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层气生产自用气税务及核算问题探讨
2015-03-19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张斌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 张斌
一、煤层气的生产方式
煤层气采出作业也叫煤层气排采,是利用机械举升设备将井筒内的水举升到地面,逐步降低井底流压。随着井底流压降低,逐步降低煤层的储层压力,迫使吸附在煤基质孔隙内表面的煤层气被解吸,然后煤层气再从天然或储层改造产生的裂隙中渗流到井筒,从而被采出。煤层气的采出方式决定了煤层气生产需要经历前期的不断抽水的排采过程,直至达到煤层气解吸条件,煤层气井才开始产气。根据地质条件的不同,这个过程短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是一项较大的支出。
随着井底压力降低、达到解吸临界值,煤层气井开始慢慢产气,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这时候就需要更换成燃气发电设备,使用自产的煤层气发电来驱动抽采设备。相比于燃油发电,使用自产的煤层气发电的成本低,仅相当于燃油发电成本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在煤层气生产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自产煤层气用于排采生产,这是煤层气生产方式和生产成本控制的需要。对于这部分自用气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问题,企业和税务部门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二、自用气的会计核算探讨
根据以上几种行为,企业自产自用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时属于视同销售的第四项,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销项税。在会计处理上,自产自用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并没有真正销售,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自产自用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税项目)或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符合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不征收销项税。在会计处理上,自产自用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并没有真正销售,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对于煤层气排采支出,需要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划分权益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会计原则,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由于前期的排采作业是煤层气生产的必经阶段,支出的效益应及于整个后续生产期间,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应划分核算标准,在开始排采到开始产气阶段作为资本性支出列支,不作为成本列支,从开始产气开始,发生的成本应作为收益性支出核算。因此,自用气用于排采井发电时,如果在煤层气井大批量产气之前或通过管网利用反输的煤层气发电的情况下,会计核算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阶段,在这一阶段,属于连续生产应税的在建工程,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纳税。
在煤层气井大批量产气之后,会计核算是应作为收益性支出阶段,属于连续生产应税的产品,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纳税。
三、自用气核算及税务问题总结
对于煤层气生产企业,在煤层气井大批量产气之前的资本性支出阶段,当自用气用于排采井的燃气发电时,将有一部分成本转化为排采费投资,进入在建工程支出,增加当期投资,因为当期生产成本降低,提高了当期利润;在煤层气井大批量产气的收益性支出阶段,通过生产成本科目核算成本。当自用气用于排采井的燃气发电时,耗用的自产气从库存商品再次计入生产成本,而库存商品是由生产成本结转的,最后相当于所有的生产成本都转为外销气的成本。这一自用气用于连续的应税产品生产过程,可以将自用气类比为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或者各道工序的半成品。该半成品(自用气)将用于连续生产煤层气公司的最终产品--煤层气,从而在使用该自产半成品(自用气)时,无须按照视同销售的标准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煤层气井大批量产气的收益性支出阶段,自产气的使用由于不涉及收入和税金问题(煤层气资源税也是免税的),生产成本与不核算自用气的成本是一样的,经营效果也是一样的,建议这部分自用气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后,不予核算与计税。
但是,不论是否进行核算和缴纳增值税,对于自用气进行核算时,都需要准确计量,以符合获得煤层气财政补贴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的对煤层气产业的支持政策,对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进行财政资金补贴,中央财政的补贴标准是按煤层气(折纯)每立方米0.2元进行补贴,享受补贴的数量是按照可以准确计量的煤层气自用量和销售量之和。前提是煤层气开采企业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才可以可享受中央的财政补贴。虽然需要安装计量设备准确计量,但这笔营业外收入远大于安装计量设备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自用气的计量工作。
[1] 刘亚彬.贵州煤田地质构造与瓦斯分布浅析[J]大科技,2012
[2] 李志伟.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J].中华会计学习,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