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改革后公司的社会责任探究
2015-03-18兰二真
兰二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新公司法改革后公司的社会责任探究
兰二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提 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公司起着主力军的作用,但它同时也给社会造就了难以解决的矛盾,这些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造成的,应由其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公司在做决策时要考虑相关人的利益;第二种社会责任是属于在最低道德底线之上的更为高尚的责任,例如对社会的公益活动等,不属于强制性责任。公司的第一种社会责任是强制性责任,第二种社会责任属于倡导性,就需要政府的激励和引导来实现,不应该强加在公司之上,使其成为公司的经营负担。
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道德慈善责任;名誉增值
公司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市场主体中的佼佼者,引领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一些知名品牌企业更是走向世界,为世人所知晓。新《公司法》的施行,放宽了设立标准,更多的公司涌入了市场,但同时有些企业 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资源浪费、侵害消费者、环境污染等。2006年的《公司法》把公司的社会责任条款纳入其中。2014新《公司法》第5条并没有对其做任何变动,仍是过于抽象和简单,以至于给公司对此的认知和司法者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一 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双面影响
(一)新公司法改革后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动力冲击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标准和条件,这对于想要设立公司却没有足够资本的人来说是绝好的机会,现在一元公司蓬勃发展就是好的例证。它进一步放宽了市场,鼓励投资和创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活力动力。此次修改可以促使一些小本经营的小商户,尤其是流动性小商贩向公司的组织形式转化,可以有效促进市场主体的类型进一步明确,有效实现主体的归类。总之,公司作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冲锋枪,为社会解决了许多问题,例如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等。公司的设立从政府的严格控制到政府的放权,充分反映了公司法立法导向是更注重公司设立的自由化,把重心转为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公司法修改表明了我国法制观念的转变。
(二)公司的发展给经济社会留下的“垃圾”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国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政策导向,很多企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赚钱,不考虑其它因素而最终弄得身败名裂。例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毒胶囊事件等,这使我们认识到公司应该对这些后果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的实施虽然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更多创业的机会和挑战,使更多下岗职工重新找到就业机会,但是也会有更多的空瓤公司顺势而生,那么带来的损害也可想而知。商法的理念是侧重效率,兼顾公平,但公司如果只看眼前利益而不关注长远发展,那么到头来必定会得不偿失。这些“垃圾问题”像是公司的心灵毒瘤,如果不及时清除,将会逐渐扩散,吞噬掉本身,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欧美国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承认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并运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有丰富的资源供我们借鉴。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观点,现在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对谁承担,怎样承担的问题。
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一直争论不休。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是指公司应当对股东这一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1]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与其类似,其中也都有借鉴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它显得过于简单、抽象,没有范围限制和衡量标准,法条的主旨似乎全部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的基本理念。结合学者理论,可以得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它们的基本理念,对象为对利益相关者,这部分为强制性责任。再结合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中其中有一项规定为公司慈善、服务的责任,“要回报社会,捐赠资源为教育、慈善、公共福祉、人道主义等服务”[2]。据此,公司还应该有道德责任,但这一部分责任非强制性的,属于倡导性的,这部分责任可以通过提高公司内部经营者的道德素质,经股东会同意而实现,也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来激励、引导来实现。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由于注重经济的效率,而忽视了社会的公平,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出现,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1.符合商法注重效率、又兼顾公平的理念。商法的目标就是要求交易的迅捷,这是我们国家为了快速发展对市场经济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的提高,我们的发展理念的转型,商法的目标不再一味的追求效率,而是寻求效率与公平的齐头并进。
公司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把经营公司比作开汽车,那么效率就是车速,公平就是方向盘,如果错了方向,即使速度再高,跑得再远,也是南辕北辙。所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在实现公司本旨的基础上,还要对承担对“边缘人”的责任,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营理念。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适应社会革新的表现,表示公司的发展理念正从冰冷的组织体向人性化企业转变。
