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改革的合法性逻辑建构及其理路*
2015-03-18薛传会
薛传会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210097)
论教育改革的合法性逻辑建构及其理路*
薛传会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210097)
教育改革有内部逻辑与外部逻辑、主导逻辑与辅助逻辑。由于教育改革的复杂性,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了经济逻辑、政治逻辑等外部逻辑演变为主导逻辑的异化现象,对教育改革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反思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为应对教育改革失去社会公信力的风险,走出教育改革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建构教育改革的合法性逻辑,并坚持规则、价值、实践等三个维度上的合法律性、合目的性与合实效性。
教育改革;逻辑;合法性;合法律性;合目的性;合实效性
继中国经济学界响起“重启中国经济改革议程”的呼声以来,重启教育改革议程的呼声也持续高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践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推动下如火如荼。什么样的教育改革具有合理性,既能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又能取得相关利益主体的广泛认同与支持,真正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必然引发对教育改革逻辑的思考。
一、教育改革的多重逻辑及其实践反思
教育改革是指对教育实践中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作出的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涉及教育理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各个方面。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改革必然遵循教育的规律;但教育在具有自身特点的同时,又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相互作用,因此在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多重逻辑现象。
(一)教育改革的多重逻辑
逻辑,“意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站在某种立场、采取某种视角或方式思考与解决问题时所遵循的规律、规则或原则”。①教育改革的逻辑,就是指导人们在推进教育改革时坚持什么原则、持有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方法的认识路线、决策模式和行动策略。教育改革的逻辑既包括内部逻辑,也包括外部逻辑,内部逻辑是教育改革的主导逻辑,外部逻辑是教育改革的辅助逻辑。
教育活动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实践活动,直接决定其成败的是教育本身具有的特殊规律。所有的教育改革,都必须为达成教育的目的而开展,这是教育改革的起点。从本原意义上来讲,教育改革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②这可以理解为教育改革的内部逻辑。内部逻辑是教育改革的主导逻辑,这由教育的主导功能决定。教育的主导功能在于育人,在社会其他领域的派生功能,归根结底有赖于其主导功能。鲁洁教授等早在1990年代初期就提出,“在我们对教育体制、教育结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等进行改革时,根本的标准应当是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符合教育规律的改革,才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才能真正有益于社会的进步”。③“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一切变革都必须在这一原则下进行。这应成为教育改革的指导原则”。④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教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共同作为大系统的子系统,各自发挥社会功能。教育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一起推动社会大系统的运行。教育改革因此与经济、政治因素等产生相关性,在实践中更是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相互影响,教育改革的外部逻辑由此产生,主要包括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相对于主导逻辑,这些外部逻辑应当是教育改革的辅助逻辑。
教育改革的经济逻辑,意指在整个大系统中,教育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良性互动,教育改革尤其是教育体制的设计不脱离社会的经济条件,不脱离经济的发展阶段。同时,通过教育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使教育子系统更好地履行相应的经济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教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从教育的职能来看,教育虽有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职能,但教育改革与经济改革的本质分野还是存在的。“教育有其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培养的人为社会服务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来实现教育功能。”⑤
