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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发展与专利制度的应对*

2015-03-18毛克盾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法专利

毛克盾

(1.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恩施)基地, 湖北 恩施 445000; 2.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新技术发展与专利制度的应对*

毛克盾1,2

(1.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恩施)基地, 湖北 恩施 445000; 2.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专利制度是工业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发展变革与技术发展史上的每一次重大技术进步和发展变化密切关联。当今新技术革命的网络信息技术、现代生物技术、3D打印技术和智能机器人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专利保护权对象范围的扩大和私益与公益的失衡,专利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因此,必须积极应对,从强化实用性、严格创造性判断、在国际化高度界定新颖性及专利权限制常态化等方面强化专利审查,提升专利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关联度,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新技术发展的作用。

新技术;专利制度;知识产品专利化;私益与共益

一、新技术发展的概况和主要特点

人类社会刚进入21世纪不到20年,工业与技术革命的脚步也已经日趋临近①,综合各种理论与说法看来,无论其对于最新的工业革命持何种态度,这种未来或者现在发生的以大数据为代表,涉及生物工程、新型材料、新型生产模式的新工业革命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众对过去历次工业革命的理解。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以及认知科学将迅猛发展,这四大领域交互作用并有机融合,将推动整个科技领域的革命性变革。

(一)新技术发展概况

新技术的发展充满了革命因素,而且发展之快之奇几乎超越人的想象,现试就当今几个比较有特色的新技术发展作一鸟瞰式扫描:

1.信息科学领域——大数据时代来临。 2007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吉姆·格雷指出,数据密集型科学正在从计算科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像经典力学、量子力学和计算科学一样,数据密集型科学必将影响到社会科学研究方式。科研范式的转变最终会反馈到人们思维模式和决策模式的转变。“吉姆·格雷的这一论断准确预言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1]“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最初,这个概念是指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能使用的内存量,因此工程师们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认为大数据是人们在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小规模数据的基础上是无法完成的。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2]大数据其实是一种数据的搜集方式,通过对大量一手数据的整合,形成具有巨量数据内容的集合,方便人们从大量数据中挖掘有用的信息。因此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具有三大特征:其一,数据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其二,数据追求的不是精准性,而是混杂性;其三,数据归纳不是为了总结因果关系,而是考察相关关系。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计算机与网络的出现,使得世界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无论是互联网公司、银行、政府机关、科研单位甚至社会中的每个个人都会发现,自己无论做什么,都有着海量的数据作为选择。之后随着更大容量高速移动存储设备、云计算、云储存等新型技术出现,数据的整合成为一种必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水平②。从思维方式上看,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采集全面化,“大数据要求我们有所改变,我们必须能够接受混乱和不确定性,通过接受不精确性,我们开启了一个从未涉足的世界!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通过找到一个关联物并监控它,我们就能预测未来!”[1]在商业模式上,数据时代的来临突出的是数据的价值,这改变了原来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限制,创新科技进一步得到发展,无论是大公司、中型公司还是小企业,核心竞争力都放在了数据的开发、抽取、应用创新上,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在未来的企业竞争中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在管理上,繁多的数据需要分门别类整合,同时还需要防止个人隐私泄露与违法数据的快速传播③,因此,大数据的管理也在考验相应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

2.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可专利化生物科技。在关于工业革命的各种学说中,所有学说都承认未来的工业革命中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必然占有重要的一席。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从遗传规律、分子生物学、DNA遗传信息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突破。“到了今天,特别是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的实施,生物科技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至今,在美国共有约 1300 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 130 亿美元的 75%,已累积投入650 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 1100 亿美元,并且,这还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3]在理论突破以外,市场上,相关的生物技术产业也应运而生,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在农业、医学等领域迅速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这样的局面下,商人也开始期望能够对其获得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独占经营。在资本的运作之下,微生物及其基因现在已经开始被逐渐纳为专利的对象。未来的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将会有更美好的未来。

