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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视域下的依法治国

2015-03-19罗志佳

昌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民法治

罗志佳

(昌吉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进程,会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目前中国正处在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文化、精神、价值、思想、道德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对依法治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中国,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历史传统,如果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会发现文化与道德的丝丝相扣。因此,从承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合理性前提出发,笔者从中国的法治传统入手,论证依法治国在中国有着一定的文化生存土壤,并在发现依法治国的文化困境之时提出在文化视域下依法治国的相关思考。这不仅是依法治国问题思考的领域创新,也是对当前世界和中国出现的文化大潮流的呼应,更是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历史的一种有益思考。

一、依法治国在中国的文化生存土壤

(一)法律是具有文化本性和文化构成的一种文化存在

首先,从文化哲学的角度而言,文化即人化。人类在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环境,而使自然和社会成为了人化的存在。在从原始到现代的人类发展历程中,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典型表现应运而生。法律是具有文化本性的一种文化存在。其次,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诚如《辞海》中所言:“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的总称,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2]这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十分吻合,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化就是上层建筑,或者说是上层建筑的深层依托,而法律就是文化所覆盖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因此,法律无疑是一种文化的存在。

从法律的具体组成来看,法律又是一种包含着丰富文化构成的文化存在。以文化的眼光去看待法律的时候,法律结构的组成要素就直接或间接的具备了文化色彩。如果说依法治国一方面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依赖、服从,从而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为法律而折服,并愿意以神圣的情感为法牺牲、维护法律的尊严。无论从权利还是义务角度而言,法律的维护都需要制度、理念、情感、信仰的支撑。法律在文化层面上显现出以忠诚、信任、奉献等文化品质为特征,包含人生态度、价值取向、道德准则等文化认同内容的文化心理状态。文化使法律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与情感依赖的统一、精神信仰与实际行动的统一。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和道德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诸子百家中鲜明论述法律对社会治理作用的当属儒家与法家,而依法治国的治理实践在中国就是儒法结合的一种文化思考和道德实践。其中儒家将法律作为一种次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因此不能在理解依法治国的时候忽视了文化和道德的实践哲学。可以说,儒家思想是在以“德”和“民”为基础的治理维度上兼论了“刑”与“法”的重要作用。如儒家反对的“不教而杀”,又如“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4]在强调道德和民政的基础上,重视“礼”的治理作用。从开放的角度理解,礼就是法,违背礼的要求就是对法的忽视,要受到严重的惩罚。换个角度,礼其实是从道德治理到法律治理的一个过渡形式。而“重刑罚以禁之”、“治之经,礼与刑”的论述也多见于儒家著作中。儒家对于依法治国的构建意义主要存在于刑法层面,即秩序——义务层面的依法治国。

法家的全部理论都在治理,而且形成了十分强烈的依法治国理念。在依法治国的客观因素上,法家认为“良法”的建立十分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屈从于权威,“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5]。法律的绝对权威还要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外有情。这些是形成依法治国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证明了法律的完备之可以被信仰。而从依法治国的主观因素上说,由于法家提倡赏罚并行,奖惩分明,并且赋予奖罚规则以道德化意向和伦理化色彩,使人民倾向于臣服于这一法律而形成了自觉的法律意识。虽然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法家的法律思想无疑是中国依法治国最直接的文化渊源。总的来说,儒家并没有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但却以“德治”为中介促进了法律与民间的“对接”,法家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民间对德行的呼吁但却建立了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理论。它们都使中国现代社会中的依法治国体系具备了文化的基础和在理论层面上的可行性。

(三)依法治国是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时代要求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6]文化成为扩大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文化作为“软实力”,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世界时代背景之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包括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的互动过程。”[7]因此,在中国转向中,文化转型已然成为一个重要领域而被世界人民关注。而面对中国经历的这个关键时期,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迫在眉睫。所谓现代文化,就是指蕴含着现代精神、以现代价值为核心、以现代信仰为依托、引领人们实现现代认同并实现人的现代化转变的文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当我们论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现代价值目标之时,法治成为了社会层面上符合时代精神的重要表现。培育法治观念,完善法治文化,实施依法治国的新方略是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时代要求。美国学者布莱克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中提出:“法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我们有理由相信文化越丰富,法治就越发达;文化越贫瘠,法治就越匮乏。[8]一方面,随着中国文化的不断进步,法律将会在传统文化现代化转型的中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化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意识的萌发、法律文化的完善乃至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也为中国现代文化增添了现代因素和现代砝码,在重视文化的人文性、历史性、传统性的同时,使中国文化展现出科学性、时代性、世界性的一面。