教育改革的政治逻辑是指支配教育改革运行的政治、行政因素及其运行的机理。在推进教育改革时必须考虑政治因素,一方面,教育改革要适应政治发展的进程,同时教育也要发挥推动政治改革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教育改革需要政治与行政的强力支持,尤其是教育改革中涉及的利害冲突,需要政府权力进行协调处理。在教育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并不是真正的教育问题,只是因为它涉及到相当数量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所以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教育改革,比如通过教育改革实现教育公正,并进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二)教育改革的复杂性及其逻辑异化现象
教育是多个利益相关者主体共同推进的事业。教育改革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教育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教育改革的多重逻辑某种意义上也是教育改革复杂性的直接体现。教育改革的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改革的环境、主体、目标及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尤其主体的复杂多元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博弈,更加剧了教育改革的难度。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这一特殊改革主体的强势地位,及其在教育改革中所持的功利主义取向,造成了教育改革在政治、经济维度上的考量远远大于在教育自身价值维度上的考量,使得经济逻辑、政治逻辑在教育改革中出现了异化现象,对教育改革造成了负面影响。
经济逻辑在教育改革中的异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教育事业的整体产业化。早在1984年教育就被划分在第三产业,1992年明确提出教育事业产业化管理,1993年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把教育市场化在实践中迅速推进,包括公立学校的“一校两制”、学校转制、股份制和教育集团的市场化运作等等。作为“教育产业化”的直接产物,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大扩招无疑具有典型性。这不仅因为扩招政策制定的动因即是以“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为主,而且其实施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增加经费投入,大规模的教育发展由公办高校大规模举债、举办高收费的“独立学院”来实现,具有很强的产业化属性。其次是教育改革举措的效率价值追求。受教育产业化的长期影响,教育实践中出现了片面追求效率价值的现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更是导致了教育不公和社会不公。以基础教育为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最后之所以发展到大规模的撤点并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的结果。据21世纪研究院发布的一项报告,从2001年至2011年全国小学“撤并系数”平均值为5.63,小学数量的平均减幅大大超过同期小学在校生的平均减幅。⑥地方政府对学校布局调整之所以“选择性施政”并力推撤点并校,就是因为通过学校缩减和教师缩编可以明显减少教育支出,既能解决现实困境,又可迎合财政效率要求。在这样的动机下,撤点并校成为学校布局调整的唯一目的,并逐渐演化为“运动式”的政绩追求。
政治逻辑在教育改革中的异化也有两方面体现。一是教育改革长期沦为政治的附庸。这在教育改革的不同阶段都有体现。张乐天教授在分析新中国“前十七年”教育改革的遗产时就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旧学校的接管与改造,紧随其后的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在教育战线则是教师的思想改造,再到1958年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提出,以及1958年开始的教育大革命,这一系列的教育改革要求与行动,都十分鲜明地显现出教育改革的唯政治化倾向”。⑦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有所改观,但从历次改革的文件来看,教育改革不单单是教育议题,更是政治议题,教育改革对政治的附庸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二是教育改革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推进。教育改革应当是相关主体共同进行的对教育实践的建构与调适活动,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力量作为改革主体,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但由于沦为政治的附庸,政府成为改革的当然主体,教育改革通常都由政府启动、推进与实施,而变成政府的单方行为。“改革无不由政治官员提议形成,并具有主观性与功利性;改革方案无不由政治官员延请专家学者论证形成,并具有选择性与合谋性”。⑧政府的强制执行与推进,使教育改革完全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外推型”改革,剥夺了教育活动其他主体的地位。以教师为例,在教育改革过程中,教师几乎处于“无关者”状态,顶多被定位为接受者与执行者,造成教师更多地成为改革的阻力而不是动力。教师的不支持与不适应使教育改革只能得到有限的、支离破碎的执行,使教育改革形式上变化较多,实质性进步很小。⑨学生家长的主体缺位同样严重,上述农村义务教育的撤点并校即是典型。
石中英教授等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改革的根本动因不在于教育自身,而在于社会经济和科技进步提出的客观需要”。⑩但教育过程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经济规律不应起支配作用。教育改革一方面必须正视经济体制变革的影响,既不被动滞后,也不盲目超越;另一方面,更不能离开教育自身的本质属性,“要防止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要防止将经济领域的规则生硬地套用到教育领域、以经济规律代替教育规律。”⑪在教育改革中坚持政治逻辑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政治逻辑可以主导教育改革。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改革的政治逻辑也日益导向民主,行政主导教育改革的政治逻辑必须予以纠正。“深水区”教育改革的公共诉求本质上挑战着政治权利的利维坦。政府能否转换角色,实现由权利型向公共型的角色转换,这在教育改革中将是一大考验。⑫