3.新科技生产技术——3D打印。3D打印,又称三维打印或者立体打印,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作为一项新技术,它最大的特色是除了打印机之外无需其他的机械加工设备,就能根据计算机指令生成各种物件实体,这种技术的出现可以提高产品的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3D打印的出现在制造业领域产生了巨大的革命性效应,未来的企业研发与产品制造只需要一台电脑与打印机,就能够通过计算机程序将物品制造出来而不用担心具体的制造技术水平。这样的制造技术简便、快捷。随着计算机建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打印机价格的降低,未来的3D打印市场充满了巨大的市场潜力。美国太空总署将之应用于高端科研便是令人振奋的实证实例:“3D打印技术对美国太空总署的太空探索任务来说至关重要,国际空间站现有的三成以上的备用部件都可由这台3D打印机制造。这台设备将使用聚合物和其他材料,利用挤压增量制造技术逐层制造物品。3D打印实验是美国太空总署未来重点研究项目之一,3D打印零部件和工具将增强太空任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由于不必从地球运输,可降低太空任务成本。”[4]

(二)新技术发展的特点

就现有的资料来看,当今世界的科技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发展的全球化、两极化。随着世界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强化,技术的流通更加便利,传统的国境疆界已经无法阻止技术的传播。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可以为各国创造同样的发展机会,这也是新型工业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会。但是,信息与资讯的爆炸却也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新的科技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将远远超过过去历次工业革命,但是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科学技术储备与基础设施之上——大数据时代、生物技术与3D打印首先必须植根于一定的工业基础之上。对于新兴国家而言,由于享有与发达国家同等的资讯条件,而其基础设施也具备一定基础,因此可以很容易实现跨越式发展,缩小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比如中国就参与了人类基因图谱的研究,虽然承担的工作相比较英美而言还有巨大差距,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在基因研究方面,中国已经能够位居世界前列。不过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这种技术的发展已经超过了其能够应用的能力,因此,对于新的技术浪潮,他们有资格参与,但是却没有能力跨越技术的门槛。这就是技术发展的两极化。从这一点也可以对未来技术的发展作出一个大胆预测:未来的技术会更加尖端,掌握者也越来越小众,而领域上也与民众的一般生活的关系越来越远,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非显而易见性也更强。一旦无法赶上世界技术的发展潮流,那么被淘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未来的技术发展的门槛会更高,竞争会更激烈,对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教育的扶持作用更明显,此外国家工业的兴衰逆转的突然性也会加大④。

2.从工业化走向信息化。前几次工业革命其核心都是来源于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业领域,无论是蒸汽时代、电气时代,其核心都是利用新的能源技术来推动生产。而对于当今的技术发展而言,能源的发展同样重要,但是其目的不再是推动生产,而是降低成本,技术发展的最主要表现是用信息化代替工业化。3D打印技术的加入使得过去传统的工业化生产发生逆转,制造业之间的差距被缩小,而产业的研究效率被提高,成本被降低。可以想象,如果未来3D打印技术能够更加完善,那么制造业的发展将会是另一个局面。而且就发展的高度而言,今天的技术发展要远远高于过去,信息化的时代来临将推动工业化达到它们从未料想到的地步。可以想象,未来的技术发展必然也是由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新型的工业化将成为主流。

3.技术的可专利化争议加剧。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带来新的利益,而新的利益往往需要有法律来进行保护与规制。对于新技术发展来说,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规定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以生物技术为例,就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说,原先对于生物技术的专利化都持限缩态度。但是1980年后,美国的判例法将细胞、微生物、多细胞植物及种子、多细胞动物等都纳入了专利法的范畴,特别是转基因技术与基因技术的发展更使得生物技术的发展甚至超出了学者过去的想象,比如“专利保护范围不及于专利持有人或经其许可而投入市场的生物材料经繁殖或增殖而获得的生物材料;但是,是否及于任何通过相同或不同的方式对该生物材料进行繁殖或增殖而获得的具有该同样特性的生物材料,包括能产生具有发明特性的生物材料的方法专利。在这些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包括欧盟内部各国意见也不甚统一。”[5]此外,3D打印技术、商业方法的专利化,都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4.资本化推动技术发展。资本运作在技术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现在的技术发展领域来看,信息技术、材料及能源技术、生物技术这些新兴工程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传统的工业层面,资本的关注度相对小得多。在科研上,上述领域的科研难度要远远超过过去的技术开发,所花费的经费也远远超过历次工业革命的开发费用,因此今天技术的发展中需要大量资本的介入保证其正常运行。另外,资本的投入也需要大量的回报,因此,当资本推动科技发展形成产业投入市场之后,又迅疾开始法律的游说,希望能够改变法律的立场而给予其所投资的行业更大的法律保护,甚至从现在的专利制度局面上看,商业利益对专利化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未来的科技发展,资本所扮演的角色也将越来越重要。

