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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人情社会”危害治理

2015-03-18张江娜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人情司法法治

□ 张江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我国长期受“人治”思想、“人情社会”的惯性冲击,社会的“人情化”现象比较普遍,严重阻碍法治社会建设。

一、“人情社会”的涵义

自秦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典型的人情社会。何谓“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是指以人际关系为运行基础,个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利益的分配方式受人际关系网络的制约,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制度不对组织或个体产生绝对的约束力;相反,“人情社会”中“潜规则”大行其道,法规制度常常被“灵活”,在成文的规章制度背后,人际关系往往才是最具有决定力的因素,且这种受人际关系影响的制度有其独特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二、我国人情社会形成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一是由种植业主导的生产方式要求劳动者依附于土地,以家庭或宗族为单位进行生产。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牢固的关系,儒家的“孝”、“悌”和纲常思想就是这种关系的反映。同时,由于商业经济的不发达和地域上的差异,劳动产品的货币化率很低,许多劳动产品必须依靠人际关系形成的、非商业化的市场来进行流通。二是社会总体财富的匮乏、不健全的市场、不平衡的分配制度、缺乏约束力的法律和低下的行政效率促使人们更愿意接近社会中的威权人物,如官僚、族长等,以期获得更多利益或减少自身损失。

(二)政治原因。在我国,尤其是秦、汉、隋、唐、宋、元、明、清这种拥有广阔疆域的朝代,要维持广阔的版图并非易事。仅仅依靠军队等暴力机关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很可能造成军事割据。因此,专制政权必须依靠其它方式来维系统一。依靠人情社会的人际网络来加强个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显然是一种成本更加低廉的手段。

(三)社会原因。封建社会的弊端,即君权家天下制。这天下是赵家的天下或刘家的天下,只有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得以彻底更改。在漫长的封建史中,皇权地位坚固,家长制一言堂是它的变形表现,一句话概括:不受约束的权力是罪魁祸首。人情社会作为皇权的产物,同时也是饱受皇权专制的人民一点心理的安慰,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人情练达即文章”。

三、人情社会的危害

(一)导致人际关系庸俗化。在不正常的人情中,人们之间的友谊、亲情实际上异化为一种物化关系、相互利用关系、买卖关系甚至人身依附关系。而对于实用主义和趋炎附势式的人情来说,因为这种人情建立和保持的前提是一方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地位,而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性地保有其权力和社会地位,所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人情更不可能巩固长久。一旦这种前提不再存在,原来那种炽热的人情就有可能化作一滩冰水,原来的“门庭若市”也有可能变成“门可罗雀”,徒为一些人心头增加几分“世态炎凉、今不如昔”的伤感。

(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在一个过分讲人情的社会中,不可避免会滋生腐败。或许有人会说:来而不往非礼也。然而有的官员受贿的“起点”只是一张卡、一顿饭、一点烟酒而已,但发展下去却成为职务犯罪的一个个源头,也才有了渐进式腐败的生动先例。实际上,收“人情礼金”早就成了不少贪官敛财的重要手段。

(三)影响社会公平公正。每个人的人情资源并不是平均的,有多的有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和不公平。而且一旦考虑问题处处以人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可避免就会脱离机制和制度的约束,甚至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如果在具有同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情况下,人情世故对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是否诸事顺利、是否提职荣升起到决定作用的话,那这个社会自然就无公平公正可言了。

(四)削弱了经济社会再生产能力。由于人情消费猛增,使农民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被挪用,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投入和扩大再生产。我国家庭人员调查数据显示,最低收入20%的家庭,其人情支出占总收入的29.7%,也就是说将近三分之一的收入用于了人情往来支出,这对于一个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来讲,这个负担是非常重的,因此人情支出,对于普通家庭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如任其蔓延,在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也不堪重负,势必削弱经济社会再生产能力。

四、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途径

人情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情”,而法治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法”。人情社会严重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使其成为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准绳。大力营造尊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依法行政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要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使全体公民都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每一个细胞,让“人情网络”没有胡作非为的空间,让法规制度成为调节一切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标尺。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相较建国初期,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已取得重大成就,有了质的飞跃,但在不少方面还不够完善。有的法律存在部门“条条”的局限性,有的新兴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民法典》尚未编纂出台等等,都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完善法律体系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要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出发,加强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制约,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二是要规范司法行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三是要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方面进行改革,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监督,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领域里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

(四)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途径。一是要选好人、育好人、管好人,调动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细化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二是要加强内外衔接、科学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立体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要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到人,使每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彻底改变人们“信情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落后观念。

(五)强化执法监督。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加强党的领导,通过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促进公正执法,落实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二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三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四是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实行听证会制度,打造化解矛盾新平台。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和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推进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全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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