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探究
2015-03-18杜丽君
□杜丽君 魏 佳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概述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它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事业。”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指高校教师相对于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具体来说,高校教师的权利是指高校教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学生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学生作或不作某种行为。高校教师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校教师对学生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
(一)教学自主权。教学自主权是高等学校教师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教师法》第2章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享有自主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以及专业创新的权利。布鲁贝克认为高等学校的三项主要职能中,教学(传播高深学问)最古老的。高校教师享有较大的教学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自由地组织教学活动,自主确定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以更有利于学生学习和学科发展。
(二)管理监督权。对学生的管理监督权既是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权的内容之一,也是其职责所在。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素养,树立积极向上健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也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的环境。高校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主要表现在,根据学校的约束性规章制度,对学生在学籍、成绩、纪律、操行、卫生、活动等方面实施管理和监督。学生一经入学,高校教师便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实施管理。
(三)指导权。指导权是高校教师重要的权利之一。高校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及特点,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尤其在学生的学习、优势、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高校教师在学生的学习等各项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只有通过教师的指导,学生才能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顺利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内容;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才能在学习和生活中少走弯路,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好的成绩及获得更好的发展。
(四)评价权。对学生进行评价是高校教师特定的基本权利,是与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教师法》第2章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高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品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只有确保专业教师的参与,教学评价和管理才能做到科学、公正。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的评价权。
三、高校教师的义务
(一)认真教学的义务。教学义务是高校教师对学生应负的主要责任,也是高校的生存之本。《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从《教师法》的要求可看出,教学使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高校教师应爱岗敬业,专心教学,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级各类专业人才。不尽认真教学的义务,不仅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高校教师将学生的学业、奖励、违纪及其他情况告知学生,并使他们得以了解的义务。一是高校教师应及时向学生反馈其在校的各项表现,并注意方式的得当和有效性;二是高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学生提出的关于了解其在校情况的要求,而应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权的落实;三是高校教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的各项处分决定。
(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二章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高校教师应负的义务。一是高校教师的个人行为不得侵害到学生的合法利益,如学生的学习权、知情权等;二是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高校教师应实施相应的救护行为;三是当学校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高校教师应当以合法的方式与程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热爱和尊重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法》第二章也规定了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高校教师应该爱护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无论学生性别、种族、长相、学习成绩、性格爱好、家庭背景等的差别,都一视同仁;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律观念,不可歧视、侮辱学生的人格和尊严。
(五)树立健康教师形象的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的形象是教师群体或个体在其职业生活中的形象,是其精神风貌和生存状态与行为方式的整体反映。”高校教师至少应树立以下三方面的健康形象:第一,树立健康的道德形象,“为人师表”、“身正为范”。第二,树立健康的文化形象。既“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又要杜绝学术腐败行为。第三,树立健康的人格形象。高校教师应该树立起理解学生、性格开朗、情绪乐观、意志力强、有幽默感等人格形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教师法》第二章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管理等业务水平,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客观要求。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学术、业务和各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高校教师才能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更好地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神圣职责。
(七)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的义务。高校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与学生思想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也对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所以高校教师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该担负起优化大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其积极人生态度的责任和使命,这也是教书育人的应有之义。
出于办学需要,高校教师的分工有所不同,本文所指的高校教师是授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教辅人员的统称。在实际中,不同类别的高校教师因其职责不同有着对应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1]湖南省教育厅组编.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2]石中英等合编.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