(三)重构教育改革理论逻辑的反思
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作为教育改革理论上的外部辅助逻辑,在实践中却僭越成为教育改革的主导逻辑,使教育改革的目标迷失,价值偏离。一是教育产业化、教育改革的效率价值追求直接导致的人才培养工具主义理性。学校被简单地看作经济发展的工具,学生被按照经济发展的“工具”来培养,教育中采取了现代工业的“流水线作业”方式,学生成为“流水线”下的产品。鲁洁教授等指出,“过分强调教育的经济功能……简单地把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进而试图以经济领域里的某些规律取代教育规律,甚至把教育当成一种商品生产来‘经营’的思想,是一种危险的形而上学的思想。”⑬二是作为政治改革的附庸以及行政主导的推动直接造成的教育改革价值偏移,并集中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取舍上。改革开放以来,在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的基础上衍生出的二元教育结构,对教育的公平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价值取向,鼓励分层次建设重点中小学,而绝大多数重点学校又设置在城市,由此导致城乡教育发展的更大差异。尽管重点学校政策经历反复并被最终叫停,但其对社会公正、教育公正造成的影响长期无法消除,这一问题也成为今日教育改革的动因与指向。
教育的主导功能在于培养人,教育改革必须紧扣教育的主导功能,学校教育必须具有超越现实社会生活的理想性。在政治、经济的逻辑和功利主义之外,教育的自身逻辑和价值维度要求教育改革绝不能止于满足政治、经济的需要,从根本上看,教育改革甚至不是为了教育系统自身的发展,而必须落实到学生的发展上。“教育改革如果不将促进所有学生的发展作为明确的最终目的,那是不可思议的。这样的所谓‘教育改革’,不是糊涂的改革,便是‘反教育的’改革。”⑭“高等教育改革必须从高等教育育人的本质属性出发,为了高等教育中的学生的发展而改革,而不是为了方便政府的管理而改革,更不能为了通过高等教育来攫取更多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改革。”⑮在重启教育改革之际,有必要对教育改革逻辑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通过更新思维,重构教育改革的理论逻辑,并以之作为深化教育改革的指引和评价教育改革成效的真正标准。
基于对教育改革理论逻辑及其实践中逻辑异化的反思,一种提出或强调教育改革文化逻辑的观念应运而生。“教育改革受制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重逻辑。这三重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相容与冲突并存。只有以文化逻辑为中心协调三重逻辑,教育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⑯“教育建基于文化,教育的变革必然涉及某种文化的变革,因此可以说,教育改革在根本上是一种文化的变革。”⑰“当下中国教育改革必须考虑文明的整体性问题并回到文化建设的轨道上来。”⑱也有研究者提出了社会——文化逻辑的构想,“作为政治——经济改革的教育改革,要么沦为政治的工具,要么用于经济的筹码,抑或受二者钳夹,效果堪忧。有必要改革教育改革,走向作为社会——文化的教育改革,并保有文化视野。”⑲
事实是,政治逻辑本身就与社会改革紧密相连,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仍过于集中,社会公共空间尚在形成之中,在社会力量作用空间有限的前提下,教育改革遵循社会逻辑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此外,无论文化逻辑还是社会——文化逻辑,其关键的着力点仍在教育系统外部,仍然是外部逻辑和辅助逻辑,如何避免其在改革实践中对内部逻辑、主导逻辑的僭越,还是值得思考的。因此,有必要重构教育改革逻辑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坚持三个前提:一是内部逻辑与外部逻辑的辩证统一,内部逻辑始终成为主导逻辑;二是理论逻辑与改革实践的辩证统一,内外逻辑的统一在实践中不能出现异化现象;三是逻辑体系具有自洽性,本身内含着教育改革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
二、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理论建构
吴康宁教授提出教育改革成功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促进所有学生的发展,这是教育改革道德正当性的来源;二是对积极支持并参与教育改革者予以合理的利益回报,这是教育改革社会合法性的前提;三是采取民主的推进方式,这是教育改革过程有效性的保证。⑳无疑,教育改革成功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教育改革逻辑重构的参考,而这三个条件正中教育改革的三个关键要素,即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及价值选择问题、教育改革的社会认同及动力机制问题、教育改革的参与主体及推进方式问题。笔者以为,三个关键要素与合法性理论的内核正相呼应,为教育改革的合法性逻辑建构指明了方向。
(一)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基本内涵
国内关于“合法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目前与“合法性”一词对应的英文词汇有“Legitimacy”与“Legality”,对这两个词的翻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正当性”与“合法性”以及“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如何确切有效地把握“Legitimacy”和“Legality”的中文表达是一个基本学理问题,区别“Legitimacy”和“Legality”的用法,最重要的是看其意欲表达的内容。本文将“Legitimacy”理解为“合法性”,而“Legality”则理解为“合法律性”。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关于合法性的解释,有三种传统。一是经验主义的解释,最早的代表人物是马克斯·韦伯,依据被统治阶级是否相信或赞同某种统治来判断合法与否,即大众相信、支持并长久保持忠诚的统治就是合法性的统治。这种解释强调形式性,拒绝价值追求。韦伯之后,S·M·李普塞特、阿尔蒙德、戴维·伊斯顿等学者对合法性问题的界定基本承袭韦伯的取向。二是规范主义的解释,认为只要符合永恒的正义和美德,即使得不到大众的忠诚、赞同或认可,这种统治也是合法的,反之,则是不合法的。这种解释以价值判断为导向,强调政治合法性的理性标准,诸如公平、正义的原则。最早对规范性政治合法性进行系统论证的是卢梭,当代西方的诺齐克、罗尔斯均承袭了这一传统。三是哈贝马斯自称的“重建的合法性”,他提出合法性是指应当被认可并值得被认可的政治秩序,强调在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大众支持和认可的经验感受,坚持经验性和规范性的辩证统一。
