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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及其中国启示

2015-03-18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馆际互借资源共享规则

易 星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及其中国启示

易 星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在国内外图书馆界,馆际互借已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开展并非常受重视的文献保障措施。为使我国的馆际互借业务规范、高效运行,我国亟待制订全国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美国作为世界图书馆事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馆际互借规则是我们学习、借鉴的最好模板。作为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规则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充分吸收现有规则的成熟经验,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

美国馆际互借规则;文献传递;资源共享;启示

一 引 言

在馆际合作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中,图书馆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ILL)是最早产生和使用最普遍的形式。其实,馆际互借就是把别的图书馆馆藏当作是本馆馆藏的延伸,当本图书馆无法满足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时,可采用馆际互借的方式来解决,从而让文献资源实现共享。简单来说,馆际互借是指图书馆应本馆读者申请,根据协定从其它图书馆获取本馆没有收藏的文献。当然,在这项服务中,所涉及到的文献资料所有权不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馆际互借在原来的返还式文献借阅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非返还式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即文献传递(Document Delivery)。

馆际互借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请求馆、提供馆、读者或用户,并涉及多个环节,为使馆际互借规范而高效地运作,需要订立一个行为的规范,文献请求馆、提供馆、读者或用户必须共同遵守它。

馆际互借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美国历史悠久,在20世纪60年代十分盛行,并形成了成熟的馆际互借规则。我国图书馆界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认识了解馆际互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近年来工作进展很大。但是,就目前看,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与美国等一些资源共享开展较好的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馆际互借规则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二 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

(一)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及其规则概况

美国是世界图书馆事业最发达的国家。馆际互借在美国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70年代,美国伍斯特公共图书馆馆长Samuel Green写信给《图书馆学刊》,建议图书馆相互开展文献互借业务,这被美国图书馆界认为是美国馆际互借服务开始的标志。1901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始实行馆际外借服务。1917年,美国第一个馆际互借的规范性文件《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实施规范》问世,美国图书馆协会在两年后采用了该规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现在采用的是2008年修订版。互借的文献种类也包括了图书、期刊、视听和电子产品。

1942年美国实行了藏书补充的协调共建计划,即“法明顿计划”,1966年实行“全国采购和编目计划”,从而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国联合目录》。为方便馆际互借,要求各馆将收集到的文献尽快编制目录并送交国会图书馆编入《全国联合目录》。

经过长期发展,美国的馆际互借已形成了一个系统和完善的全国性网络。目前,美国很多图书馆都参加了图书馆联盟,以方便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美国已有很多州以立法形式确认和规范馆际互借制度。如宾夕法尼亚州立法规定,受州政府资助的图书馆必须满足馆际互借的条件,如:在互惠基础上免费向州内图书馆出借藏品、免费向图书馆直接服务区提供馆际互借等。

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版了两本馆际互借及其规则的著作:《馆际互借:理论与管理》(基尔莫著,1994年出版)和《馆际互借实践手册》(波切著,1997年出版),通过阅读这两本书,可以比较全面了解美国馆际互借及其规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在馆际互借的制度化方而起着主导作用。世界上第一部馆际互借准则《美国图书馆互借实施规则》就是在1917年由该协会下设的“馆际互借委员会”与“参考和用户服务协会”制定颁布的,2001年将其修改定名为《美国馆际互借规则》。1993年的馆际互借准则指出,馆际互借是一种相互的关系。图书馆之间可以借出和借入文献资料,各个图书馆既是借入馆又是借出馆,履行双重角色。因此,在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成了固定服务项目。

(二)请求馆和提供馆的责任义务

2008年美国新修订的馆际互借规则明确规定了请求馆和提供馆的责任义务。

借入馆的责任义务有14项:

(1)制订、及时更新并提供馆际借阅政策;

(2)保守使用者秘密;

(3)根据通行的书目习惯,完整、准确地表述所请求的资料;

(4)确定所有所请求资料的图书馆,核查并遵守潜在提供馆的文献服务政策;

(5)当无法确定拥有所需资料的图书馆时,可向有可能拥有该资料的图书馆发出请求,并随附一项有关无法确定资料所藏地点的说明;

(6)尽可能以电子方式传递馆际互借请求;

(7)对于文献复制请求,应遵从美国版权法和其配套的有关指南;

(8)自文献离开提供馆时起对所借资料承担责任,直至该资料归还并为提供馆接收时为止;包括将资料直接递送至使用者和/或者使用者归还资料的整个过程;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应根据提供馆的选择予以赔偿或者更换;

(9)对使用者提出的文献借阅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10)遵守提供馆规定的归还期限及有关资料使用的各项限制;该到期日以在提供馆登记的日期为准;

