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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责任与管理策略探索

2015-03-18□贾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5期
关键词:不端科研成果科学技术

□贾 勇

2006年,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在“汉芯”等系列芯片的研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他将虚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呈现给专家、科研工作团队、媒体和公众。该事件于同年的5月被上海交通大学向新华社通报,陈进被上海交大解雇,科技部也取消了其担任国家科技课题的资格;2009年中国的高校也出现了很多论文抄袭和科研造假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震动。由此可以看出,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学术界,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只有正视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加大对不端行为责任研究力度并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才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含义和具体分类

1988年美国政府的《联邦登记手册》是这样定义科学技术不端行为的:“编造、伪造、剽窃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报、开展或评审科研项目或者提交科研成果报告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行为”。借鉴美国的定义方式,我国科技部于2006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也对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给出了列举式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第一,相关工作人员的职称、简历和科研基础存在造假;第二,科研成果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第三,科研数据存在捏造和编纂的现象;第四,在人体科学技术研究中,没有遵循知情同意或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五,科学技术研究中违反了实验动物保护的原则;第六,科学技术研究中其他的不端行为。”

二、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一)《科技进步法》中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我国的最高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章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二是“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四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科技进步法》中法律条文只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涉及到的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和说明,而其他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没有做出任何说明与规定,导致我国在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置时,只能通过行政的方式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置,这种处罚程度很轻,不能对那些蓄意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工作者构成较大强度的震慑。对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我国其他科技法规和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础上,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出现的严重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约束力不是很强,起到的作用也就不大。

(二)《刑法》中不端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处置措施。我国的《刑法》对科学技术研究中严重的不端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科学技术机密,转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科学技术等,对于涉及到这类行为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二是对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应该根据《刑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三是对于侵犯他人科学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根据我国的《刑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管理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对于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存在的不端行为,国家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统一的政策,为我国的各级政府、各高等院校以及各科研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要明确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防范处理科学技术中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从而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发生频率,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二)区分对待科学技术研究中无意、有意以及恶意的科学技术不端行为。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并不全是有意而为的,要将无意、有意以及恶意的不端行为区分对待。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价,按照后果的严重性对该种行为采取不同的措施。当下,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断行为不分轻重、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就进行网上曝光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设置专门处理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机构。在担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审批职能的主要部门和相关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处理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尤其是加强对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以及社会科学院中相关科研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控制的力度,这样才能增大科学技术研究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的诚信制度。对于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我国要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管理策略,要建立健全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的诚信制度。包括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以及社会科学院等在内的各科研机构要向政府提供防范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担保。

(五)掌握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特点,并加强行政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调查力度,掌握其特点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程序,防止管理机构和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之间的合谋或者是管理机构的有意放松,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的和谐发展。

(六)对科学技术研究中情节严重的不端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对于那些蓄意谋利、欺诈、泄露国家科学机密,为骗取国家研究资助假冒伪造科研成果而导致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延迟或停止不前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度。人们对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人员充满了信任与尊重,科研工作者担任着我国科技兴国的重要任务,因此,他们必须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和准确性。只有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度,无论任何时间其科研成果受到质疑,国家有权力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的。这样才能增强科研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不敢触碰法律的底线,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出现。

四、结语

当前,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公共议题,正在吞噬着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科学技术。只有明确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才能实现我国科学技术的高效快速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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