按照夸克的解释,政治哲学中的合法性试图解决的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这是合法性的第一要旨。除此以外,它还包括了以共识价值为内容的规范以及合乎法律的要求(形式合法性)。㉑因此,政治合法性包括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形式层面指的是合法律性,实质层面主要是价值层面,也就是制度自身内容的可接受性,也正是制度在内容上表现出的价值共识,因而能够为各主体所接受,从而具有了服从的内在要求。目前政治合法性己经由单纯的法律性发展为兼具法律性和政治性,由对政体基本标准的判断发展为对统治有效性的衡量,由传统的单学科概念发展为集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合法性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不同学科,将合法性理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论证公共政策合法性、法治的合法性、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社会团体的合法性等等。
本文亦将合法性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借用合法性理论的基本内核,提出教育改革的合法性概念,即:教育改革的合法性是指教育改革之于相关主体的可接受性和在事实上为人们所接受的程度,并以之作为教育改革的逻辑,用来检验教育改革的目标任务、原则路线、决策模式和行动策略。按照综合性视角,本文认为判断教育改革合法性的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形式有效、实践实效、价值共识三个要素,且三个要素应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中。进一步来说,形式有效是指教育改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实践实效是指教育改革方案能得到人们在事实上的执行;而共识要素相对比较复杂,主要针对价值层面而言,能防止制度的分离与民众的不认同,与形式有效、实践实效紧密相关。
(二)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建构的可行性
中国的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一方面指明教育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另一方面也暗示着教育改革面临的权威性、合理性、“合法性”危机,意味着教育改革失去社会公信力的风险。教育改革与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等领域的改革日益交叉融合,教育改革的实践也一再证明,教育领域的问题无法单独通过教育改革自身加以解决。教育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到“深水区”,开始触及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对利益相关者的协作、互动要求更高。但长期以来,教育改革走的都是依政策治理的路径,没有步入法治轨道。“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多成绩,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的举措,促进教育转型与发展。然而,这一系列教育改革依旧是在‘行政主导’而非‘规则主导’下进行的,改革的经验与成果也缺乏通过制度化程序加以确定、规范的过程。”㉒教育改革过程中的偏差根本上是立法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执法不严等教育法治的环境所致。“教育改革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改革过程中各行为主体关系与行为法治化的保障,是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稳定得以有机统一的前提。”㉓在当下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下,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建构具有可行性。
首先,有利于应对教育改革“合法性”危机的困境。教育改革是一种全方位的改革,从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教育改革的政策文件、制度措施分析,目前在所有全局性的关键要害性问题上,均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基础教育改革、高考改革和高等教育改革,均存在误区。以义务教育为例,虽然教育部门下了很大的决心为中小学生“减负”,但收效甚微;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择校,但至今为止择校依然盛行;虽然政府极力推进教育均衡,但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公平、校际不均衡、群体不均衡依然存在。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确立,必将有助于回答谁赞同教育改革、谁参与教育改革、谁从教育改革获益的“谁的教育改革”的发问,从而更好地应对教育改革的“合法性”危机。
其次,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决定提出的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完善教育、就业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等具体任务,不仅要求教育改革必须进入法治化道路,同时也为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地确立带来了契机。
