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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策略探索

2015-03-19□马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9期
关键词:监事会公司法董事会

□马 塽

在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环境下,民营经济迈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并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民营企业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因此,本文以公司法的视角,对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进行了评述和研究,以为民营企业治理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长效发展。

一、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企业的飞速发展,使其在法律上与公有制企业取得了同等的地位。对此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法视角下我国民营企业治理中仍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企业股权分配不合理。企业股权分配过度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企业的长效发展。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的股权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股权分配过度集中问题。部分民营企业将绝大多数的股权控制在企业主手中,导致民营企业出现“一股独大”现象出现;部分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同时兼任经理职位,致使企业实权集中化。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究其根源还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引起的。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只对投资人的最低认购资本作出了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投资人的最高出资额度,直接导致民营企业股权集中问题出现。另外,很多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趋向形式化,没有发挥出董事及监事的监督职能,过分突出了股东的权利,而忽视对股东、董事的监管,最终导致企业治理问题频频出现。

(二)企业制衡机制缺失。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治理的主体应该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等。但是,以我国民营企业的治理实际来看,很多民营企业缺少必要的制衡机制,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几乎处于凌空状态,形同虚设。还有部分家族式民营企业中的监事会成员主要由企业主的亲朋构成,导致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弱化,企业监事会应有的职责得不到发挥。企业制衡机制缺失,很大程度上可能会致使企业决策体现个人意志,权责失衡,势必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企业治理也就无从谈及。因此,对于现阶段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工作而言,其重中之重就是构建完善的企业制衡机制,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三)企业治理制度不健全。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是企业实施治理的基础和保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经之道。虽然我国很多民营企业的管理意识日渐强化,对有关制度方面的建设逐步加强,但是尚未形成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不健全或缺失。部分民营企业的工资或年薪都会根据企业本年度的业绩而定,极易导致管理层将焦点视线放置在企业的短期利益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期效益。激励制度不健全或缺失使得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相脱离,导致员工与企业的凝聚力不强,这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约束制度不健全或缺失使得外界对企业的治理信息知之甚少,影响了各企业部门之间的联动性,最终导致企业治理形式化现象严重。

二、公司法视角下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策略

结合对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点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策略,以供参考。

(一)合理分配企业股权。股权分配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了企业治理机制效能的发挥。股权设置结构决定了企业的职权分配,反映了企业经营者与股权持有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存在股权分配不合理现象,他们在股权分配上过于集中或分散,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应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方面民营企业需要确立自然人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多元化的主体地位,形成企业内部制衡结构。机构投资者作为企业治理中的关键要素,其完善具备参与企业治理的实力和动力。民营企业采用自然人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协作治理的模式,可以有效实现投资主体间的制衡和监督,将大大改善民营企业股权分配过于集中的局面;另一方面,民营企业需要拓展自身的融资渠道,尽可能解决融资难问题。民营企业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把控好企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积极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让广大社会团体和人民认识并知悉企业的运营文化,刺激社会大众的投资行为,从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健全企业制衡机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民营企业应分设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营正常。健全企业制衡机制具体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股东大会权利。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组织机构,被公认为是企业治理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对国外一些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强化股东大会权利既需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又需要重视股东大会自身职权的行使,还需要强化决策程序规则。而这些目标必须要依靠完善的制度保证才能实现,因此,民营企业应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健全相关制度建设,以为股东权利的行使提供依据;二是完善董事会机构设置。切实将董事会纳入到企业治理结构当中,明确董事会的权责范围,让董事会全程参与到企业治理之中。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需要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禁止董事长兼任经理等职务,多元化董事会成员组成;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对企业实施全程监管,有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文,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兼任,要注意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民营企业在择取监事会成员时,应综合考虑任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尽量选择那些有过监事经验的人才,保证监事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完善企业治理制度。除了股权分配制度和各治理主体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治理制度还应包括奖惩制度、约束制度等。其中,奖惩制度应将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等企业各相关人员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让他们自觉规范行为,积极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奖惩制度的实施,一是需要民营企业对各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实时跟踪各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到对每一位员工都能作出客观、理性的评价;二是民营企业人资管理部依据日常得出的绩效考核信息,依照企业奖惩制度对相应的员工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将其下阶段的工作表现纳入到考核体系当中。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还应加大对员工的在职培训,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培训,强化他们的企业治理意识,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督导他们将这些意识和素养体现在工作实践当中,继而提高企业治理实效。除此之外,民营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约束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职工的权利和责任,体现出部门、职工之间的治理关系,以形成企业系统的治理结构。

三、结语

总之,构建完善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民营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基础。因此,各民营企业应对治理结构完善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善于发现自身治理结构的不足,结合本企业的治理实际,积极探索治理结构完善措施,从而提高企业治理实效。

[1]刘怡君.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

[2]蔡建春,王勇,李汉铃.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J].统计与决策,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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