二、专利制度面临新技术发展的挑战与应对

正如前文所述,技术的发展在商业生活中最明显的反映就是新的智力产品、知识产品种类的增多,而技术的发展在法律中的体现就是促进专利制度改革与发展,而这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例,由于其专利法一直对可专利的对象采取概括式的判断方法——即任何具有新颖性的产品方法都可以成为可专利的对象——所以,在这种宽泛的法律鼓励下,商人与资本开始了新一轮的立法游说,可专利的对象更扩大到了商业方法、动植物新品种、医疗方法等方面。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局面只会更加严峻,未来肯定还有更多商业领域的因素进入专利领域。而这种专利范围的扩张,虽然满足了商人的利益,迎合了资本的需求,但是专利范围的扩大必然会带来公有领域的缩小,民众的权利如何保护?社会公益如何维持?垄断权力的扩大是否会造成权力寻租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创造?这些问题都是技术发展的热点,也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一)专利保护权对象范围的扩大——反传统知识产品的专利化

随着技术的发展,资本与大财团的力量在新的世纪里展现得一览无余,为了能够攫取更多的利润,资本开始驱使更多的法律游说,以“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为口号,促使本国的国内法中不断加强对专利的保护,比如设立更高的保护标准以及将过去限缩的专利对象范围扩大化,最后更追求将本国国内法的突破变成国际法的共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达国家这样的主张往往都得以实现,可以预料,在未来,它们会推动更多的本国法律国际化进程。而在今天科技发展中,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最为明显的就是专利保护对象范围的扩大运动,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传统专利法理论对于专利的授予往往都持审慎态度,即如前文所述,在专利的对象选择上,往往采取的是限缩的方针。比如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法定不可以授予专利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除此之外,授予专利还必须达到专利的三大实质性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现实情况是,这样的传统理论在资本的推动下被慢慢打破,很多传统理论不认可的对象却因为其巨大的经济效益,而被发达国家用以专利化保护。首先是生物科技领域,以传统理论来看,很难想象通过1980年的Diamond v. Charkrabarty与Ex parte Hibberd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居然会对微生物及多细胞植物及种子甚至多细胞动物⑤授予专利。这些对象更像是自然界的天然产物。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坚持 “阳光下一切人类的智力创造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6]165。“从此,只要对自然物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纯化与分离,使其不再处于原来的自然状态,就可以对该物主张专利权。”[7]无独有偶,“欧洲专利局的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新的天然物质的分离方法及物质本身都具有可专利性。”[7]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于生物技术的专利授予来说,其判断标准是“人力”是否介入了天然产物的分离与形成。而这样的标准在之后的基因技术中也被沿用。对于基因技术而言,其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可以对某段基因及基因序列提出专利要求,这也是转基因技术最根本的要求所在。比如将人体某段基因单独提取出来,分离基因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基因本身这种自然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代表技术大国工业集团利益的方面不同意这种观点。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就认为:如果对某段基因序列只是被单纯地发现或者研究,这本身并不是专利的对象。但是如果该基因序列能够被科学家通过科学手段分离出来,并可以应用至工业生产而获得某种产品之时,这种新材料和新技术,都应当被授予发明。而欧洲各国现在也纷纷赞同了美国的说法。可以想象,未来掺杂着“人力”的智力成果必然越来越多,而这也将进一步拷问过去的专利制度基础理论。