最后,符合国家深化综合改革的现实要求。十八大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重大部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整合性的逻辑体系,教育改革的合法性逻辑,坚持教育改革内部逻辑与外部逻辑的统一,不仅符合教育改革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三个维度
前文基于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概念的内涵,提出教育改革合法性的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形式有效、实践实效、价值共识三个要素,且三个要素应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教育与经济、政治等不同范畴的关系,笔者对教育改革合法性的理论逻辑进一步深化,提出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建构的三个维度。
(一)规则维度:合法律性
合法律性是教育改革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教育改革必然坚持的首要准则。所谓“合法律性”,是指教育改革与既定法律规范的相符性,是一种形式性有效要求。形式有效性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法律愈来愈呈现出“实证化”和“自治性”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自足的规则体系,是一种由它们自己的效力标准和规范性义务指导的社会实践制度”。㉔关于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有效性的证明有两种方式,即凯尔森式和哈特式。前者“通过自下而上的‘效力链条’来获得,下位法的有效性来源于上位法的授权”,“不同阶位法规范之间的等级性保证了具体规范的有效性,最终所有的规范将诉及一个最高端的终极规则——基础规范。”㉕后者则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两种类型,而“承认规则”居最高地位,它是判定其它规则是否足以具备法律身分的根据。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是由承认规则提供的。
教育改革的合法律性逻辑,要求将教育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途径推进教育改革。按照法律位阶理论,教育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要体现宪法、法律的要求及其精神;也要求关于教育改革的法律规范自成体系,在效力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同时,该逻辑还要求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教育改革方案的制定,应通过民主程序的机制加以实现,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满足相关利益方的价值诉求,体现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关于程序正义的问题将在下文重新提及。
以义务教育为例,虽然国家目前颁布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但除此以外,其余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位阶较低,更多的甚至以通知、决定等政策性的方式出现。加之《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几乎都是定性式的,这样就给部门规章、教育政策的制定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教育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并非时时都能体现法律的要求。教育改革的合法律性,一方面要求教育改革符合法律法规这种消极的依法治教,同时,要求推进教育改革本身的法治化,“将教育改革的规划、方案上升至法案的高度显得十分必要”。㉖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教育改革的红头文件很多,但是很多文件并没有落实,形成了文本要求多行动落实少、表面形式多实际成效少的“文件归文件、实践归实践”的局面。“禁止择校”历经近20年的勒令叫停,到目前仍难见彻底改观,其根本出路在于教育改革本身的法治化。
(二)价值维度:合目的性
教育改革是一项价值高度涉入的活动,其规则维度必须以价值维度为依托,合法律性必须接受合目的性的评判,比如符合社会的公正价值,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等等。教育改革的合目的性具有两重含义,一是符合受教育者的天性、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教育目的,二是符合社会公正、教育公正的制度目的。任何教育改革如果不符合这二重目的,就是在价值维度上出了问题。
符合教育的目的性是教育改革的基本前提。教育除了具有人类总体实践的一般特征,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可塑性原则、主动性要求原则、社会决定转化为教育上合理的决定的原则和人类总体实践的分化形式间的非等级和非目的论的关系原则。㉗由于现代教育日渐背离其自在性和自为性的辩证法,“致使原本教书育人、兴贤育才、胜理行义、使人成为人的教育日益发生异化;使其不再是单纯地培养人而是扭曲人;不是培养人的主体而是塑造可供使用的活的工具”。㉘教育改革的各项措施和改革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人身上,人在教育改革中的首要地位决定了教育改革的本质属性。任何时期对教育改革的谋划都必须尊重人之为人的特性,“真正的教育改革更见之于其内在精神价值的觉醒,是人文追求的变革和文化内涵的升级换代,而不是表现于一些表面的、外在的东西,更不能以种种‘非教育的逻辑’为旨归。”㉙
