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影视字幕组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2015-03-18王虹桥

传播与版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人使用者

王虹桥

影视字幕组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王虹桥

影视字幕组是为国外试听作品制作中文字幕的一种团体。影视字幕组制作中文字幕设计传播权、翻译权和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影视字幕组的行为会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影响,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能够实现调和。在遵循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和使用者商业利益禁止原则的前提下,影视字幕组可以援引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现免责。

影视字幕组;著作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原则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外影视作品制作中文字幕的影视字幕组拥有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它的某些行为却涉及与原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纠纷问题。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其免责声明是否能够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免除,以及我国影视字幕组为国外动漫和影视剧制作中文字幕的行为是否与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冲突等问题,必须通过分析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才能够调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影视字幕组之间的矛盾。

一、影视字幕组的概述

影视字幕组(Fansub)是指将外国影视作品中的外语字幕翻译成本国语言或者给无字幕的外语视频配上字幕的爱好者团体,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的自发非营利的民间团体组织。字幕组制作字幕的最终目的在于进行传播。《纽约时报》称他们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网友们则认为字幕组是“网络时代的知识布道者”。

在中国,字幕组的起源是因为随着宽带互联网在大陆的普及,很多优秀的电视剧、动画、电影都来自欧美、日韩以及其他国家等地区,而CCTV等有权引进境外节目的影视机构,因国外作品引进的速度非常慢而且数量有限;广电总局相关的审批手续也非常繁杂,而且对于“不良内容”可能加以删减或禁止引入;相对于经过普通话翻译配音的版本,部分观众更偏爱节目原音。加上中国许多观众的外语水平尚未达到直接观看原声节目的程度,字幕组由此诞生。最早的字幕组的片源多数来自由海外人士录制并发布至中国大陆的论坛。中国大陆存在的字幕组种类繁多,包括美剧、英剧、日本动漫、韩国电视剧、好莱坞电影等。这其中,又以美剧字幕组数量最多且最为外界关注。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不少字幕组不顾及法律的要求与盗版行业的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出现贩卖字幕的不良行为,甚至某些影视字幕组人员为赚钱直接为盗版业者制作中文字幕。论坛是影视字幕组的主要活动中心,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论坛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而QQ和MSN等网络通信工具则是会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主要载体。同时,影视字幕组招募人员也同样是通过论坛来实现,因而,与现实当中的组织相比,影视字幕组显得更加低调且更具隐蔽性。只是字幕组在单纯依靠论坛和成员资助难以维继的情况下,纷纷转向依靠嵌入式广告获得收入,日渐引起网友的厌恶。

二、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

(一)传播权

影视字幕组为国外影视作品制作中文字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网络上传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为广大网民提供免费下载的机会。而通过传播作品来获取利益就是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传播权已经逐渐转变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有些字幕组是非商业化的行为,影视字幕组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无疑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翻译成果都是侵权的。

(二)翻译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规定,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许可进行翻译构成侵权。有人认为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纯利他行为,字幕组本身没有获利,反而为大众文化传播做出贡献,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人的知名度,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应该看到,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想要对作品进行翻译都必须通过其许可才能够进行。即使字幕组没有获利,其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著作权人潜在市场的被侵占,而且字幕组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助长盗版商的猖獗,造成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

(三)复制权

从复制权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穷竭的判断、P2P技术正当性的判断、格式转换问题以及领接权的问题上。不管哪一种权利都是具有一定界限的,著作权保护权利不以作品是否发表为界限,不管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著作权保护同样具有自身的权利界限。因此,影视字幕组以已公开播放的影视作品其复制权“权利穷竭”原则为其非法侵权行为做无谓的争辩是不可能成立的。字幕组包括许多留学成员,他们将国外的影视数字化固定到网络媒介,上传到互联网上通过当下流行的P2P技术再传播到国内。现代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中包含技术固定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以及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的行为的。因此对于依靠P2P技术的字幕组使用该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是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