除了生物技术之外,软件专利与商业方法的专利化也是发达国家所力推的事项。从传统专利法理论看来,“专利必须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6]164。而如同商业方法这种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纯粹使用社会科学规律或者智力推理规则的成果,应该是完全不能成专利法的对象的。但是,以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为标志,确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效力。法院认为,“只有在数学演绎完全表达抽象思想时才无法获得专利,而如果一项数学演绎具有实用价值,即能够产生‘有用、具体、有形的结果’则可为专利”[8],之后的AT&T v.Execl Communication和Amazon.com v.Barnesandonoble.com又进一步确认了商业方法专利,这就打破了固有的传统理论。同样,软件技术一般也被看作是数学演绎法的串联,亦不是专利的对象⑥。在我国,软件往往放置于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软件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兴起,这样一种纯粹的智力方案或者数学演绎成果在商品经济中占据了决定性的位置。因此,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开始逐步将软件专利放置于专利法中进行规制。这也正印证了“法律制度的发展毕竟不像科学或者技术进步那样完全服从逻辑推理”[6]164。与之前生物技术一样,律师的诉讼技巧使得美国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软件商人的判决。他们开始绕过软件程序本身是数学演绎的本质,转而强调与该软件相关联的具体设备或者程序方法具有可专利性。一旦注册成功,虽然在专利法上看来,其所注册的不过是产品或者是方法,但是在市场上看来,之所以该产品能够被注册,其与其他产品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应用了该软件程序。通过这种策略,在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Diamond v.Diehr 一案中获得了巨大成功。法院接受了商人的推理逻辑,认为虽然软件本身不是专利的对象,但是如果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起来并表现为机器或者特定程序之时,该软件就不再是“纯粹的数学上的演绎,而是机器上的程序,只是碰巧使用了演绎或者公式”[9]。本案的判决,成为美国及发达国家使用专利法来规制软件的依据。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开始采纳美国的方法适用专利法对软件进行保护⑦。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传统专利法对象的专利化问题,发达国家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决定。所谓的“市场决定”并非指市场价值是否较高,虽然利益往往是法律的推动力。这个地方所谈的“市场决定”指的是,原来的非传统专利对象是否能够通过“人力”而被商业利用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使用价值,如果可以,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专利法的对象,如果不可以,那么还是继续坚守原来的底线。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定方法实际上就代表着专利审查三大实质性要件的重要性发生了变化,实用性因而成为了专利授权与否的首要条件。这也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之一。

(二)私益与公益的失衡

如上所述,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专利法所规制的对象开始增多,特别是大量的非传统专利的加入,使得现有的专利体系受到了冲击。而这种专利对象扩大化运动给民众带来的首要困扰即是私益与公益的平衡的问题——原来公有领域的因素被专利法所保护,这种扩张性会不会造成过度保护而损害公共利益?会不会在市场上出现限制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情况?这样的疑问也给各国授予专利权时作出了警示——新对象的出现扩大了专利权的范围,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新对象,直接决定了未来技术与制度、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本文认为,在对待新的专利对象时更应当慎重严谨,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专利制度内部的适恰性。

当法定不允许注册的对象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桎梏,获得了判例的支持,可以进入专利领域时,接下来,大量的类似专利申请也会开始抢占市场,这是市场资本逐利的体现。但是,这些新型对象对于过去的专利理论来说,完全是一场灾难,所以,在进行审查的时候,是否授权的判定并不容易。比如很多基因技术往往都是连产品都没有造出来,就已经向管理机关提交了申请,是否授权很难判断。而且,专利制度会直接影响国家的整个经济、政治、外交格局。如果对外国强势的行业我国予以高标准保护,这对国内的行业来说,便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所以,面对如3D打印、生物技术、商业方法等新型对象,不仅要做到与国际接轨,更要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并且还要维护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对此,只能依靠专利的实质性判定标准来维持既有的专利门槛。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先对发达国家新型专利授权的基本原则进行吸纳。所以,未来专利审查需要从下述方面对新技术发展趋势与挑战作出应对。

