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31号
2015-03-19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利 (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纪律,加快推进全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现予印发施行。
2014年8月11日
河南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纪律,加快推进全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政水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厅属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水利 (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省水利厅报告相关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 (包括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水政水资源管理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重大监督检查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条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2.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和水事纠纷协调处理情况;
3.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情况: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管理情况,取水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情况,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实施管理情况,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地下水压采、机井审批管理情况,水资源统一调度情况;
4.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情况:包括节约用水管理、限制高耗水项目情况,用水定额管理、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节水技术改造情况;
5.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红线管理情况:包括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情况;
6.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管理运用情况,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情况,水资源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基本水情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及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是对水政水资源各项工作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是对水政水资源某一项工作(如水资源规划论证、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包括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以及配合上级领导机关进行的调研、视察和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审核材料、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
原则上,每年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分别不少于1次。群众举报事项、应急事项的监督检查即时安排。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定方案;
2.发出通知 (书面或电话通知);
3.组织实施;
4.报告检查情况;
5.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到各相关市县和相关取水单位、个人。
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取水许可办理情况、水资源费征缴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以及群众举报事项、应急事项督查等重点工作,应有相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通报批评;
2.建议整改或责令限期纠正;
3.应当追究责任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需要整改、应当追究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的,要明确专人跟踪督办。
第八条省水利厅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纳入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一并实施。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水政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