(11)如需续借,应在到期日之前提出申请;如提供馆未予回复,则请求馆可推定该续借申请已获同意,借阅期限可按原期限再次延长;

(12)所有借出的资料均应如数收回,如果提供馆需收回某件借阅文献,请求馆应立即予以回应;

(13)对借阅文献妥为包装以防损坏;如提供馆另有特殊要求,应悉遵办理;

(14)请求馆如未按本规范从事,则提供馆可暂停提供相关文献服务。

提供馆的责任义务有10项:

(1)制订、迅速更新并提供馆际借阅政策;

(2)尽可能满足所有的文献请求而不问其格式;

(3)保守使用者秘密;

(4)及时处理借阅请求,认可请求馆经由电子网络或者其他传递系统提出的文献请求;如不能满足其请求,应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5)提供有关每件请求文献的足够信息;

(6)明确告知归还的日期和任何有关资料使用的限制以及归还时特殊的包装或者邮寄要求;该到期日以在提供馆登记的日期为准;

(7)及时并以有效方式将资料邮递至请求馆指定的地点;妥善包装借出的资料以防邮递途中损坏或者丢失;尽可能以电子方式传递资料副本;

(8)及时回复续借请求;否则,请求馆可推定该续借申请已获同意,借阅期限可按原期限再次延长;

(9)随时收回借出的文献;

(10)如未按本规范从事,则请求馆可暂停提供相应文献服务。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请求馆承担的责任义务远多于提供馆。其中,有关文献复制请求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实质性审查均由请求馆承担,而提供馆一般只对请求单所作的权利担保作形式审查后就可提供文献借出服务。

(三)美国2008年新规则的特色

相比旧规则,2008年的新规则具有以下几大特色:

(1)突出了文本的通用性和法规性。规则修改的目的是让新规则成为通用性和法规性的文本。从段落和条款看,新规则新增7项条款,修改量达58%。对旧规则中不符合通用性、法规性的内容都修改了。在文本结构上,采用“正式文本”配“补充说明”。“正式文本”与“补充说明”一一对应,通过“补充说明”对条款作详细解释,有的还提供例子。

(2)紧跟馆际互借服务的发展新趋势。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用户信息需求量的增加,馆际互借服务发生了一系列改变。这次修改紧跟时代潮流,满足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比如,图书馆馆藏资源种类越来越多,跟传统馆际互借单一对象相比,现在馆际互借的对象在数量上大大增加。为此,新规则把互借的文献分为返回文献和不返回的复制品两大类。再如,关于数据保护和保密等问题,这次修改特别增加了一个对用户信息保密的条款。另外,新规则中也认可了馆际互借服务的新形式——“非代办馆际互借申请。”申请馆允许一些特殊用户直接借助馆际互借渠道,向其它图书馆申请借阅资料,此时,图书馆馆员就不再不参与其中。当然,申请馆就得全部承担此类用户的申请责任。这样做就大大缩短了办理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3)提倡资源共享的理念。资源共享的理念自始至终贯穿在新规则中。比如,新规则将馆际互借的重要性表述为“图书馆之间资料的共享是图书馆服务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这种表述就把馆际互借由图书馆之间原来的简单的交换关系,转变为馆藏资源共享关系。当然,这种共享有赖于美国高度发达的网络化馆际互借系统才能实现。

总之,美国的馆际互借规则具有以下三大特点:其一,制定了国内统一使用的馆际互借规则。使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有章可循,保障了馆际互借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其二,馆际互借规则的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涉及馆际互借的原则、范围、责任义务、时间期限、知识产权保护、收费标准等,为馆际互借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三,鼓励或要求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服务。现代图书馆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共享。美国的馆际互借规则鼓励,甚至明确要求图书馆之间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开展馆际互借,且为成为馆际互借成员馆设置了很低的准入条件,使美国的馆际互借服务普及程度高,读者借阅的满足率高,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得到充分体现。

三 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现状

20世纪20年代,现代意义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在我国出现。1956年,我国颁布首个馆际互借条例:《高等学校图书馆馆际互借办法(草案)》。为推动我国馆际互借工作,国务院于1957年公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99年,在国家图书馆召集下,全国124个图书馆共同签署了《全国图书馆馆际互借公约》,使我国的馆际互借迈入新的历史阶段。目前,在我国具有代表性的馆际互借规则包括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科文献中心等单位,我国还有一些图书馆组织如“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等也制定有这样的规则。2008年,国家图书馆颁布自己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规则》。但遗憾的是,至今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馆际互借规则。

