱不堪重负。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监狱替代模式”,即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把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在“监狱替代模式”即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推广十年后,相关的法律和配套规定却一直未出台,对该模式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肤浅。希望《监狱法》在后面的修改中对我国行刑模式的认识上体现创新,能够结合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和国情,不断完善“监狱替代模式”和“监管模式”,吸收发达国家“医疗模式”“公正模式”等先进的行刑模式和理念,把人本和人文的思想春风吹进监狱,带动我国监狱的体制创新和实现真正的文明监狱、文明执法。

(二)监狱应逐步实现真正的分类关押制度

1519年,西班牙开始把监狱里的男女犯人分开关押。1598年,荷兰将阿姆斯特丹市内的维兹拉修道院改为女子纺织监狱,将男女罪犯分离监禁。1602年,荷兰又设立少年感化院,并在男子劳役所中,分设少年劳役所,将少年犯与成年犯予以分离。这是监狱分类制度的雏形。[5]美国监狱按管辖范围分为地方看守所、州监狱和联邦监狱。根据押犯的危险程度把监狱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个警戒度,有些州监狱分为四种,而联邦监狱又分为高度、中度、低度和最低警戒四种[6]。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种划分标准过于简单,并且混淆了罪犯的分类和监狱的分类之间的区别。造成实践中仅按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来简单的区分监狱类型。虽然司法部在1991年就提出监狱罪犯实行“分管、分押、分教”的“三分”要求,但在具体落实中,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刑罚种类、不同刑期的罪犯基本都是混押在一起。监区内有分普通监区和高危监区,但高危监区主要关押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顽危犯和严管犯,并不等同于依据押犯的危险程度和不同的警戒程度设立的监狱。

在美国对于不同警戒程度的监狱,监管设施、管理方法和罪犯的自由程度都有所不同。在高警戒度监狱,监狱四周设有双重的围墙或围栏,并设有武装警卫看守的瞭望塔,外围有巡逻队巡逻,罪犯也较少有自由活动时间,受到较严格的管理和监控。而在最低警戒程度监狱,四周不设武装警卫和巡逻队,可能有的监狱也没有围栏,罪犯自己保管房间钥匙,也有较多的自由活动时间。[7]

我国监狱的警戒程度和管理模式甚至监狱的软硬件设施基本都是一致的,无法严格区分哪个监狱是高警戒度监狱,哪个监狱是低警戒监狱。因此建议在调整监狱布局和新建设监狱时,对高度、中度、低度三个警戒度监狱在软硬件设施上加以区别。把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以及惯犯、累犯、有明显人身危险性罪犯关押进高警戒度监狱。把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到中度戒备监狱。把人身危险性较低、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过失犯关押进低度戒备监狱。不同戒备监狱适用不同的行刑模式,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改变监狱作为经济主体的身份

西方各国监狱大都安排罪犯在监区从事生产劳动,但目的仅限于使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掌握一技之长并能就业。不论是英国的监狱企业公司(Prison Enterprises)还是西班牙“监狱劳动和服务组织机构”(OATPP)都是非营利性,监狱经费由政府统一拨付。而美国监狱的罪犯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劳动,有些监狱则是规定强制劳动。如联邦监狱的罪犯就必须参加劳动。“监狱企业的使命是对犯人进行生产性训练,通过犯人的劳动,使他们掌握市场需要的劳动技能,以便使他们释放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8]

我国《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但目前为止监狱系统还无法真正做到由国家全额拨款。监狱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修缮、罪犯医疗和生活费用的部分开支还需要监狱来承担。监狱经费保障的不足使监狱企业生产和罪犯劳动经济化成为常态和必然选择。监狱陷入刑罚执行机关和公司企业法人为一体的混乱定位。生产效益成为指挥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主要手段,带来的后果是监狱必将无法保证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也背离监狱企业生产为罪犯教育改造服务的初衷。因此,建立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全额保障的财政保障体制,让监狱不再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把监狱从繁重的生产任务中摆脱出来,监狱才能够真正静下心来做好教育改造罪犯的本职工作。

《诗经》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监狱从思想理念到具体举措都应当摆脱传统思维,逐步学习用西方先进的行刑模式、行刑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监狱行刑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下促进我国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

[1] 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2] 中国监狱发展历史[DB/OL].http://wenku.baidu.com/view/8aca2fef19e8b8f67c1cb954.html

[3] 张绍彦.中国监狱的发展走向 [J].金陵法律评论,2001(2).

[4] 刘强.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中国监狱学刊,2003(1).

[5] 郭颖慧.试论罪犯分类制度[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6][7] 美国监狱面面观[DB/OL].http://www.sxjyj.gov.cn/Item/1126.aspx

[8] 王戌生,孟宪军.英国西班牙监狱考察报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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