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抗癌药的法与情
2015-03-18
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不起诉只关乎法律,无关民情
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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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波三折,终于尘埃落定。
从法律角度审视,此案其实并无太大探讨空间。从头至尾,司法机关都是在依法办案,当初抓陆勇没错——他的代购行为确实违法了,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现在决定对陆勇不起诉也没错——司法机关查明陆勇只是自己购买“假药”以及帮人代购,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够不上犯罪。
法律放下此案,是按照法律的套路行事,说不上是“体恤民情”,因为本该如此。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情比法大,一个人只要是在做多数人认可的好事,就可以逾越法律红线,得到法律的宽恕。更不能证明买“假药”就是合法的。
现在的问题是,陆勇的背后,还站着许许多多吃不起高价抗癌药和没途径买“假药”的患者,他们该如何延续生命?2013年4月,抗癌药“格列卫”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到期,同年7月,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格列卫”仿制药,。但国内“格列卫”仿制药售价高达每盒3000元,依然不是普通患者所能问津。于是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印度的仿制药卖到中国只要200元,而国内自产却要3000元?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医改来破题。
求生是人之本能,陆勇案之后,相信冒着违法犯罪风险购买国外“假药”的人还会有。不能总让老百姓在“守法”与“求生”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
不起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背后
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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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决定对陆勇不起诉,无疑是正确的,只因陆勇的行为仅是轻微违法行为,不具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检方原先起诉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
从提起公诉,到撤回起诉,再到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检方向世人展示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姿态,加之此前法院的准许检方撤回起诉裁定,破除了以往“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公检法办案“一条龙”的旧有刑事诉讼机制弊端,将依法制约、监督和独立办案原则落实到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法律除了维护合法权益,其功能更在于对社会行为规则、价值导向起到预测、指引作用,促使人们行为向善,引领社会发展进步。陆勇此前的行为方法可能不对,涉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关键的是他“买对了药”,给广大无力购买“法定真药”的昂贵药品、陷入绝望的病友带来了极大福利与生的希望,做了大好事,这是社会对他的普遍评价。此案检方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符合人们的普遍心理预期,引起人们的广泛共鸣,引发社会关注并为之叫好,也自在情理之中。但舆论的关注热议,不仅仅是因为检方认定陆勇此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契合人们的心理预期,而乐观其果,人们更关心、担心的是作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陆勇的命运,对陆勇命运的关心、担心,就是对“抗癌药”等未获准进口的特效、廉价药品代购行为合法性的关心与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