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分析
2015-03-18柳光强赵孟田
●柳光强 赵孟田
新一届中央领导人上任后,反腐败成了中央极为重视也深得民心的一项行动。在过去的一年多中,中央的反腐败成果显著,这对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尽管如此,但笔者认为仅仅依靠中纪委的这种反腐败行为还不足以彻底打击腐败分子。为了从制度层面上对腐败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预防和惩治作用,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在对腐败的现状作了一番论述之后,结合国家审计的特征提出了国家审计应当在反腐败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审计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引言
2013年人们通过媒体广泛接触到的一个词,即“打虎行动”,这个词是人们对中央反腐行动的一个特称。2013年中央纪委的“打虎”力度和成果与以往相比都是罕见的,很多省部级官员在这场行动中原形毕露,甚至有些已经退休的干部也在“打虎行动”中被揪了出来。中纪委开展的这些行动向人们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获得了老百姓的一致好评。腐败问题并不只是在当今社会才存在,其实从古到今一直存在,也一直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在当今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高管也都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问题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道路上的一个重大毒瘤,也是民怨最深的一个大问题。国家领导人对腐败问题非常重视,中央的“打虎行动”从开始到现在成效明显,大快人心。但是,笔者认为仅靠中纪委的这种行动来治理中国的腐败问题是不彻底的,仅靠党内行动来治理腐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腐败问题之所以越演越烈,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那么解决制度的缺陷也势必需要通过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来弥补,其中国家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国家审计在反腐败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国家审计是审计的一种类型,它是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体,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为审计对象的一种审计,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在我国的《审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审计方式是受托于公众基于监督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而产生的,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以及综合性广等特征。公共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实际上受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组织的人员所支配。权力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有权力使用公共资产的人通常只看到手中的权力却忽视要承担的责任,因此权力成了他们敛财的手段和工具,腐败也就自然而然地上演了。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反腐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警示作用
中国的很多官员在执政中存在着“随波逐流”的心理,就是说执政中的很多做法习惯跟随整个社会风气,而不会表现出个人特色,因为他们害怕被别人说成是另类,也担心被孤立。其实很多人之所以贪污腐败,其中有个原因就是在不良的执政风气中不能把持自己,而且抱有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来敲响警钟,很多官员会因害怕惩罚而金盆洗手。其中,国家审计就可以扮演敲响警钟人的角色。国家审计在反腐败中的警示作用和其与生俱来的地位以及特征密不可分。对审计对象而言,国家审计是强制性的。国家审计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审计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审计法》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此外,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作出的结论和决定必须主动积极地执行,否则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让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正因为国家审计有国家《宪法》和《审计法》做后盾,所以对于违背法律意志、以权谋私的人而言,他们是可以预测到贪腐行为的严重后果。法律是“无情的”,一旦通过国家审计发现了问题,违反《宪法》和《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遭受法律的惩罚,这一点任何一个官员内心都是明白的。当然,国家审计的这种警示作用与执行审计工作的力度、严格程度和规范程度有关。如果国家审计只是一种摆设,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只是流于形式,那么只会让官员的贪腐行为愈演愈烈。
(二)披露作用
在企业审计中,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公布年报以及审计报告,这可以让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种披露行为也是对股东负责任的表现。此外,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其他一些信息是第三方独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最有效的表现方式。国家审计与企业审计一样也具有披露的作用,而且国家审计通过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来达到监督作用的目的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国家审计监督的是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这是关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的事情。就披露工作而言,在审计完结之后,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审计要披露财政资金的运作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等盈利性单位,国家审计除了要披露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外,对于高管任职期间的不良行为也应当予以披露。国家审计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不良现象,应当严格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地予以披露。国家审计披露信息既是本职工作,更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尊重。在网络如此发达的当今社会,公民监督已经成为官员执政中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一旦国家审计披露了某些不良现象,它的威慑效果将在公民监督的作用下起到更好的效果。
(三)惩治作用
在上文的论述中,笔者提到国家审计的强制性这一特征不仅体现在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同时还体现在审计结论和意见出来之后,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进行调整或改进,否则会被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的举动其实是从整个单位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种惩罚,很少涉及到个人。但是,国家审计具有与企业审计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除了像企业审计一样对财务状况等活动进行监督外,还需要考察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官员贪污腐败的行为,国家审计在查明情况之后是需要追究的,对官员而言,他们最怕的事就是东窗事发受到制度和法律的追究。因此,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的应该进行调整,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贪污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分析深层次的内容,对于一起案件做更全面的分析,从而可以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打击和惩治这些行为。
三、结论
国家审计是为了达到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促进廉政建设等目的,但是国家审计作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国家治理活动中并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中央掀起的这场反腐风暴中,为了使反腐在制度上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国家审计制度应当做一些改进。国家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有待提高,目前国家审计在制度上受制于政府的程度很高,这就使得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的范围、力度以及对审计结果的披露都很受限。此外,审计人员的配备、经费的拨付也限制了国家审计工作的执行。这充分说明了一点: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本该可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强有力的手段,目前还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害怕受到审计的制约,从而不愿意看到国家审计独立发挥作用。既然如此,中央在坚定反腐决心的同时,更有必要依靠国家审计制度来克制腐败行为,真正实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