2.有利于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股东的利益,还关系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一个好的公司绝不是只会赚钱的冷冰冰的组织机器,而是一个既能赚钱又有人性的公司,后者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的标准,更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收益。三鹿奶粉事件伤害了多少无辜的幼儿,最终导致三鹿企业的垮台。这其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股东的利益,也导致了大量职工失去了工作,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三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事先认知到自己的一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力,注重自己的形象,就有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给我们的公司经营管理者一个沉痛的教训,公司在做出任何决策时,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3.间接地给公司带来名誉增值,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社会,大多数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一个公司的价值观、经营理念会影响甚至左右它的兴起衰落。公司的运营方针和策略也应该顺应经济发展状况,迎合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考虑到能够影响公司走向的各个因素。公司虽然是一个组织体,并没有生命和意识,但它却是由有意识的人来引导,也与利益相关人相互影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对从社会中索取的一种回馈,会逐渐地给公司带来名誉增值,有利于打造人性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 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
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首先考虑股东权益,这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对股东负责,就是对它的所有者负责,是固有的、价值存在性质的责任,不适宜纳入对整个社会的责任范畴。
(一)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为了股东利益的实现,可以有多种方式来进行,有的决策在表面上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此决策将来所产生的收益会更多,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实行呢?公司可以通过实现股东之外的其它利益主体的权益来为股东的收益增值或不使其将来减值。在此,要明确利益相关者包括哪些范围?根据学者的理论,主要有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当地社区和政府等。职工是公司结构框架的重要支柱,是产品的制造者和推广者,只有安抚好职工,才能稳固公司的基础,所以公司应当对职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为其提供更多的福利、优惠保障;债权人是公司的债主,但是与公司的经营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并不是债权人,与公司的经营并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不宜把债权人列为承担责任的对象;消费者是产品、服务的接受者和评价者,只有满足他们的需求,才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才能获得利润,所以应该将其列为责任对象;当地社区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环境影响因素,或者大部分消费者来源于当地社区,或者职工来源于当地社区等等,如果所做的决策严重影响了当地社区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营业状况可能受到极大影响,让其对社区承担社会责任是符合公司的经营策略的。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公司在做决策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实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所以公司也要对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综合下来,职工、当地社区、政府以及消费者是企业在做经营决策时应该考虑的对象。
(二)道德慈善责任
道德慈善责任,主要指公司的公益捐赠,此种责任为非强制性责任,属于倡导性的,主要通过提高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者的素质来实现。同时对公司来说,适当地慈善捐赠,不仅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知名度,提升品牌效应,而且是一种有效的公关手段。
但同时应该明确指出,公司的道德慈善责任不是强制性的,不能把此种责任列为强行性规定。公司的道德慈善责任,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道德底线之上的责任,对公司是更高的道德要求,公司可以量力而为。然而普通民众却把此种责任认为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因为公司从社会中赚了钱,就应该为分出部分财产回馈社会。公司的慈善捐赠要符合内部的规章制度,因为它在做决策时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是必须的,但它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股东利益,不能超出董事会的能力范围,否则自身的慈善捐赠将会成为其沉重的负担,不利于长远发展,公益慈善捐赠要符合法定的程序。[3]
四 有效促使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举措
(一)完善立法,对社会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太过宏观,含义过于模糊,这使许多企业无所适从,更不知道哪些是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怎样承担,最好的方法是对此进行具体规定,明确社会责任的内涵。应在法律中规定必要性的社会责任,即在做出任何经营决定时,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而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以做出立法规定或者制订司法解释,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所以要概括一个大致的范围,再根据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充新,主要为“职工、消费者、当地社区和政府等”。要把公益慈善责任规定为倡导性质的规范,对于倡导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不强制限定数额,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标准,并且可以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随之改变。
(二)在公司治理中内化社会责任