教育公正是教育改革制度目的之首要关切。作为社会公正的表现及实现方式之一,教育改革需要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自由与公正的关系、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公正问题直接与道德相连,是公平和正义的统一。教育公正是指“通过合理的教育制度,恰切地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应的教育,满足个体的学习需要,使个体得其应得,实现个性化的发展。”㉚教育公正应遵循基本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教育机会均等、程序公正等原则。现阶段尤其应该重点关注教育机会均等,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践中有违制度公正的教育改革普遍存在,上文两次提及的农村大规模撤点并校,改变了农村学生享有教育机会的现状,引发了上学远、上学难、上学贵等一系列问题,侵犯了学生基本入学权利,造成严重的教育不公。义务教育领域的改革,必须以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兜底”为重心,避免“贫者愈贫、弱者愈弱”的恶性循环。教育目的与制度目的是辩证统一的,不能体现教育公正、社会公正的教育改革,本身是无法实现教育目的之价值追求的。
(三)实践维度:合实效性
合实效性是教育改革合法性的实践归宿,指向教育改革方案的有效落实及其实际效果,有赖于相关主体的充分共识和积极参与。主体认同是合实效性的核心。这里的认同不仅指实质上的价值认同,还包括一种民主的程序上的认同,并在认同的基础上投身改革实践;不仅要求一种对教育理论的认同,一种对利益调整的认同,还包括一种对改革路径的认同。
教育领域是一种专业领域,教育改革必须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不能听凭外部力量的任意摆布。教育改革是在教育理论与改革实践的互动中进行的。“单纯基于教育理论的改革容易流于空谈,缺乏可操作性,为教育而教育;单纯基于改革理论的改革容易流于形式主义,缺乏思想性,为改革而改革。”㉛教育改革理论需要建立自身的教育立场与教育信念,以取得教育自身要求与外在社会要求之间的平衡。我国长期以来在教育改革中遵循“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两条基本路径,前者“理想化”地追求某种“教育价值信念”而忽视改革的可行性,后者只关注“技术合理性”而忽视改革的“价值合理性”,从而使改革陷入合理性、正当性的危机。㉜合实效性的实践维度,要求对教育改革理论取得一种基本的共识,同时在教育改革理论对教育实践的作用方式上寻求突破。任何教育改革路径的推进都需要“变革力”的支撑,而教育理论变革教育的力量是“认同力”,“理论渗透是教育改革的本真路径”。㉝
教育改革利益相关者众多,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动力。“教育改革的过程是充满斗争和博弈的一个复杂过程,是各主体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捍卫或争取自身教育利益的斗争过程。”㉞吴康宁教授指出,教育改革之所以难以启动、止步不前、陷入僵局,往往还是“利益”二字在作祟,还是因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没有达成相关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在现行体制下,政府部门的角色出现了严重异化”,“许多政府部门在领导与管理过程中,恰恰是利用现行体制所赋予的几乎不受监督的无限权力,心照不宣甚至明目张胆地想法设法为自身谋利,为自身寻租”。㉟教育改革中的主体博弈、利益冲突非常激烈,实现公正的利益整合绝非手到擒来。教育改革的实效性,要求在利益上达成共识,尤其不能成为政府利益寻租的空间。
教育改革本质上是一个公共问题,需要体现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获得需要各类主体充分地合作协商,以产生公共的、可预期的共治效果。教育改革相关利益主体“赞同与否”的认同度是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但当下教育改革最大的问题是,在政府主导下,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利益主体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教育改革的合实效性逻辑,必然要求进一步扩大相关利益主体的话语权,吸引利益相关者自觉参与,通过民主沟通达成共识,而非仅仅由国家及行政权力来决定和推动,变为经济逻辑主导下的政治附庸。事实上,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在实践中由“指导者”、“合作者”、“服务者”、“协助者”、“观望者”、“逍遥者”、“索利者”、“交换者”及“坐等者”等九种充当不同角色的官员直接推动㊱,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教育改革的价值选择状况是令人担忧的。教育改革“需要明确每一种力量的作用空间及影响限度,以最大程度上达成有关教育的理想,否则会给教育事业带来种种不应有的伤害。”㊲上文多次提及的义务教育改革及农村撤点并校,正是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利益主体长期缺位的结果,教训深刻,需长期记取。基于民主程序的主体认同、主体参与,无疑应成为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实践保障。
“中国教育改革的复杂性、曲折性、长期性世所罕见。理念与利益、文件与文化、前台与后台、官方与民间、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异与矛盾是导致中国教育改革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㊳教育改革合法性逻辑的理论建构,既不是否认教育改革的既有理论逻辑,也不是回避教育改革面临的现实难题,更不能指望通过一个理论逻辑的建构解决教育改革的所有问题。笔者期望,在我们正视教育改革复杂性的前提下,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为教育改革的理论探讨提供一种新的观察问题的视角,建立一种有助于教育改革利益相关者平等对话的机制与平台,并进而探寻一种符合当下实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
注 释:
①阎亚军:《对教育改革“列表逻辑”的反思》,《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4期。
②冀晓萍:《教育改革的逻辑》,《人民教育》2015年第2期。
③⑬鲁洁等:《论教育的主导功能和教育的理想性——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改革》,《江苏高教》1993年第4期。
④霍生:《经济转型期的教育改革漫议》,《江西教育科研》1993年第6期。
⑤梅泽铭:《走向市场——我国教育改革的现实选择》,《教育评论》1993年第3期。
⑥《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十年评价报告》,21世纪教育研究院,http://www.shekebxo.com.cn/shekebxo/2012skb/sz/uscrohjectlxi5012.html。
⑦张乐天:《新中国“前十七年”教育改革的遗产》,《复旦教育论坛》2013年第6期。
