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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是一种可以任意享受的权利——从“四风”的思想认识根源上防止其反弹回潮

2015-03-18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3期
关键词:四风权力权利

□ 黄 兵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引用了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一句话: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很明显,总书记的讲话包涵了建立“决不能让‘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长效机制建设问题。若从思想认识根源方面考量,“四风”问题之所以树倒根存,这与一些党员干部对权力与权利及其关系的肤浅甚至错误认识,直接相关。本文拟从权力与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这一目前人们较少关注的视角,探寻“四风”的思想认识根源及防止其反弹回潮的长效机制建设问题,旨在“固其根本”、“浚其泉源”,使人们“不想”的自觉性得以提高和巩固。

二、权力、权利及其关系

(一)权力、权利各自的内涵。

1.权力的概念。古汉语中的“权”字被《说文》卷六木部解为:“权,黄华木。从木雚声。一曰反常。”后引申为“决定性因素”、“秤砣”等意。《孟子》中的“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已有权衡、智谋之意。之后我们看到的大多是在“能够强迫某人做事情的力量”意义上使用“权力”这一概念。现代汉语中的“权力”与英文中的“power”对应。“power”源自法语“pouvir”,而“pouvir”又来自拉丁文中的“potesas”或“potentia”,意思是“能力”。罗马人用“potentia”指代某人或动物影响其他人或物的能力。西方关于“权力”的定义很多,但大致有“能力说”、“强制说”和“关系说”等。

权力是政治强制力,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具有的一种指挥或支配能力,由于权力的存在而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作为社会生活领域中客观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权力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予以解读:能力层面上可以解读为影响力、支配力和控制力;制度层面上可以解读为制度配置的结果、制度支持的工具、实施制度的手段;社会层面上可以解读为社会系统的控制中心和人文标志;效果层面上可以解读为权力有效与失效;价值层面上可以解读为稀缺性资源。综合来看,权力具有变异性(又称扩张性,如扩张为特权)、非平等性(又称非对称性)、公益性(又称非私化性)等特点。由之,权力主体对权力认知的复杂性和行使权力的风险性便毋庸讳言。但现实中一些权力主体偏偏只是在享受权力带来的“权利”乐趣,而忘却了权力的复杂性和行使权力的风险性。

2.权利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利”的解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简单来说,“权利”指的是法律上规定某人可以做什么和能得到什么,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二)权力与权利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1.权力与权利密切联系。一方面,权力与权利是互相依存的。一是权力是权利的基础,同时又是权利的前提。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以权力作为基础和保障,使人们真实而充分地实现并享受自身利益的权利;二是权力通过权利而实现,完整而丰富的权利制度可以使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统治集团,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功能。另一方面,权力与权利又是相互转化的。例如,我国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群众是权力委托的一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是权力的受托方。但权力的运行却是政府组织,或说政府组织是行政权力的主体。这时人民群众作为权力主体,在契约关系上发生了变化,即人民群众在政府组织的权力运行中变成了权利主体。权力是由权利转化过来的,如王位继承权利在继承王位后转化为统治权力。

由上可知,本来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由于有了“权”(即“权”中的这个“力”),权力与权利便有了密切联系,且这种联系成了一些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明目张胆或“犹抱琵琶”地混淆权力与权利的所谓“理由”,使权力摇身一变,成为一种可以任意享受的权利,社会生活中的“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便是僭越权力而使之蜕变为“纯粹的权利”的主要表现。