1.实用性的重要性得到强化。诚如上文所述,新型专利对象之所以能够被专利化,原因就在于其能够在市场中进行应用并带来效益。而非具有实用性的知识产品依然还是属于传统专利理论中的不可注册内容。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五章中也指出:“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未来的专利审查中,实用性的要求必然要放在首位。比如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章第三款实用性审查就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而“出于审查效率的考虑,实用性也成为排序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的审查内容。如欧盟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及要求,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的工业实用性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目前,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律对此也都有这类规定,针对的技术除了生物技术还包括医药技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7]新专利对象之所以能够被法律所纳入,其根本原因就是它的实用性。因此利用与强化实用性的标准,可方便筛选材料,提高效率,提升专利制度对新技术发展的适应性。

2.创造性判断标准严格化。除了实用性以外,专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创造性,正是因为其具有相比于现有技术更高的创造性,因此法律才授予其专利。对于新的专利对象来说,判定其是否具有创造性比较有难度。一方面是因为该技术领域较新、较高端,如何以“同一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把握专利要求的技术进步的“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判定“现有技术”到底为何。大数据时代,资讯爆炸,如何确定是否为现有技术以及技术与理论的区分,这都是未来工作中的难点。这既需要高层次的专利审查人才,更需要国际合作,在对现有技术与创造性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严格的专利判断标准,疑案否定。

3.新颖性标准界定的国际化。事实上,新颖性的判定应当是最为简单而直接的,而在当今技术发展之下之所以出现困难,完全是因为各国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一般来说,专利的新颖性判定需要考察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地域等。比如在公开方式上,信息化时代,技术方案的网络公布成为常态,1999年,日本特许厅还专门发布了“处理因特网上公开的作为在先技术信息的审查指南,承认网络上公开的方式作为与出版物公开和以使用公开独立并行的一种方式。”[7]在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判断上,有的国家以发明的完成之日为准,而绝大多数国家是以专利的申请日作为时间标准。以美国为例,在2011年的专利法修改中,美国正式采纳先申请主义,这也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体现。同时对于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的国家采用世界范围的绝对新颖性,有的国家只要求本国范围的相对新颖性,所以,这同样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设定共同标准,尤其是对网络公开性质的确定,在更规范的情况下调适专利制度对新技术发展的适应性。

4.专利权限制常态化。虽然大量的新型专利对象被纳入专利法,但是社会公益永远是专利法的底线,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有此共识。事实上,无论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还是《TRIPS协定》,都有关于专利与人权的限制性规定。不仅专利权要让位于人权,而且任何新技术,如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也不应当过分限制公共利益的实施。在大量新型专利进入专利法领域之时,也是更严格专利限制制度建立与发展之时,从原来的逆等同原则到试验使用原则,再到禁止专利滥用原则,未来的专利法的修改也必然被提上议事日程。而在专利的审批中,专利的限制也将成为最后的底线。在公序良俗和道德上存在缺陷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专利的对象,如克隆人等。而能够成为专利对象的技术方案,在未来应用时,也必须谨守自己的权利疆界,不得滥用。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

除此以外,技术发展带来的工业研发社会化、科技产业国家化、制度建设国际化、产品研发市场化等等趋势,也都是未来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需要专利制度的创新应对。

三、结 语

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利益,这使得现有的专利体系不得不作出某些调整。总体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所发起的各种专利改革运动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技术的市场化越来越重要,实用性成为了专利授权与否的首要条件,即使是非传统的技术对象,其在新兴市场中越有利可图,那么就越可能成为新的专利对象。第二,专利对象的扩大化已经成为一种难以阻挡的趋势,就当前来说,至少软件技术与生物技术的专利化运动已经不可抑止。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要正视专利制度发展的新趋势,适当地吸收国外的经验,比如加强对技术实用性的重要性的重视,保证国内的专利制度发展能够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要坚守社会公益的基本底线。大量新型专利的出现,也相应缩小了公有领域的范围,因此,更严格的专利限制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应防止专利权的过度扩张损害整个社会技术的发展。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专利制度虽然可以有效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但是其前提是该企业拥有该项技术专利,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对于技术创新的刺激力度应该继续加强,尤其在未来TPP框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必然会更进一步提高,因此,抢占更多的技术高地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拥有更多的新型技术专利,可以保证中国未来也可以成为新型专利制度规则的构建者。

注释:

