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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贸易救济中蕴含的公共利益

2015-03-19中央财经大学何宪民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界定公共利益救济

中央财经大学 何宪民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WTO框架下的允许各国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法律武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贸易救济是维护和规范贸易发展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用以进行外交平衡的一种举措。但是,随着有些国家对国际贸易救济的滥用,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探讨公共利益原则在贸易救济中的原则界定已具有了积极的、现实的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及内蕴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认识,因此,本文就国际贸易救济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际贸易救济的概念和实践运用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依循自由和公平公正的社会规则,消除由于进口产品而可能或实际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与威胁。在实践运用中,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其运用贸易救济手段进行保护的产业各不相同,出于各国对各自国内的不同考虑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幼稚产业进行贸易救济措施是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是遵循了公平与自由的立场,在一定程度内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发达国家对其夕阳产业予以贸易救济保护,实际是为国内产业保护,损害了国际整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打着“救济”的名义在实施国家内部贸易保护。

二、全球范围内滥用的贸易救济措施特点

(一)金融危机使贸易救济立案数上升

随着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全球金融形势呈现疲软态势,国际贸易状态欠佳,各国的企业为了抢占国际和国内市场,纷纷出台各种政策,以保护和扶持国内产业,实行贸易转移,使贸易救济成为了各国在金融危机时的“救命稻草”。

(二)贸易救济措施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一些发达国家在贸易救济中无视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的市场销售成本和销售价值,进行违规操作,无视他国的正当权益申诉,实施不对等的进出口贸易行为。

(三)无视公共利益原则

贸易救济措施在实施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贸易救济措施为了弥补进口国的损失,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但是实际上这一针对性的举措只是使局部行业受益,而忽略了其他消费者和下游国内产业的利益,没有起到整体社会福利效应。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无视公共利益原则,没有达到利益平衡,因而,在国际上,必须界定公共利益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都意识到,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都不能根本解决贸易救济被滥用的问题,反而可能增加国际间的隔断和报复,产生国际贸易秩序的扭曲。

二、公共利益概念及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内涵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只是立足于保护进口国的产业利益,这种自身的局限性体现在它欠缺了对消费者和下游企业的利益群体的整体考虑,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影响了经贸关系乃至外关关系。因此,有必要根据市场自由竞争原则进行适当的权衡,这就有必要引入新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适用于经济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等,其应用范畴的广泛性源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利益聚合,也不是某个人可以独自占有,它是把社会的繁荣与进步成果分享给整体成员,以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其最终目标。实质上,公共利益是各群体利益之间的抗衡与妥协。

(二)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

目前,在国际贸易救济领域,还没有给公共利益原则一个准确的界定,就目前的定义水准而言,不外乎下面的概念内容:事实而言,公共利益原则是把国际贸易救济的利益群体进行了拓展,由原来的贸易救济中对进口国内产业的利益维护扩大到了各利益群体,其中包括:消费者、下游企业、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贸易救济只考虑到受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其价值应该在更为宽阔的视野下进行重构,这种以保护单一集团、行业的特定利益为中心的贸易救济措施,还必须从法治的角度上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的社会整体保护留下足够的空间。

从公共利益原则的角度来看,关税措施和配额形式都是目前有损公共利益的表现方式,具体来说:其一,不恰当的关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就业,但是没考虑到其他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其实质是牺牲了国内其他产业和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其二,进口配额措施也是通过限制某一行业的商品进口数量来保护国内工业,但同时也损害了国内其他社会产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两种措施,不论是关税还是配额措施都会对进口国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而且会遭到出口国的报复性贸易,因此,有必要以公共利益原则为界定标准,站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关注国家民生,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实现国家整体福利。

三、将我国贸易救济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进行完善化的措施

(一)赋予公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明确对应的程序性权利

我们已经看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实质上给社会整体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性制度将利害关系方列入到法治中来,保障下游产业和消费者与主诉群体有平等的权利。首先,从立法上给予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相应的权利,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并主张他们自身的权益;其次,在明确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贸易协会等主体外,还要给公共利益关系人一定的外延空间,运用较宽泛的解释权。

(二)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方进行利益平衡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运用法经济学派的“成本收益分析法”,衍生出贸易救济中的公共利益,是通过对供求关系的静态均衡分析,来研究分析相关利害方在这其中所受到的不同影响,并以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价格和生产能力、就业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权衡,分析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波动态势。

(三)健全利益权衡和评估机制

对国家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权衡与评估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过程,其涉及和衡量的各因素权重是有侧重的,在健全这一复杂机制之时,重点要考虑申诉方与下游行业涉及面的宽窄度、产业特征等权重因素,再以成本权益分析的手段来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四、结束语

总之,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中是经WTO允许的一种国内进口产业进行保护的一种有益性举措,但是在其被一些国家进行滥用,而沦为了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之时,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原则进行界定,将公共利益原则纳入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中来,用法治的武器落实公共利益的权利保障,用法经济学的理论,用“成本收益平衡”理论来进行分析研究,进行相关利益关系方的利益权衡,并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权衡公共利益关系方的权益,考虑进口商、生产商、下游行业、终端消费者四个相关链条的公共利益,实施成本收益分析手段,确定贸易救济措施,以促进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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