如果立法已经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司法化和具体化,那么社会责任也应该成为公司章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把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成为公司进行议事表决时的必要考虑因素。而对倡导性责任,鼓励每个公司根据设定这一方面的支出项目,但是数额与次数则可以依据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而定。
另外董事会客观上来说引导者公司的发展走向,相比股东会来说,它与公司的内部事务联系得更紧密一些,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要依靠董事会来执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九条规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和一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在这两条中,都只规定的是董事最原则性的义务,应该把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规定的内容融入其中,使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实现方面有理有据,更为便捷和顺畅。如果只笼统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落实到具体的决策主体上,也可能导致内部管理人员之间推脱责任,并且利益相关者也就没有具体的诉求对象。
公司章程要赋予董事一定的豁免权。董事豁免权,定义为在综合考虑公司全体职员的利益后,并在依照大多数人的公司期望的前提下做出决策,即使这些决策中有一些不营利或违反营利目的,其也应当享有责任豁免的权利,而不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董事义务。[4]给予董事执行事务的弹性空间,会更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但这种弹性空间有多大,这要由公司的章程内容决定或者法官在实践中自由裁量。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做决策时,要尽可能聆听相关者的建议。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制订经营方针计划或做任何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利益者的建议,并且可以让利益者见证表决过程、发表建议。相关利益者的建议也应该成为重要的决策考量因素。
(三)完善公司的信息公开公示系统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感,有利于建立企业的信用机制,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它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应当公示的具体内容,并对不按照规定公示的企业进行严惩,人们可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通过公示系统进行监督。但是在企业应该公示的内容里,并没有把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内容归类成项,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公司还并没有公司社会的承担列为重要项目之一。笔者《公司法》把此项规定为公司公示信息中必有的一类,使其法律化、特定化。这样既便于审查,又便于公众明晰地看到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所做的贡献,例如把该企业在此年度公益捐赠的数目统一罗列出来,可以显示某项捐赠数额的合理性,以消除普通民众的误解。在现今社会,诚实信用已经成为交易最重要的衡量因素。企业只有重视信息公示,保证信息的透明度、真实性,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政府通过激励引导来实现公司的道德慈善责任
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企业单纯地以利润价值为导向来经营管理显然已经不太适合社会的发展要求,由于一个企业的逐渐壮大过程中,又有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牵涉其中,形成一个巨大的关系网,如果不审慎得照顾到每条丝线,可能就会有漏洞产生,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丝线就是公司的声誉,这也表示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往往会把产品的名声作为第一考虑要素。企业履行一定的道德慈善责任是必要的,它是倡导性责任,具有非强制性,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公益捐赠,这是最简单也最见效的名誉投资。此项责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的素质,政府也要在其中起着引导和激励作用。政府可以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宣传慈善理念,开展多种慈善活动,大力表扬、宣传文明企业典型;再者,政府可以通过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捐赠。
(五)政府要切实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公司法》的改革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挑战。公司的普遍盛行将是必然的趋势,将会带了更多的社会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要严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按期公布,作为警示。只有做好监管工作,才能保障现代公司的良性发展。另外,政府也应该做好社会卫生、环境安保工作。企业的社会责任里面一部分包含的是政府本应该履行的职责。由于我国的社会管理机制并不健全,才把这种责任分担到了公司的治理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他们的义务,但这种履行不能成为发展的绊脚石。所以我国的管理机制健全完整了,公司才能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快地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商品,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甚至一些大型企业走出国际,不仅为我国赢来了更多的消费者,更赢得了名声。但同时它们也为社会带来了了许多问题,这需要公司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解决或者说公司在管理中事先地承担社会责任来避免将来产生社会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通过多种制度和激励措施来加以实现。现代公司正逐渐转向构建文明、良性企业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我国的经济才可能向更繁荣、更公平、更和谐的方向发展。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学研究,1998,(5).
[2]郭泽惠.公司的社会责任[D].河南师范大学,2014.
[3]辛建生.我国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理念与路径探析——基于协同互动的视角[D].西北大学,2010.
[4]楼建波,郭秀华.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核心、之路和中国实践之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9.
(责任编校:周欣)
D922.29
A
1673-2219(2015)04-0113-03
2014-12-14
兰二真(1989-),女,河南洛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