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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尚待解决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5-03-18赵贞淑

中国经贸 2015年1期
关键词:流转税保险业营业税

赵贞淑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已经箭在弦上,一触即发。本文以金融保险业中的重点——银行业为例,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即将解决的不合理现象,并提出了尚待解决的新问题。通过对我国银行业总体税收状况的国际比较,进一步分析了银行业未来改革深化的方向,并提出了政策建议,以期共同推动“结构性减税”的不断深化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最终成功。

一、银行业营改增解决的问题

(1)解决了重复征税及因此带来的资金避税倾向问题。在原征收营业税的条件下,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但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该纳税方式的弊端主要有两点:一是营业税计征范围不合理。以总营业收入为税基,存款的利息支出无法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与其它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相比,增加了税基,使银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负。二是助推了银行间市场活跃,银行市场经济调节作用弱化。

(2)更多服务和商品能够按其增值部分上缴税收,为银行业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鼓励银行硬件设备更新换代。在征收营业税的模式下,银行业的部分成本费用支出,如购进IT设备、电信服务等支出中所含税款均不可抵扣,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在增值税纳税模式下,银行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收可以被抵扣,在银行业IT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现实前提下,可以为银行节约大量的成本。二是鼓励银行向功能专业化方向发展。

(3)可以享受退税政策,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及下游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正在向国际扩张业务的银行来说,其出口的服务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增加了银行在国外设立分行的营业成本,降低了我国银行业服务出口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行阻碍了我国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对于接受银行服务的生产企业,由于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承担包含营业税的费用,增加了其成本,在企业对外贸易时,这部分含税的成本无法被退还,使企业在货物出口时,离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仍有一步之遥。

二、银行业营改增对各方的影响

1.对银行业自身的影响

一是对流转税缴纳带来的影响。我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提出的“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要求,对不同税率进行了简易测算。测算结果显示,股份制银行的边际不变税率要高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以工商银行2013年公布的财务报表为例,当税率设为6.3%时,营业税金及附加与现行水平最为接近。当税率小于6.3%时,银行将因此受益;反之,当税率变高时,银行将缴纳更多的税收。股份制银行中以光大银行2013年公布的财务报表为例,当税率设为8.6%时,营业税金及附加才与现行水平最为接近。

二是对所得税缴纳带来的影响。由于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一般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在营改增后,若流转税纳税额减少,则企业利润总额会有所增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当工商银行的增值税税率设为6.3%时,企业将多缴纳所得税83.6亿元,比未实行营改增时增长11.1%,银行净利润比未实行营改增时减少3.2%;当光大银行的增值税税率设为8.6%时,企业将多缴纳所得税12.5亿元,比未实行营改增时增长16.3%。

综合流转税和所得税考虑,当工商银行的增值税税率设为 4.9%时,光大银行的增值税税率设为6.7%时,总税负处于保持稳定的边际值。此时,若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而改征的增值税仍归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下,中央将因此受益,而地方将有些许的收入损失。

2.对财政税收的影响

一是将使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速排序逆转。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比上年增长8.9%和15.1%;2013年,增速分别变为9%和9.3%。在增值税增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营业税增速大幅下滑,使二者增速差距几近相同。若粗略估算,将2012年和2013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计量,2013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速会分别变为9.2%和9.1%,彻底扭转营业税增速高于增值税增速的历史局面。

二是使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幅差距进一步加大。2013年,国内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公共财政收入的22.3%和13.3%,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会使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幅差距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增速更高,而营业税增幅继续下滑。

三是不会对财政总收入产生太大影响。2013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现3172亿元,占营业税的比重约为18.4%,占公共预算收入的2.5%,占比远不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2013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入库同比增长10.3%,而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在国家房地产调控效果明显,房地产业走势平稳的大环境下,仍然实现了同比增长33.6%和16.5%。因此,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对国家税收产生的影响应该可以接受。

三、营改增后仍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是外资银行获得超额溢价。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2006年左右开始的,当时外商进入我国的商业银行,股份不超过25%。外资以当时的营业税制度作为前提计算投资回报,如果现在把营业税的税负减下来,外资就获得了溢价,这相当于变相为外资提供了优惠,也就是内资银行再次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是银行业纳税减少,居民和政府都未直接受益。在存贷款利率没有市场化时,中国银行业的息差是全世界最大的,而且这不是市场决定的,是政府人为压低了存款利率,相当于让老百姓补贴银行。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老百姓必须通过储蓄来解决未来的养老看病问题,所以在利率低的条件下仍然出现了存款多、储蓄率高的怪象。endprint

四、银行业税收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而过去我国的税制设计思想则是偏重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

五、几点政策建议

综上考虑银行业营改增对各方的影响和仍存在的问题,并参照国际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分区域、分阶段实施银行业“营改增”

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银行,试点推行“营改增”,及时发现和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判断税制设计方面有无需要调整之处,以便及时予以修正和解决,可以尽可能减轻对银行业造成较大的震荡。在具体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分阶段实施:初期阶段推行统一标准计税法,对银行显性业务收费及隐性业务收费制定统一税率;成熟后,可以推行显性收费及隐性收费分别计税法。对显性业务继续保留现有的税率,对隐性业务适当减免税收,以减轻银行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税成本。

2.尝试研究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的税制变更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税种结构设置是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为绝对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一直处于辅助地位,其他各税更是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这样的税种结构的总体效果是重效率轻公平,虽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功能,保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满足我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需要,但却严重弱化了所得税调节稳定经济和收入分配的功能。营改增的逐步实施,是在流转税范围内进行的税制较大程度的改革,但仍没有突破流转税的范围。建议在税制更长远的规划中,考虑将流转税逐步转变为所得税,使税收调节国家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作用更加明显,弱化“雁过拔毛”的征税模式。

3.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是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核心,利息收入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业务发展上过度依赖大中型公司客户,这导致商业银行客户结构、业务结构、信贷投向严重“同质化”。在放开利率管制的情况下,银行生存的需求再也不能仅仅建立在单一存贷利差收入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必须在此基础上,调整业务结构及经营战略,建立高效合理的定价体系,加大中间业务的发展,着力开发新产品规避利率风险,迎接利率市场化的到来,增强抵御系统性的风险的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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