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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关系角度看字和词的可比性

2015-03-18肖湘维

关键词:文字学书面语语言学

从逻辑关系角度看字和词的可比性

肖湘维

(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关于字和词,目前仍然有不少人会混淆它们的概念,从而对字和词进行错误的比较。这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到字和词是属于两个不同体系中的单位,从而错误地把字和词的关系处理成平行关系。将从逻辑关系的角度阐述为什么不能把字和词处理成平行关系的原因,进而说明字和词在本质上并没有可比性。

关键词:字;词;可比性;平行关系

作者简介:肖湘维,硕士,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研究方向:现代汉语。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7-0138-3

中图分类号:H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re is still a lot of people who confuse their concept of the words and characters while comparing the characters to the words incorrectly. A reason of this phenomenon is that they are not aware of the characters and the words belonged to two different systems and vie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racters and words as parallel erroneously. This paper explained the causes why we can not tak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racters and words as parallel from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which can explain why characters and the words are not comparable in essence.

目前关于字和词的关系仍有不少认知错误,彭泽润在《字和词的可比性及其相关问题的认知错觉》中提到了不少学者因为认知错误而把字和词进行了错误的比较。其中的原因除了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对比关系中的不对称”[1]外,我们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些学者错误地把字和词的关系处理成了平行关系,进而形成了错误的比较。“比较”是指“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同类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这些“同类事物”需要有相同的性质或特点,从而在逻辑关系上属于平行并列关系。也就是说,进行比较的必须是具有平行关系的两种事物,而字和词并不是平行关系,所以在本质上没有可比性。

一错误类推导致把字和词处理为平行关系

我们常说语言研究要从语音、词汇、语法、文字四个方面着手,也常说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文字学属于语言学,一般的语言学教材也基本上都以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这种做法并没有错,只是这样就常常给人一种错觉,从而进行下面两种错误的类推:一是觉得语言是以语音、词汇、语法、文字为要素构成的,类比于长沙市和岳麓区这样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是错误地认为语言下面有语音、词汇、语法、文字四个分支,从而类比于树和柳树这样的属种关系。整体与部分关系中的部分与部分、属种关系中的种与种都是平行关系,属于同一个大概念下的同一个并列层级。所以,在整体与部分关系中,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可以进行比较,在属种关系中,属于同一属的各个种也可以进行比较。既然语言和语音、词汇、语法、文字也是属种关系或整体部分关系,那么,语音、词汇、语法、文字四个方面也是平行并列关系,可以进行比较。但是,这样的类推是不科学的。

二类推错误的原因

有上述这样的错误类推,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词和字的根本性质不同。

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语言单位实体,它的根本是内容;文字则是把口语的听觉系统转换成书面语的视觉系统所需要的物质载体,它的根本是形式。把词和字进行比较无异于把语言实体单位和记录这一实体单位的视觉形式进行比较。词和字分别运行在两个概念下(语言体系和文字体系),和属种关系中的种与种、整体部分关系中的部分与部分是不一样的情况,种与种、部分与部分都必须运行在同一个概念下。所以,种与种、部分与部分可以构成平行关系,而词和字却不可以。

2.对口语和书面语关系的错误认知导致了对词和字关系的错误认知。

有人认为口语和书面语是平行关系,对口语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最小又自由的单位——词,对书面语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字,既然是平行关系的两个事物中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当然就可以把词和字处理成平行关系。但是,这样的分析本身存在问题。首先,口语和书面语并不是平行并列关系。这两个所谓的“最小又自由的单位”——词和字自然也就不是同一层面的平行关系。口语和书面语存在一个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口语是第一性的,书面语在口语的基础上产生。对字和词认知有误,很多时候是因为大家把口语和书面语的先后关系误认为平行并列关系。并且,世界上还有许多语言并没有文字,当然也就没有书面语,书面语并不是语言的必需要素,所以我们不能把口语和书面语的关系看成平行关系。从而书面语和口语的所谓“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字和词)自然也不能是平行关系。当然,这样认知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学习某一门语言的时候总会强调所谓“口语学习”和“书面语学习”,这样更给正确认识口语和书面语的关系造成了模糊。其次,书面语是口语的加工形式,两者的基本系统是一致的,那么书面语的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应该也是词。造成把书面语中的“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当成是字的一个原因是汉字长久以来实行字式书写,造成人们普遍的词意识不强。古代汉语的书面语是文言文,一个字基本对应一个词,字和词的概念没有突出矛盾,字距和词距基本重合。而现代汉语字和词不再一一对应,汉语书面语文本也就成为只有字距没有词距的形式,这就造成不少人把汉语的字和英语等语言的词进行对等,从而混淆了汉语中字和词的概念。最后,文字是书面语的书写工具,字只是书面语的表达形式上最小又自由的单位,“对书面语进行分析得到最小又自由的单位是字”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混淆了书面语和文字的关系,错误地把文字和书面语等同起来。所以说,把口语和书面语处理成平行关系也是导致把词和字处理成平行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3.学科并不是研究对象本身,不能用“学科”之间的关系对等“学科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