二、文化视域下依法治国的困境

(一)对宗法伦理为主导的传统文化的误解限制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生长空间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模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的那一部分以及法律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制观念形态、法制协调水平、法律知识积淀、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9]要想推进中国依法治国进程,首先要拿起理论的武器。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充当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的法律文化主要来源有二:其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其二,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因此,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因素的挖掘和解读显得尤为重要。挖掘不够或者解读错误都会导致中国法律文化缺乏理论根基而难以生长。而真正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真谛并挖掘其社会性贡献的研究,会发现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具有强大的公德情怀的。如果说,我们认定宗法伦理为主导的传统文化限制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生长空间。从而得到只有摒弃儒家文化,才能贯彻法律精神的结论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儒家文化有强大的包容性,和与法的适配性。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错不在儒家传统文化,而在后世对儒家文化弊端超时空的解读。

依法治国是对以人治国为目标取向的治国理念的一种扬弃。中国社会传统中形成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密切联系,成为了伦理本位的社会。诸多学者论述了儒家社会为了维护宗法伦理而违背法律文化的现象,认为这妨碍了现实层面中的法律实践。如:家国观念混而为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使君主具有了绝对的统治权威,专制权的维护就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形成了悖论;“亲亲互隐”是夸大了人情伦理的作用,而亲属告发反倒是法律所不容的不孝行为;和谐的社会观念倡导“无讼”、“和为贵”、“忍为上”、“中庸”、“和”等道德观念,使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失去了广阔的应用和实践空间。这些论述,如果我们深入讨论其写作背景和理论建构基础,不难发现他们都是在用现代文化精神要求儒家思想要具备现代文化价值。在儒家文化存在和生长的年代,现代文化没有产生,要求古人超越性的提出现代文化价值怎会不是一种奢望?因此,造成法律文化在中国生长空间狭窄的原因不在儒家为首的传统文化,而在后世对儒家宗法伦理的误解。

(二)中西方文化冲突和碰撞影响了中国公民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形成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舶来品”,这是国人公认的事实。在借鉴西方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冲突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很长的历史进程。如此,便可以讨论一个问题,即“法律移植”的问题。“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者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0]鉴于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的法律移植现象,有这样几个问题是可能出现的。一是盲目追求先进的理念造成了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中国法律体系对西方法律的照搬照抄现象;二是移植而来的法律与本土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和不相融;三是中国法律体系由于移植而产生的话语体系的生涩难懂与民间习惯之间产生不适应。仔细分析此三者,发现法律移植会由于中西方文化冲突产生中西方文化价值追求和文化生成理念上的不同,从而影响了中国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

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同属思想及文化方面的主观因素。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都表现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热爱、相信,都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思想和感情状态。试想,在当前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果缺失了中国主体意识的法律移植,就会导致“拿来主义”的从众行为、由于全盘借鉴而引发的改革理想主义、法律大众化的群众基础不牢靠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中国法律主体意识养成有着重大精神影响和价值作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显得尤为重要,而只有唤起人们对法的观念和情感才能形成对法的认同。只有变成中华文化中的一部分,才能被中国人普遍接受。

(三)现实法律正义实现的困境削弱了中国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施政理念的具体目标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出了问题,就会使公民对现实的法律正义产生怀疑。中国公民对道德的认同与生俱来,生发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而对于法律的认同则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事情。据王人博、程燎原出版的《法治论》一书中所言,中国的法治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建国以后1948—1978前三十年萎缩期,1978—1992十四年的恢复期以及1992年提出依法治国至今的发展期。确切而言,中国公民开始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起于1992年。因此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法律价值的形成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知法学法,才能懂法用法,进而维法护法。

在法律价值认同还是一个初生事物的前提下,法律正义的问题就会与法律价值的认同产生密切的相关。龚瑞祥先生主编的《法治的理想和现实》一书中,对法律正义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反映了由于法律正义困境所引发的公民法律价值认同虚无问题。针对行政工作人员的问题“您觉得目前行政机关在依法办事方面做得怎样?”一题,回答“按长官意志办事变成依法办事太难了”的占21.2%,回答“有法不依的事情太多,谈不上依法办事”的占17.1%。[11]仅从这一题上,就反映出了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妨碍法律正义的问题。这些法律不正义的现象会导致至少两个层面上的结果:一是一些公民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从而在出现法律案件的时候求助于法律以外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二是部分公民认为以“花点钱”、“找点路子”等方式干预法律,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前一种理解是对法律的抛弃,后一种理解则是将法律世俗化、功利化的表现,共同的结果都是对法律价值的不认同,将最终导致依法治国进程受阻。

三、文化视域下依法治国的路径思考

(一)加强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促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让人们产生信仰,具有一定历史积淀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使法律具备了被公民信仰的客观因素。加强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促进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对“良法”的一种积极构建。良法良制,才能使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从特殊的思考逻辑和行动逻辑中解放出来。法律的现代性,需要吸收古代社会治理的经验和国外法治的精神。现代性绝对不是排斥所有的传统,恰恰相反,它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嫁接现代社会发展之花。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从文化角度考察依法治国的有效方略,首先要注重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值得肯定的是,中国社会从来就不缺少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根基,但是这些文化传统必须善加思考、分析和挖掘,并加以现代化的考量,使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实现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积极构建。另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探求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共同点,在吸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主体意识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