(二)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的不足

(1)没有制订国家层面的馆际互借规则。由于我国有关部门不太重视制订馆际互借规则,致使至今都没有国家级的馆际互借规则出台,从而使我国的馆际互借服务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无法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导致我国的馆际互借服务在互借量、互借类型、服务方式,以及满足率等方面仍然徘徊在较低水平上。可以说,这也成为我国馆际互借服务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2)多数图书馆已开展馆际互借事务,但制订馆际互借规则的很少。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都已开展馆际互借业务,但制定馆际互借规则的却寥寥无几。比如,清华大学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界开展馆际互借活动的最好的单位之一,也是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OCLC)的馆际互借提供馆,也没有制订规范的馆际互借规则,只是在自己图书馆网站上针对读者就馆际互借的部分服务作了简单说明,没有就文献提供馆与请求馆的责任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问题做出规定。没有约束力的馆际互借规则,自然无法保证馆际互借服务的规范和高效。

(3)已有的馆际互借规则大多内容简单、不完整。虽然像我国国家图书馆等单位或相关组织制订了自己的馆际互借规则或办法,但差不多只就馆际互借的程序化内容作了粗略规定。而对于馆际互借的具体操作细则、图书馆各自的权力与义务、服务时限、版权等实质性内容,基本没有涉及。

制约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的主要原因:其一,办馆观念陈旧落后。长期以来,我们在评估图书馆工作指标中,看重的是藏书量、进书量等指标,不太重视文献利用率、用户需求满足率等指标,“大而全”、“小而全”的办馆意识根深蒂固,缺少资源共享理念,图书馆办馆效益低。不少图书馆对待馆际互借服务的态度消极,有的忽视,有的应付,有的干脆抵制,或是与其他馆互不来往。在馆际互借设备和人员上投入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图书馆馆际互借业务的开展和互借规则的制订。其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图书馆管理体制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起来的,图书馆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国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来统筹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导致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多是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进行,本地区不同系统的图书馆是无法开展此业务的。因为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必要的行政规范,无法制订全国性的馆际互借规则,也使全国的馆际互借业务量小,不管是专业互借网,还是地区协作网,普遍具有结构松散、程序繁多、周期漫长、拒借率高等通病。

四 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中美两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的馆际互借规则尽早制订、颁布实施。

(一)树立“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合作理念,提高对馆际互借规则重要性的认识

“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合作理念已越来越深入人心,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已逐渐成为全世界图书馆人的共识,世界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图书馆人为之奋斗的远景目标,而馆际互借早已在全世界开展,并成为信息资源共享最有效的形式。我们各级各类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务必顺应时代潮流,增强资源共享的意识,只有这样,我国图书馆界才能形成合力,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才能变得更加强大,服务质量才能有质的飞跃。而要做到这点,必须依靠一部国家层面的、完善的馆际互借规则。

(二)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制定《中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

为了有效指导和规范馆际互借活动,国际图联作为权威机构在《国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中对世界各国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本国有权威性的馆际互借规则。我国是国际图联的成员国,理应遵循此规范的要求。借鉴美国的经验,参照国际图联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制定《中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并经过必要的认定程序使其具有权威性,全国的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业务中严格遵照执行,以保证我国的馆际互借工作能在该规则的指导和规范下高效、有序运作。

(三)《中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的基本内容和文本结构

《美国馆际互借规则》(2008年修改本)是我们学习、借鉴的最好模板。作为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规则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充分吸收现有规则的成熟经验,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中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基本内容应该包括:馆际互借的定义、目的、基本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组织管理模式、互借文献的范围、请求馆和提供馆的责任与义务、服务标准、互借期限、知识产权、国际互借、服务费用、标准化、评价反馈、违规处理等。采用“正式文本”加“补充说明”的结构。考虑到特殊性情况,各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之间可在不违背国家规则的前提下,再协商产生各自具体的互借办法。

五 结 语

馆际互借是图书馆之间通过相互外借的方式,来满足本馆用户文献信息需求的一种服务形式,其实就是把别的图书馆馆藏当作是本馆馆藏的延伸。在欧美发达国家图书馆界,馆际互借业务非常受重视,并早已普遍开展起来。为使我国的馆际互借业务规范、高效运行,我国亟待制订全国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可以考虑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来完成,国家经过一定的认定程序使其具有权威性。美国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得最好的国家,《美国馆际互借规则》是我们学习、借鉴的最好模板。作为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我国的馆际互借规则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充分吸收现有规则的成熟经验,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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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张京华)

G251.5

A

1673-2219(2015)06-0180-03

2015—01—08

易星(1972—),女,贵州仁怀人,广东警官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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