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制
2015-03-18陈娜
陈 娜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制
陈 娜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人类冷冻胚胎移植手术的日益普及导致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冷冻胚胎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进行转让、赠与、继承等成为相关纠纷中突出的问题。而我国还没有在立法层面对人类冷冻胚胎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规制,所以本文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入手,分析其权利的归属、处置,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权利处置;冷冻胚胎收养制度
一、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胚胎移植技术是通过医疗手段取出不孕夫妻的卵子和精子并在体外受精形成受精卵,将其移到培养箱内养育成胚胎后,再将胚胎移植到女方的子宫腔内。而取出的剩余优质卵子和精子结合育成胚胎后,用冷冻的方法将它们保存起来形成冷冻胚胎。随着胚胎移植手术广泛的运用,人类冷冻胚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比如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能否继承等问题,而在分析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是“人”的范畴,但属于“有限的人”。因为冷冻胚胎是人类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成的受精卵,经过人工生殖冷冻技术形成的,所以具有人的潜在生命属性,但是还没有发育成真正的人,所以只能定义为“有限的人”。基于主体说的理论,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价值,所以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也不能对其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只能向不孕需求方进行移植或捐赠移植。该学说虽然认同了冷冻胚胎潜在的生命属性,但它毕竟没有体现人的自主意识,所以不具备人的本质特点。
(二)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是主体权利所指的对象,属于客体的范畴。客体说有的学派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财产,脱离于人的组织器官而形成的特殊物质,由于还具有潜在的生命属性,所以又不同于一般的客体物,是需要对其潜在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特殊之物。此外,客体说还有学派认为冷冻胚胎不仅是单纯的物,还是相关不孕夫妻对其生育方面选择的结果,这属于家庭中隐私生活的范畴,是不孕夫妻隐私权的客体。由此可知,客体说把冷冻胚胎看做纯粹的物或利益,却忽视了其可能孕育成婴儿的潜在人格性。
(三)中间说
中间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属性,但还没有发育成独立的人,又有一定的物质性,所以它介于物和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这种学说实质上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这在法律关系中不好认定,也无法确认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
(四)混合说
混合说认为冷冻胚胎实际上既具有主体人格性也具有客体财产性。冷冻胚胎是人体外的受精卵,和其他哺乳动物的受精卵一样是一种有形体,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物,具有可支配性。但是,冷冻胚胎具有发育成婴儿的潜在可能性,是将来具备人的生命特点的特殊物,应当给予尊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冷冻胚胎具有客体财产性。
此外,冷冻胚胎虽然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在人体外形成的受精卵,但是不孕夫妻对其仍然享有生育权,即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不孕夫妻对冷冻胚胎是否生育的自主决定权是人格权的范畴,其对象是特殊的人格利益。所以,不孕夫妻对冷冻胚胎的自主决定权还具有人格利益的属性。
二、人类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和行使
冷冻胚胎如果是不孕夫妻自己的精子和卵子培育的受精卵,他们是该胚胎的当然权利人。但是治疗不孕还有可能是用捐精或(和)赠卵形成受精卵,此时不孕夫妻不一定是和该胚胎具有基因关系的权利人。但是由于冷冻胚胎的产生和发育都基于不孕夫妻对其的自主决定权,所以不孕夫妻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较为合适。不过即使如此,在冷冻胚胎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以下情况而产生权属纠纷。
(一)不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从财产共有的方面还是从生育自主权的方面,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时,应尊重不孕夫妻合意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如果出现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不得强制处分。目前我国对于冷冻胚胎问题只在行政规章中作了技术性规范,没有涉及不孕夫妻对其的权利规则,所以对此亟需相关立法予以明确。
(二)不孕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由于不孕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都享有权利,在离婚时,如果能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当然从其合意。但是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则通常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判决,而且法院会衡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一般会支持不想生育方当事人,而且不会判决强制执行。对这个问题,很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孕夫妻离婚时不得再进行植入,但是可以赠与医疗科研机构、其他夫妻或委托相关医疗机构冷冻储藏。