三、影视字幕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分析

(一)实际现状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通过对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未经许可的行为,还是实际上已经侵占了原著作权人的细分市场,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到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针对影视字幕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虽然世界各个国家尤其是日本和美国等著作权输出相对较大的国家不断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法的网络传播和网络共享等类似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甚至越来越激烈。如由日本多个著作权协会团体,来自网络ISP商如雅虎、文化厅、总务省、警察厅以及日本Cable电视联盟、电信运营商协会和telecom服务协会等各方面力量,专门组建了一个实力十分强大的针对滥用共享文件及盗版的侵权对策协会,并且还出动公权机关对多名将非法片源进行上传的违法行为者及其违法物进行打击,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威慑效果,然而最后都未能根治分享侵权行为,一周之后侵权行为又继续泛滥。其实从著作权诞生以来,广大受众对作品的共享需求和著作权人的独占排他性就成为其基本矛盾,因而从根本上来看,著作权保护制度应该在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努力寻找到一个利益平衡机制,而不应该绝对偏向于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调和矛盾的可能性

在以上的字幕组的片源著作权纠纷上,我们可以发现一对有趣的矛盾现象。一方面,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受众广泛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即便是非法的网络传播,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却对国外影片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有利于外国影片在国内知名度的打开。或许是注意到了这一有趣的现象,随后,角川这一日本著名的著作权团体正式表明态度,表示能够容忍部分网上动画影像的上传,角川书店这一跨越性的认可便成为日本第一家对非授权上传表示认可的动画厂商。除此之外,对网友们利用其作品进行的再创作也采取了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肯定,极大地提高了影视字幕组进行二次创作的积极性。总而言之,角川书店的这一表态,之所以被人称为“破冰的沉默”,在于其极大缓和了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使用者的矛盾,为二者能够和平相处的愿景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在网络上传播没有经过许可的作品,因为其行为能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利益,著作权人基于利弊的权衡考虑,也很有可能在事后对传播使用者行为进行追认。而事后对网络传播无授权作品的行为进行追问,也为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可能性。有人认为字幕组行为不该认定为合理使用,其认为字幕上传到互联网上,使其处于不特定人可以得到的状态,而且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下载其字幕,这与“合理使用”的情形不相符合,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其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本身价值就是在于对使用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平衡,通过两者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和使用者商业利益禁止原则

所谓的合理使用制度,指的是应该在充分确保使用者使用权利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性,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而并不是通过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抑制。对使用者的权利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使额外交易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实现优化配置信息资源的良好经济效益是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即便是使用合理使用,也同样需要严格限制所谓的合理性。从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双方各自而言,主要应该严格遵循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和使用者的商业利益禁止原则,换而言之,作为使用者的字幕组绝对不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相反的,只有在使用者的行为能够为原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前提之下,其使用才能够被视为是合理的。而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而言,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著作权人追认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可以以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重要依据,针对没有经过许可的使用行为选择是否需要对其行为进行追认,如果著作权人在事后对其进行了追认,则可以将使用者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相反的,如果著作权人在事后并没有予以追认,那么使用者的行为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准确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著作权的相关解释。

(四)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分析

在著作权法领域当中,合理使用制度指的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可以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的制度。换而言之,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正当性,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如果影视字幕组的行为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那么无疑能够使这一具有隐蔽性质的“地下组织”光明正大地浮出水面,开展相关活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以合理使用为)理由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充分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不能够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不能够不合理地对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第二,不能够侵犯原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依法权利;第三,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品的作者和名称;第四,与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特殊情形相符合。其中,不能够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最为核心的一个条件。由此可见,要想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则必须在行为上具备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影视字幕组就是指为国外的动画、电视剧、电影以及综艺节目等制作中文字幕的爱好者所组建的一个团体。通过对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传播权问题、翻译权问题以及复制权问题。而通过对影视字幕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我们认为,在排除违法性的基础上,影视字幕组成员所制做出来的字幕作品其本身同样具有自己的著作权,因此,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和是可行的。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者应该着眼于著作权人的独享和公众的共享需求之间的矛盾,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字幕组对文化做出的积极贡献,在对字幕组行为加以规制的同时,适当放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在著作权人、字幕组和公众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字幕组营造更为充足和合法的发展空间。

[1]龙井瑢.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2]冯晓青,胡少波.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J].法律科学,2014(6).

[3]董炳和.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使用者的权利[J].法商研究,2012(3).

[4]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4).

[5]黄亮.《马拉喀什条约》述评及对我国版权限制条款的影响[J].中国版权,2014(3).

[6]蔡立猛.对商标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深思[J].中华商标,2012(1).

[作 者]王虹桥,华东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字幕组著作权人使用者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浅析跨文化传播视域下的字幕组传播效果
新型拼插休闲椅,让人与人的距离更近
字幕组翻译行为侵权问题研究
字幕组翻译行为侵权问题研究
抓拍神器
著作权许可声明
他汀或增肌肉骨骼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