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监管探究
2015-03-18陈喜泉
□陈喜泉
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概念的提出
推动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是2007 年4 月海南省召开的第五次党代会中明确指出的重点改革项目之一。2008 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见》指出了国际旅游岛的构建需要目标在于提高海南的旅游国际化程度、文化魅力、生态环境以及社会文明,并在此基础上使海南形成国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在这份文件的指导下,海南省明确了国际旅游岛建设中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旅游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开放程度。其中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旅游业务的管理与经营、人才的培训、教育的开展等都实现对外开放,并且和旅游业务相关的体育休闲产业、医疗康复产业、文化娱乐产业、会展产业、教育培训产业等所具有的开放程度也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旅游购物服务。在国际旅游岛的构建过程中,海南省实行购物免税政策,并在货币兑换以及购物免税运行机制方面为游客提供便利;三是推动旅游服务、营销和管理业务的开展与国际接轨。即海南省旅游管理体制将以国际通行规则和管理为依据开展运行,并推动旅游产品的多元化、旅游服务体系的完善化和旅游服务业务的个性化。
二、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旅游公共服务体制的建设
(一)对旅游发展体制作出创新。在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旅游公共服务体制的建设中,海南省旅游主管单位需要树立创新意识,并对与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途径作出探索。在此过程中,第一,海南省有必要对旅游行政管理体制作出创新,探索适应于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海南省有必要重视行业协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行业自律,从而发挥出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旅游企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从而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对旅游企业行为作出监管;第二,海南省有必要在推动旅游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宽基础上打破旅游行业壁垒,并对旅游企业的发展作出引导,以培养具备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为目标来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成效;第三,海南省需要强化旅游质监、宣传促销、诚信体系构建等方面的合作与沟通,并重视旅游创新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提升,通过加大旅游基地投入来鼓励旅游企业对旅游科研成果的应用,从而实现旅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政府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过程中,也需要重视推动自身行政管理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一是要对旅游规划管理工作作出完善,将国际旅游岛建设纳入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并重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地区以及世界遗产的发展与保护;二是政府部门要通过完善立法来为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和旅游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部门需要重视结合海南省旅游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推动服务标准化建设,并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等;三是政府部门要树立公共服务理念,围绕经济效益来推动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开发,并将巩固做重点放在旅游产业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四是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作出完善,其中包括旅游咨询平台的建设、旅游交通系统的完善等,也包括对进取门票、地铁票、纪念品的设计与完善。
(三)推动旅游公共服务品质的提升。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过程中需要面临着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问题,这对海南省旅游公共服务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需要重视旅游服务品质的进一步提升,从而推动国际旅游岛竞争力的提高。在此方面,一是海南省要重视旅游诚信网络平台的建设,通过构建旅游企业、旅游资源以及从业人员信息库来记录企业以及从业人员所具有的诚信记录,通过强化企业管理与从业人员管理来推动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二是海南省要对旅游质量监督体质作出创新,通过强化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健全旅游市场管理机制来对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调研和有针对性的解决,从而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服务与旅游环境。
(四)重视公众参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在此过程中,公民对公共管理的参与已经成为了公共服务管理中的重要趋势。由于社会公民决定着国际旅游岛建设与发展需求,因此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旅游公共服务体制的建设中,重视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体系的活动,并能够为旅游公共服务水平的优化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在此过程中,海南省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利益需求和意见建议表达到,并对这些需求和意见作出总结与归纳以作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旅游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从而确保公共服务体制的建设能够真正满足旅游者的服务需求并实现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发展中的政府监管
(一)构建完备的国际旅游岛发展监管法律体系。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与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对国际旅游岛监管法律体系作出完善。西方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在旅游产业的监管方面都具有着独特模式,通过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的分析,在对西方国家旅游监管立法作出见解的基础上,可以使我国政府在国际旅游岛的监管得到有效的改进与完善。其中政府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所具有的监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限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对国际旅游岛的构建与发展作出调整,能够有效避免出现行政过度干预的现象,同时也能够对国际旅游岛的构建与发展提供立法保障与立法依据。
(二)构建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模式的构建与优化与旅游立法的完善同等重要。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情况,可行且具有合理性的政府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旅游委员会监管模式。在对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与发展作出监管的过程中,政府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旅游委员会,旅游委员会由主管旅游的政府单位首长或者是副职来进行领导,并且与旅游产业具有紧密关联的其他产业负责部门也有必要参与到旅游委员会监管工作中。这一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对不同产业之间的关系做出调整,并在对国际旅游岛建设过程作出监管的同时进行引导;二是混合职能部门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通过结合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来对国际旅游岛的构建与发展作出监管。政府是监管职权的拥有者,在构建的监管部门中,旅游产业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产业监管部门具有着同等地位,并对旅游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开展统一的监管与协调。通过这两种监管模式的使用,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与发展监管能够更好地实现,并且能够推动市场监管多元化职能的合理分配。
[1]李淼.论旅游公共服务及依法监管[J]. 社科纵横,2010
[2]李爽,甘巧林,刘望保.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一个理论框架的构建[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