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2015-03-18王艳
文/王艳
责任编辑 解梅娟
纵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可谓步履维艰却又从未止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审议通过,可谓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至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重大实践,已经从“摸着石头过河”进入到强调以“顶层设计”统领实践的时代。《决定》中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体而言,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忠实捍卫者,并且在全社会形成知法、信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既是顶层设计又是众望所归。
一、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唯物史观充分承认历史杰出人物的重要作用。咀嚼历史,我们发现任何一种进步精神的弘扬,都离不开旗手人物的引领。诸如鲁迅作为左翼文化运动的旗手,伏尔泰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都发挥了推动运动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巨大作用。弘扬法治精神这一重大的社会实践,当然也离不开旗手的重要引领和激励作用。当今中国社会,谁来担此重任?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领导干部应带头担当起弘扬法治精神旗手的重任,这是由领导干部特殊的社会职责所决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和实践者,在各项社会建设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特别是在当前以“四个全面”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对推动全民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至关重要的示范、引领和导向作用。
二、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的紧迫性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如果民众缺乏法治精神,没有法治信仰,社会也就不会有法治风尚,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将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法治精神的缺失和法律观念的淡薄,正是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看到,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民众信访不信法,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聚众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找熟人”、“跑关系”成为很多人遇到问题的第一选择;“权大于法”甚至成为部分民众的集体无意识,例如,“我爸是李刚”案件背后所折射出的正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与此同时,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也仍未真正确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和行为大量存在。简单来说,“乱作为”,即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不作为”即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乱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明确规定。在具有典型性的李茂润诉四川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案件焦点就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致使损害发生。其二,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还比较严重。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潜意识中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漠视法律甚至藐视法律,认为权大于法,在实际工作中以言代法,甚至直接干预司法,扰乱司法秩序和公正执法。例如《信访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全国各地的信访、上访案件仍不见减少,特别是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有增无减。为什么上访当事人舍近求远而不在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解决问题呢?究其根源,就在于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或者行政干预司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其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欠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不高。一方面,行政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例如,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其执法行为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主体违法等问题。再比如,“证难办,脸难看”的问题,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过的河北武邑县小周办理护照事件,引发人们广泛关注和议论。小周因私出国办理护照往返6次,拖了半年,开了5个证明,并且事后证明,只有一个证明是必须的,这就是违反行政许可审查期限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遇到问题不会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怕字当头,信奉“花钱买平安”,有的则妄图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致使矛盾激化。非常典型的就是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暴力强拆案件,如辽宁盘锦强拆案,究其根源,就是政府无视相关法律和条例,实施违法强拆,导致严重后果。
三、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的着力点
(一)建立良法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前提和基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由此,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只能成为专制。良法之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秉持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决和及时地废除恶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因为只有良法才能产生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只有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人民才会遵守和信仰。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可谓在建立良法的征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内化于心: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手握戒尺
如何使法治精神真正内化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内心,这是一项触及思想和灵魂的艰巨事业。伟大的革命先驱者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思想贯通了以后,便起了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与之同理,法治精神最初表现为一种思想,但最终是要变为信仰和力量。而思想的产生,源于对事物的认知和接受。并且这种认知和接受达到一种高度和深度,方能内化为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领导干部真正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首先要自觉学习各项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不仅要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项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领会法的原则、法的价值以及法的精神。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尤其应当学好宪法和党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严格遵守的总规矩。其次,要在全社会培育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营造涵养法治精神的社会氛围。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础,只有首先培育好这两种意识,法治精神才会生根发芽,枝繁叶茂。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份子,其法治精神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氛围。文化学者余秋雨先生曾尖锐地指出,不在乎公共空间往往导致了我国社会公德的缺乏。因此,社会公德和规则意识的培养,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应通过多途径、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三)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依法行政
法治精神不仅要学、要写、要讲,更要体现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上。领导干部在谋划工作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要重视运用法治方式,制定决策、执行公务、化解矛盾时首先要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做到自我三问,即我有没有权限做这件事?法律对这件事有何规定?做这件事需要什么程序?总之,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依法行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要坚持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可以采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方法,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全面了解切身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各方面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对决策的意见建议。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
其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关键是要厘清权力边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将权力清单牢记于心,根据政府权力清单履行职责。不该插手的问题,绝不插手;该管的一定管好,该放权的一定放权。尤其要注意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三,领导干部处置各种利益关系引发的矛盾,一定要善于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对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绝不姑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总而言之,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触及人们灵魂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纵览古今中外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任何一种进步精神或先进思想在全社会的确立,都是一个旗手引领、思想教育与社会孕育相互促进的过程,若要取得明显效果,绝非一日之功,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建设法治中国绝对不会一蹴而就,但是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并且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推动作用,法治中国的春天将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