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例,当我们发现大量学者因为讨论现代文化和现代精神而给儒家文化打上“封建、落后”印记的时候,其实正是现代治学精神的诟病。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我们首先要对儒家文化的时代背景有所了解,同时要在考量其真精神的基础上尝试着挖掘它的现代意义。正面的借鉴和发展,而不是盲目的批判和否定。著名儒学研究者郭齐勇先生曾经在《中国儒学之精神》一书中这样描述:如果“法”的设立在济“礼”之不足,也就是说,当“礼”这种力量用来调节社会而显得不足之时,“法”以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既然“法”的目的在于此,就必须考虑法的根据——即人情。[12]在这一解释框架下,“亲亲互隐”这个难题得以解答。孔子不主张父子相告被诸多学者描述为违反社会公德和法治精神的体现,而一对能够互相诉讼的父子本就是违背伦理道德的问题父子,子女“隐而不犯”是指对父母的缺点不去声张,不去直谏,是从仁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而孔子在对大是大非问题的看法上,是态度坚决、旗帜鲜明的使用法律手段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应该找到的是儒学对家庭美德、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

(二)以法律理论大众化为抓手,注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

培育具有法治理念的公民是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因素,只有培育有自觉法治理念的“良民”才能不断推进法律理论的大众化,使法律成为人尽皆知、人人用之的治理手段。公民的法治理念应该至少有两个层面:一是自觉运用和行使法律权利的理念,二是自觉履行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理念。而后一个层面是更加不容易做到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目标如果达成,就是一个公民自觉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实现过程,也真正使公民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治精神是个人自由和社会合作的有效实现,它一方面要求社会成员对自我约束有着深刻理解,另一方面需要程序观念深入人心,完成公共领域的监督。伯尔曼说法律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要想在公民中普遍培养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必须使法律理论大众化,走入基层。

从法律理论大众化的途径角度而言,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加强普法工作。普法工作是公民学习法律文化、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重要渠道,能够使公民接受法律规范,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增强依法治国的主体意识。普法工作重在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让法律的大众化真正做到入心入脑;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的展开,对于不同知识结构、不同人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学生群体、企事业单位、农民、商人、执法人员等人群的普法应该在法律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普法工作还要做到有重点、有时效性,例如解读不同时期国家出台的法律文件、制度、会议精神等等。二是大力发展法治教育。无论是专门的法律人才,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该被纳入到新时期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法治教育体系中来。要形成从幼儿园开始至成人都能接受的法治教育系统工程,在学校教育中开设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以生动的案例和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对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进行解答,使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发挥道德观的认同构建作用,形成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大众监督机制

道德为中心的社会调节体系是在我国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在中国强调法律的作用,决不能忽略了道德观认同的重要意义。如果说法律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那么道德更多展现出具有弹性的一面。冯友兰先生将人生境界描述为四个层次,即自然的境界、功利的境界、道德的境界、天地的境界。按照这一观点来分析,其实自然的境界和功利的境界就是法律调节的范畴,因为社会道德自律环境较差,法律才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人“自己不犯错”并“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达到道德的境界乃至天地的境界,自觉使用法律的武器,不违法、守法、爱法就是情理之中,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因此道德观的认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大众具备基本道德认同底线,才会形成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大众监督机制。

而谈到建构方式,我们应该从公民的权利意识入手。谈及法律与公民的关系,一定会探讨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而公民具有法律所规定之权利是形成大众监督机制的硬件条件,辅之以良好的道德认同和正义环境,就具备了大众监督机制的软件条件。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上,最首要的是从立法层面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只有体现公民意识的法律才能使公民产生自觉的认同感。其次是推进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使公民在法律案件不同程度的参与过程中产生法律主体意识。具备了如上法律大众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我们要发挥中国社会的强大道德规范作用,以人们在道德、伦理等问题上的普遍共识作为前提,积极地参与到大众监督机制中来。

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高度。在大多数学者将其仅仅当作一种治国方略进行研究的时候,笔者发现了这个文化领域的独特视角。从法律的产生来看,它本就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性质而言,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发挥治理作用的一个重要组成;从依法治国目前所遇到的困境而言,更为根本的是要论一个“文化适应性”的问题。真正意义上依法治国的实现要从中国公民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精神诉求上寻找解决路径。文化视域下的依法治国,不仅是解决理论层面的问题,而更面对的是实践层面中的情感、价值、精神、信仰、制度等文化困境。这一问题的直面和解决将会在新时期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更为本质的影响作用。

[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网:2014-10-28

[2]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53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

[4]王先谦译注.荀子·王道[M].北京:中华书局,1988:96.

[5]黎翔凤译注.管子·法法[M].北京:中华书局,2004:316.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3

[7]C.E.布莱恩编,杨豫等译.比较现代化.译者前言[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7.

[8]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2000,(2):1.

[9]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J].河北法学,1987,(03):37.

[10]沈宗灵.论法律移植和比较法学[J].外国法译评,1995,(1):1.

[11]龚瑞祥.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33-335.

[12]郭齐勇.中国儒学之精神[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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