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额贷款法律规制的调研
——以沈阳某小额信贷公司为例
2015-03-19尤晓斌
尤晓斌
对小额贷款法律规制的调研
——以沈阳某小额信贷公司为例
尤晓斌
小额信贷公司是我国为了缓解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大而成立的一种“只贷不存”的新型金融机构。这是金融深化创新的成果,有利于激活金融市场,也打破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笔者对沈阳某小额信贷公司进行调研,意在还原小额信贷公司真正的生存状况,对于确定小额信贷公司在金融市场的地位及法律层面的规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额信贷公司;融资 ; P2P 银行
一、调研方法
采用实地调研法。通过实地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全面了解其情况和业务。
二、沈阳某小额信贷公司现状
某小额信贷公司在沈阳市非常有名,坐落于繁华的商业地段。与其他一些租个门面就可融资的公司相比,是业界的佼佼者,现已改名为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不仅有房贷,还有资金担保、P2P业务以及其他一些融资类业务。
该公司是由实力雄厚的三位自然人共同发起成立的、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目前,有十几位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大老板一人控股,股份占到50%。自开业至今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一支熟悉金融、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团队,现在已开始吸纳新的自然人股东加入。
该公司的组织架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并设有监事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由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处理内部事务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以及进行日常运营,监事会对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该公司有一个总公司和三个分公司。总公司有五个部门: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部、财务部及办公室,各部门配备一名主管及若干办事员。信贷业务部的主管手下有三个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业务经理领队,其中第一业务团队留守在公司负责客户的接待及信贷业务的办理,除业务经理外还有2名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其余两个业务团队负责在外拓展业务,每个团队有5名业务员。风险控制部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核及风险控制,共有4名工作人员。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事项,配备有4名会计人员。法务部有3名工作人员,负责为业务部审合同,做事前预防以及事后诉讼工作。各部门彼此独立,相互协作。
三、调研的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查看公司的业务报表,了解到该公司于2014年度共发放贷款39笔,总贷款额约10,000万元,每笔贷款均值300万元,没有不良贷款,利息收入1,200万元,净利润300万元。业绩一般,但考虑东北的经济形势,已算不错。
本次调研的重点为公司的业务。在经济不景气的东北,公司的运营举步维艰,为保证现金流不断,除了从事贷款业务外,还通过介绍人做媒介,以该公司经理以上级别员工的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签三方合同。合同中约定给予借款人10%的年利息,同时由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这笔个人借款,通常数额都在百万以上,借款的公司员工将这笔借款用来购买公司的股份入股公司。当借款到期后,公司的其他股东会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该员工得到这笔钱后将钱还给贷款人,股东资格消失。
该公司除了融资外,贷款业务也有一些创新。公司融资时坚持的原则是“大额、集中”,而贷款时风险控制的原则是坚持“小额、分散”。发放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贷款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签过抵押合同,经法务部认可之后当日就可以发放贷款。对于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客户,公司偏向于发放数额较小、期限短的贷款。
公司在发放贷款前要经过三个步骤。
首先,对每个客户的贷款申请做详尽的调查,对个人贷款户主要是通过查验银行卡流水、房产汽车等个人固定资产等来考察客户的经济实力;对中小企业客户则需要进行实地查访,通过观察企业的方方面面来确定其前景,同时还要审查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始凭证如职工工资单、原料采购单、水电气缴费单以及缴税单等。
其次,经过详尽的贷前调查后,由调查人员撰写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一份自己的意见,一并交予审贷会。在审贷会上,风险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将就抵押担保情况、客户贷款用途能否盈利等问题提出自己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法务部还要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最后经全体人员一致讨论并分别给出意见。以上步骤与其他小额信贷公司的做法大同小异,但最后一步能体现其创新性,即审贷会给出意见后,该公司会要求法务部的员工与客户先签订一个价格较高的风险代理合同,法务部员工依据此合同以代理人的名义为该客户到银行去申请贷款,一般来说银行都不会批准,公司便会拿着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的说明书再次开会讨论,就银行给出的理由提出自己的防控措施。
最后,是贷后管理,主要目的是确定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贷后管理只出现在该公司用自己资金贷款的业务中,当发现贷款真实用途与贷款合同上注明的不一致时,公司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当企业出现生产经营滑坡,未来现金流预期不明时,公司在出具相关的风险报告和法律说明后,也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对于高风险的客户,公司也不是一概拒绝,而是推荐对方与公司做P2P业务。所谓P2P 贷款,是“个人对个人”,也称“点对点”的借贷方式。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达成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的借贷约定,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借贷的模式。遇到风险较大的客户时一般推荐该业务,公司收取贷款总额的5%作为中介费。
该公司的贷款对象并不只针对本地,其主要的几笔业务都是放贷给了外地的客户。当公司出现资金风险时,会用自有的土地、房屋使用权等作为抵押向银行或者其他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能够应付各种突发情况。
四、调研的结论
1.该公司并非如学者所了解的那样是一个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公司利用公司经理级员工进行人对人的借款,然后通过股份将借款归为己用,在借款的过程中公司作为普通担保人,达到自己不出面也能实现吸收款项的目的。这种方式不能吸收零星存款,只能接纳大宗客户,这是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2.该公司贷款的业务注意避免很大的风险,即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全凭自己去调查客户的状况,而是双管齐下,在自己充分调查客户的基础上,再通过代理的方式借用银行的力量介入到此笔业务中。因此公司在放贷之前能够很透彻地知晓客户的资金状况,并需要对方提供抵押物。故因客户不还钱导致公司破产的情况现在已经很少出现了。
3.公司充分利用P2P的模式。P2P业务使其从放贷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型成搭桥连线性质的金融中介结构,虽然只能得到贷款总额5%的中介费,但由于资产并未变动,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收取利润,不影响现金流,故公司风险并不大。
4.该公司也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言,只在当地做贷款业务。为了降低风险,公司也会和银行以及其他的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所以即使出现主要客户不还钱等突发情况,公司也不会立即出现资金链断裂。
我们对小额信贷公司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公司已经不是当初的“特殊”市场主体,已逐渐趋向于银行化。故要使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要充分了解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状况和生存方式,使用法律手段时要充分考虑小额信贷公司与银行以及整个信贷市场的联系,避免单纯从小额信贷公司本身入手,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不利局面。
[1]田剑英.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及其规范运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焦瑾琪.微型金融在中W[J].中W金融,2014,3.
[3]杜晓山,聂强.小额信贷领域内的金融机构合作[J].农村金融研究,2011.
[4]零一财经.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丁金荣
D922.282
:A
:167-6531(2015)24-0017-02
尤晓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青海西宁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