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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

2015-03-19

河南水利年鉴 2015年0期
关键词:取水量许可证主管部门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 (水务)局: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省、省辖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按取水水源: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 (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按取水水源: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在县 (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 (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国家、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

(1)省直管县的审批权限依照省辖市审批权限执行。

(2)小水电站的取水许可审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审批权限属于流域机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转报流域机构。

(二)严格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人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机关应征求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取水许可申请时间规定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5.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申请书一式6份。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年取用地下水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见附件1);其中取水量较小的水资源论证表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具体水量由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有专题论证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有入河排污口设置或项目退水的明确结论。

(7)利用水利工程取用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用水协议。

(8)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严格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

(3)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产品、项目,或产品不符合河南省或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

(5)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6)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居民生活用水或非特殊行业用水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7)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9)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规定:

(1)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对实际用水量未达到原审批取水量的项目,审批机关要对项目用水及时核查,合理调减取水许可指标。

(3)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严格取水许可验收管理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针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部门 (单位)或相关专家,采取到现场检查及座谈等方式,对取(退)水水源和设施、计量设施、节水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第三者影响补偿等情况进行验收。取水许可验收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审批机关方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时间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三)取水许可公告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四)其他规定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取水许可证不超过1年。

2.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

三、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措施,是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强化对取用水户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监督,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逐步建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加快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力争2014年9月底前全省取水许可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二)逐步建立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

1.制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地要进一步核实各取水户的取水量,提出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建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依照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充分考虑河道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用水户之间的分配,统筹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与环境用水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

3.制订取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要依照各取水户提出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计划分解下达至各取水户。各取水户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由监督机关对取水户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逐步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取水大户、排污大户及超采区地下水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1.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为: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计划执行、取水台账记载、退水情况、以及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取水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监督检查时,要求取水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对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不按时报送取水统计报表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要依法惩处。

2.年度取水许可督查检查内容为: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检查取水户的年度取用水情况、年度取水台账记录情况、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节约用水情况、退水水质状况、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报送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后,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应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由于不可抗拒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要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并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执法证件;取水抄表与水资源费征收应分开管理,不得由同一个管理人员承担;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要求取水户整改的,要实施后期督促检查;对取水户的经济处罚应依法行政。

四、近期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审批工作机制

各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修订和规范本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建立受理、审批、核验发证、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并明确岗位职责,将责任明确到人、明确到岗,从制度上确保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二)加快取水许可核查发证和台账录入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各级各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取水许可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函〔2012〕95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取水许可台账建设的通知》(豫水政资函〔2013〕18号)及本通知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全面清查整理本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资料,力争2014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取用水户的核查登记和并录入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系统。

对应办证而未办证的取水户分四类处置,并登记建档发证:

1.2012年1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核查登记发证。

2.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先行登记,并责令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表)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2012年1月1日前建成并运行的水力发电站,手续齐全的,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发证;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资源论证 (表)、审批取水许可和核验发证。

4.蓄引提水工程,2012年1月1日前建成并运行,手续齐全,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资源论证 (表)、审批取水许可和核验发证。灌区农业用水许可水量原则上按照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和灌溉定额从严核定发证。

(三)关于取水许可证的延续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该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建议文件名称为“关于延续×××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 (见附件2)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3)

4.缴纳水资源费记录。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试行)(略)

2.延续取水申请书编制提纲 (略)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略)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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