①事实上,对于工业革命的发展史,在世界范围内大家都普遍承认前三次工业革命的划分,但是对于现在的科技发展是否产生了科技革命以及具体的次数与时间区隔却没有达成共识。比如新华网官方新闻就认为在2050年前后才出现第四次工业革命;而胡开忠在2005年第5期发表于《法商研究》的论文《高新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中则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就产生了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这也被其称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此外,还很多其他资料认为21世纪前20年应当是第五次工业革命的说法。甚至有些学者,如曾邦哲、白春礼等还认为马上将展开第六次工业革命。对此,本文不详细讨论工业革命的次数问题,而仅仅只讨论当前形势下几个比较热门的科技发展问题。

②就如同《大数据时代》一文中所举的例子那样,“谷歌公司每天要处理超过24拍字节的数据,这意味着其每天的数据处理量是美国国家图书馆所有纸质出版物所含数据量的上千倍。Facebook这个创立时间不足十年的公司,每天更新的照片量超过1000万张,每天人们在网站上点击“喜欢”(Like)按钮或者写评论大约有三十亿次,这就为Facebook公司挖掘用户喜好提供了大量的数据线索。与此同时,谷歌子公司You Tube每月接待多达8亿次的访客,平均每一秒钟就会有一段长度在一小时以上的视频上传。Twitter上的信息量几乎每年翻一番,截止到2012年,每天都会发布超过4亿条微博……在2007年,所有数据中只有7%是存储在报纸、书籍、图片等媒介上的模拟数据,其余全部是数字数据。”

③比如 2014年9月爆发的美国“艳照门事件”:一伙黑客团体利用了苹果公司icloud储存中的漏洞入侵了好莱坞众女星们的个人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盗取其私密照片及重要私人信息,并将其发布于网络中,仅仅一天时间,即在全球的网络中被分享。该案中有多达50位好莱坞当红女星隐私被泄露。

④比如NOKIA集团的没落。仅仅一两年时间曾经的世界手机市场的霸主盛极而衰,濒临破产边缘。究其原因就是公司墨守成规,没有跟上当时电信业新的发展潮流,最终被淘汰出局,而NOKIA集团的困境也拖累了整个芬兰的国民经济发展。

⑤1989年的哈佛鼠专利的授予揭开了动物专利的序幕。

⑥Pamela Samuelson, Benson Revisited: The Case Against Patent Protection for Algorithms and Other Computer Program-Related Inventions,39 Emory L.J.1025(1990)。

⑦不仅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开始使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而且最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还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也正式受专利法保护。

[1]张 军,姚 飞.大数据时代的国家创新系统构建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3(12):5-6.

[2]迈尔-舍恩伯格,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 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0.

[3]黎珊珊.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J].法制与经济,2014(1):35-37.

[4]百度百科.3D打印[DB/OL].[2015-02-10].http://baike.baidu.com/view/1152866.htm?fr=aladdin

[5]乔 生.生物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中国专利法修改探讨[J].法律科学,2005(2):60-67.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陈丽苹.新技术对专利实质条件制度的影响及其评价[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150-158.

[8]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190.

[9]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189.

(责任编辑 江海波)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y and the Related Improvement of Patent System

MAO Ke-dun1,2

(1.The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TrainingBaseofEnshi,Enshi445000,Hubei,China;2.TheLawFaculty,Hube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Enshi445000,Hubei,China)

The patent system is the result of the industrial technology and commodity economy development. Its developm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any important progres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Currentl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various kinds of new technology, such as the new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odern biotechnology, 3D printing technology, intelligent robots and so on, have led to the scope expanding of the objects to be protected as well as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personal profits and public benefits. Therefore, the patent system has suffered from unprecedented strike and challenges. We must face the situation in a positive response. The patent examin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different aspects. For example, we can reinforce its practicability, make judgments strictly and creatively, define the novelty from an international altitude and ensure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patent restriction. In addition, the degree of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patent system and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should be promoted so as to make better use of the patent system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patent system; proprietary intellectual products; personal profits and pubtic benefits

2015-07-18

毛克盾(1983-),男,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恩施)基地执行主任,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SS14-B-14)

D923.4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6.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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