⑧容中逵:《基础教育改革的政治逻辑》,《当代教育与文化》2015年第1期。
⑨郝德永:《变革的陷阱——教育改革的误区》,《全球教育展望》2011年第10期。
⑩石中英等:《30年教育改革的中国经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⑪周志超:《正确把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度”─—关于教育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西教育科研》1994年第3期。
⑫徐纬光:《社会形态、政治权力和教育体制——当代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逻辑》,《复旦教育论坛》2004年第4期。
⑭⑳吴康宁:《教育改革成功的基础》,《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
⑮㉛王建华:《重启高等教育改革的理论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14年第5期。
⑯刘猛:《论中国教育改革的三重逻辑》,《当代教育科学》2012年第4期。
⑰阎亚军:《文化自觉与中国基础教育改革——基于中美不同文化特质的比较分析》,《教育学术月刊》2013年第3期。
⑱高伟:《中国教育改革的文化逻辑》,《教育学报》2014年第4期。
⑲程天君:《衔接·配套·协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之要领》,《教育学报》2014年第4期。
㉑[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性》,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0—30页。
㉒㉓姚荣:《我国教育改革的经验与行动策略:公共政策过程的视角》,《教育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
㉔[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71页。
㉕熊伟:《现代法律合法性理论研究的三个视角——基于理想类型方法的分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㉖吴全华:《论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路径》,《当代教育科学》2014年第17期。
㉗[德]底特利希·本纳:《普通教育学——教育思想和行动基本结构的系统的和问题史的引论》,彭正梅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0页。
㉘张之沧:《论教育改革成功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理念》,《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
㉙唐汉卫:《论教育改革的逻辑》,《教育研究》2011年第10期。
㉚冯建军:《教育公正——政治哲学的视角》,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3页。
㉜唐小俊:《教育改革路径的反思与超越——基于社会行动伦理的思考》,《教育发展研究》2013年第9期。
㉝龙宝新:《论教育改革的路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年第3期。
㉞杨聚鹏等:《教育改革的本质研究:基于哲学思想的分析》,《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6期。
㉟吴康宁:《理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1期。
㊱吴康宁:《政府官员的角色:学校改革中的一个“中国问题”》,《教育研究与实验》2012年第4期。
㊲王有升:《教育改革过程中如何守护教育领域的专业性——一种体制分析的视角》,《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3期。
㊳吴康宁:《中国教育改革为什么会这么难》,《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 陈振华)
Legitimacy of the Logic Construction in Education Reform and its Approaches
XUE Chuanhui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s,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
Education reform involves its internal and external logic,as well as its dominant and nondominant logic.The complexity of the education reform has resulted in the alienation phenomenon,i.e.in promoting the education reform,such external logic as the political logic and economic logic has evolved into the dominant logic,which has exerted negative influence on education reform.Reflecting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ducation reform and copingwith the risk of losing public trust of education reform,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logic legitimacy of education reform.Also,it’s essential to adhere to the legality,purposiveness and effectiveness in relation to three dimensions:the rule,the value and the practice.
education reform;logic;legitimacy;legality;purposiveness;effectiveness
10.16382/j.cnki.1000-5560.2015.03.003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我国教育哲学学科发展的世纪反思与人学建构”(项目批准号:BAA1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