(三)不孕夫妻一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对于不孕夫妻死亡一方,冷冻胚胎只剩物的属性,而生存一方对冷冻胚胎仍具有人格自主权。所以不孕夫妻死亡一方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生存一方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是其人格自主权的体现。如果死亡一方生前对冷冻胚胎的意思表示和存活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从其合意;如果他们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则存活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
(四)不孕夫妻双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在不孕夫妻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就丧失了人格利益性,只存在客体之物的法律属性,可以成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如果不孕夫妻生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有遗嘱的,其继承人就应当按照遗嘱处置;如果不孕夫妻生前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其双方父母都是冷冻胚胎的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该冷冻胚胎。但是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继承的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是受限制的权利。因为不育夫妻生前对冷冻胚胎的权利也是受限制的,所以继承人继承的受限制的权利更因被继承人对冷冻胚胎人格利益的消灭更加受到限制。
(五)“无主”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普及,国内外众多医疗机构都面临如何处置“无主”冷冻胚胎的问题。因为每次进行人工辅助受孕治疗,培育出来的胚胎总是要比最后植入子宫的胚胎多,那么剩余的胚胎就被冷冻以备用。如果不孕夫妻想存留备用的冷冻胚胎,以防将来之需,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合同向保存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支付约定的费用。但是如果不孕夫妻没有处置剩余的冷冻胚胎,也没有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约定的费用,甚至无法获得联系,并且对此情况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做出约定,那么冷冻胚胎就处于无主状态。对于这种情况,考虑到保存的无主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医疗机构一般不敢对其擅自处理,但继续保管又会给医疗机构造成负担,而相关法律的空白也导致其无所适从。
当然,如果已经发生无主冷冻胚胎的情形,在法律上可以推定不孕夫妻已抛弃该胚胎,医疗机构有权对其处置,具体如何处置则应当考虑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一般不得擅自买卖、赠送或用于科学研究,而直接进行销毁处理为宜,以避免人伦道德问题的产生。
三、人类冷冻胚胎的立法完善
目前,在人工辅助生育领域,我国的立法主要是《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层级较低的规章,这些规章未对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而且禁止对冷冻胚胎进行买卖和赠与等处理,这实际上否定了冷冻配体的客体财产性质。所以在我国实践中对于备用冷冻胚胎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销毁,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忽略了权利人对冷冻胚胎的权益,漠视了其他不孕夫妻对胚胎移植的需求,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生命性,理论上还不是完全的法律上的人,但也不完全是财产,它将来有可能受到等同于人的保护,也有可能成为配子供体的财产。总体上冷冻胚胎对相关当事人是有利益性的,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其作为客体之物的流转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作为典型的物或商品而自由流转。所以冷冻胚胎既不能归于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能简单的归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有关冷冻胚胎的协议
在不孕夫妻和医疗机构签订人工辅助生育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孕夫妻方失去联系或没有继续向医疗机构支付剩余冷冻胚胎保存费用时的处理方式,以减少无主冷冻胚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压力和纠纷。当然医疗机构对于冷冻胚胎处理的方式、手段和目的等需要立法作出限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能贬损人的尊严,以避免相关纠纷和伦理的争议。
而且相关合同应当约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一般而言,保存的最长期限不得高于不孕夫妻双方的生存期限。此外,合同也应明确不孕夫妻对冷冻胚胎的共同处置权,任何处置都需要双方的合意。
(三)冷冻胚胎的继承
首先,人类冷冻胚胎在人体外发展成胎儿之前,不具有主体性,当然无继承权。由上文的论述可知,通过生殖技术将冷冻胚胎成功植入受孕方子宫成为胎儿或生育成婴儿时,则当然可依据继承法享有继承权。另外,冷冻胚胎具有客体之物的属性,其权利人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在权利人死亡之后,应当允许冷冻胚胎作为遗产继承,由法律予以特殊的保护。
(四)人类冷冻胚胎收养制度的构建
胚胎收养制度是将人类冷冻胚胎送与其他不孕夫妻,由其收养并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孕育成生命体,而且获得对该生命体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在美国,冷冻胚胎可以通过胚胎收养制度使其成功孕育。经权利人同意,冷冻胚胎可以被领养,由领养人怀孕生产。如美国佐治亚州的《收养选择法》规定合法婚姻的不孕夫妻可以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养冷冻胚胎,并可将其孕育成婴儿,对其享有亲权,但是该夫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家庭条件、生活习惯等。而且胚胎收养必须采取互盲的、秘密的完全收养方式。
在不育夫妻死亡时,其遗留的冷冻胚胎通过胚胎收养制度,这样既可以实现不孕夫妻对其生命能延续的愿望,又可以使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符合道德伦理的需求。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等域外立法构建冷冻胚胎收养制度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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