2.权力与权利的严格区别却又是必须明确的。一是强制力之别。权力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制力。任何人或社会组织违背权力主体意志时,权力主体能够凭借手中的力量对之实施惩罚。所以,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现实的强制力。而权利则是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权利是对他人的一种非强制力的请求资格。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申请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之实施拘禁、殴打等强制行为。二是公私之别。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力与权利之别就是“公器”与“私产”的区别。以权利谋“私”是允许的,而以权力谋私必是非法的。拿“公器”去换“私产”,就是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与别人进行私人的交换。三是选择性之别。权力是主体在职责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意味着主体从事该行为的义务性。即权力不能转让,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对职务的违反或背叛,这叫做权力行使的无选择性。虽然,权利是法律规章赋予公民的权益,但并不是要求公民必须从事该行为,公民可以放弃或转让权利,这叫做权利行使的有选择性。四是对称性或对等性之别。对方向自己服从是权力借以实现的条件,与特定的义务没有关联。权力主、客体之间地位不平等,是一种非对称的关系。而权利与相应的义务则相辅相成,权利的行使以义务的承担为条件。于是在相对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主、客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对称的关系。

三、从僭越权力的思想认识根源上思考防止“四风”反弹的长效机制问题

基于上述对权力与权利及其关系的认识,从僭越权力的思想认识根源上思考防止“四风”反弹的长效机制,须要首先搞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说权力不是可以任意享受的权利?这也是本文的归结点所在。

这是因为:就权力的性质而言,如上所述权力姓公,而不能姓私。权力不是权力主体的利益所在,而是实现阶级利益、社会利益或集团、群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在归属上属于“公权”。一旦僭越了权力,必然异化为权力主体本不该拥有和享受的“私权”。就权力的指向而言,权力主体以权力影响客体对象,其指向或目的只能是促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增进。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之中,并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这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过程。就权力的表现而言,权力表现为社会赋予的某种职位,而职位首先意味着服务,意味着尽职尽责。因此权力不是某个私人、特定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即权力与权力主体或其家人、亲属的“个人利益”无涉。就权力的约束而言,权力的约束在于法律、制度和权力,即依法设置权位,依法置权、依法治权、依权制权以至以德治权,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质而言之,一旦在权力的性质、权力的指向、权力的表现、权力的约束上认识有所不足或偏颇,权力主体便僭越了手中的权力而把权力异化为个人享受的权利。

我们联系反“四风”活动来看,完全可以断言,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四风”问题的根本性方面,都属于权力运用不当而导致的风气上的腐败,即权力异化为私人的权利使然。试想权力一旦可以被任意地使用了,那么拥有权力的人就将滥用职权,肆意挥霍手中的权力,为满足私欲而不择手段,甚或为所欲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曾说出了尽人皆知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观点。可见权力一旦被随意拥有和享用,权力便会被异化,政府部门就将滋生腐败。权力滥用的危害,小则个体身败名裂,大则亡党亡国。所以说权力不是可以任意享受的权利,也不能成为任意享受的权利!如果在思想认识上充分地理解了权力与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行使权力,那么“四风”问题便会少之又少,难成“风气”。

四、结语

“四风”问题给我们留下了对权力与权利及关系的深刻思考。胡锦涛同志曾经说过:“2004年年初和2005年年初,我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五次全会上都讲过,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笔者从思想认识根源上的论述,即属于胡锦涛同志上述“教育”的范畴。制度的完善和监督的得力是至关重要的,而本文也仅仅是从人们对权力与权利及关系的认识上切入,来讨论防止“四风”反弹的长效机制问题。若再进一步思考,即权力既然不是一种可以任意享受的权利,那么权力能否成为一种负担呢?即不能享受的,能否成为负担?这方面,政界、学界的讨论和现实生活中的鲜活事例,给我们以十分肯定的回答;前文对权力的复杂性和行使权力的风险性的表述,也能够给以肯定的回答。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反复引用过的一句名言,即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所以说,权力一旦被理解为乐趣,而没有负担的压力和感受,没有对权力或行使权力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敬畏有加、崇敬庄严的心态,掌权者必然把权力作为谋取一己之利的“私产”。那些被冠名为“‘四风’干部”的人,在把权力异化为权利而尽享“权力”乐趣、忘记权力负担的时候,也是其把权力这只老虎放出制度的笼子为虎作伥并身败名裂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告诫中,并非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句。换言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之前,首先需要“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炼就‘金刚不坏之身’”。而在权力与权利及关系这一思想认识上搞明白,自然是“补钙”和“炼身”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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