词汇不等于词汇学,文字也不等于文字学,我们不能把词汇和词汇学、文字和文字学混为一谈,就像我们不能混淆内容和方法一样。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文字学应该从语言学中独立出来,和语言学并列;一是认为文字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从属于语言学。我们且先不讨论哪种观点更合适,但无论持哪种观点,都不能将词和字处理成平行关系。如果把文字学独立出来成为和语言学并列的学科,那么文字学的研究对象是字,是文字学的一级研究对象;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而语言又是语音、词汇、语法互为表里构成的系统,也就是说,词是语言学的二级研究对象,此时将字和词进行比较就存在着越级比较的错误。如果认为文字学是语言学的分支学科,因为文字记录语言,语言的基本单位是词,那么把字和词进行比较就等于把形式和内容进行比较。这样就像把某一首诗的艺术手法和思想情感进行比较,是无法得出任何结论的。另外必须指出,我们仍然主张把文字学纳入到语言学的框架之下,因为把文字学看作语言学的分支学科并不影响开拓文字学研究的新视野,形成文字学自己的学科体系。学科地位的确认和学科体系的建立并不冲突。例如语音学,作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文字学也同样可以。为了强调文字研究在语言研究中的特殊性而割裂文字和语言的天然联系,这是没有必要的。

综上,我们认为,可以说词汇学或文字学都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词汇学和文字学是平行关系,我们可以从研究对象、发展历史、研究方法等多个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但不能说词汇或文字是语言的一个分支,词和字不是平行关系。无论文字学和词汇学的学科地位是怎样的,都不能把“学科”和“学科研究对象”相混淆,从而把字和词处理为平行关系。

4.语音、词汇、语法和文字之间的关系是不能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牵连的。

语音、词汇、语法“三个系统之间并非并列的子系统,而是三个互为表里,相互牵连的有着相同外延的系统。语音系统应该是从所有的语音形式中归纳出来的,应该包含多音连读时的所有音变规律乃至组词成句时的语调规则;语法结构规律应该管住所有的语词的构造规则和组合规则。有些现象本身既包含着一定的语音规律,也是一种词汇现象和语法现象”。[2]“从整体上看,研究语音、词汇、语法的分体,只可暂时的‘剥离’,而不可断然的‘割裂’”。[2]文字系统则是记录口语的视觉形式系统,视觉符号系统的形式如果能够离开语言表达思想,那就不是文字了,而是图画一类的东西。“文字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文字相对于语言具有不完全独立性”,[3]所以文字研究也决不能完全地和语言研究“割裂”,不能和语音研究、词汇研究、语法研究“割裂”,“文字学的研究和语音学、词汇学等语言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处于一种互补的关系”。[4]芙蓉区和岳麓区之间,或者柳树和樟树之间,都不存在“互为表里的相互牵连”,研究芙蓉区,我们可以和岳麓区“割裂”,只研究它本身的居民构成、区域大小、发展前景等,这些都没有必要把岳麓区纳入进来;研究柳树,也可以和樟树“割裂”,只研究它本身的生长习性、品种分类、分布情况等,这些都没有必要和樟树产生关系。所以不能把语音、词汇、语法之间的关系和芙蓉区、岳麓区之间的关系以及樟树和柳树之间的关系进行类比。

三结语

用属种关系中的种与种关系或整体部分关系中的部分与部分关系来简单对应词与字的关系,从而把词和字处理成平行关系,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同时也不能因为词和字都是各自体系中最小又自由的单位而把它们处理成平行关系。字和词根本性质不同,当然也就不可能在同一概念下形成平行关系,从而也就没有可比性。词和字或许可以进行“单纯词/复合词→独体字/合体字(如:花/花朵→木/休)、词根合成/词缀派生→字根合成/字根派生(如:画笔/画儿→林/本)”等这样的类比,但这只是词和字在结构要素的多少和组成形式上的相似,而这些要素本身的性质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我们仍然可以说,在本质上,字和词并没有可比性。

参考文献

[1]彭泽润,邱盼盼,曹家鹏.字和词的可比性及对相关问题的认知错觉[J].北京:当代语言学,2014(1):62-71.

[2]李如龙.汉语方言的比较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7,291.

[3]邓章应.文字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再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2013(2):61-66.

[4]朱建军.关于文字学的定位及其学科体系问题的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3):114-118.

On Comparability of Characters and Wo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al Relations

Xiao Xiangwei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Key words:the character; the word; comparability; parallel relationship

Class No.:H0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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