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合作创新的模式选择与利益分配方式研究
2015-03-18傅建华
傅建华,张 莉
(湖北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现代企业合作创新的模式选择与利益分配方式研究
傅建华,张 莉
(湖北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随着企业技术创新实践的深入,企业仅仅依靠自主创新的方式以获得竞争已越来越困难。在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采取合作研发的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合作技术创新的成功实现,关键在于依据企业创新目的以及自身资源条件,选取恰当的合作模式,处理好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创新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几种合作模式,分析了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企业适用条件,提出了选择这几种模式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作创新企业应依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合作研发的目标和性质,合理选择恰当的利益分配方式。
技术创新;合作研发;研发模式;利益分配
一、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比较
所谓合作创新模式,是指创新企业通过与他们在技术创新能力上有一定相关或互补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创新活动,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降低创新风险的一种创新模式。合作创新的基础是通过“分工协作”以提高效率。合作创新可以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研发优势,共同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效率,以弥补各自企业创新资源和能力的不足,既提高了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最终成果的质量,同时也降低了研发投资的风险。合作创新企业根据各自的需求、基础条件、投入资源、参与程度的不同,他们所采取的合作模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合作模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佳模式,在我国创新实践活动中,合作创新的模式主要有股权式和契约式两大类型。
股权式合作模式是指参与合作的企业按一定比例投入资源,共同成立双方共同拥有的合资研发机构,通过较为正式的组织进行研发运作,共享研发成果。这种按正式组织为基础的合作模式显然具有中长期性特点,合作各方是通过建立法人实体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研发的成果属于双方共同组成的合资公司所有。契约式合作模式是指参与合作研发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起的合作研发关系,其具体方式有共同发展协议、共同研究合同、交叉许可以及研发契约等。这些合作的方式虽然合作形式表现不一样,但都以通过事前或事中签订协议的形式规定了各方的权益与义务,所以可以把这些模式统称为契约式合作模式。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些企业的其他的合作创新的模式如技术并购、战略技术联盟、网络组织、研发外包等都可认为是这一类型的合作模式。契约式的合作创新模式具有短期性,它们为某一具体的项目而进行的合作,项目完成后契约自动解除,研发成果归各方合作企业共有,各方免费使用新技术。一般来说,这种契约式合作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化运作。
契约式合作创新模式的优点(相对于股权式合作模式):
(1)契约式组织模式的建立不需要合作双方太多的组织资源的投入,它们只是合作各方通过一定的契约或合同而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组织。
(2)在新的合作联盟内,组织中的参与者有较大的灵活性,各方企业可以在原来的组织中进行相应的运作,弹性较大。
契约式合作创新模式的缺点(相对于股权式合作模式):
(1)由于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事前并不能预测的事项,因此合作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合作初始条件进行变更,当各方合作不愉快时,由于合作的成本较低,合作比较容易中止。
(2)由于契约式合作具有短期性,合作目标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技术的研发,当研发目标实现时,契约就自动解除了。另外,在这种非正式的研发组织模式下,合作的一方很容易遭受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因为双方的合作并不紧密,某一方研发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不易被发现。
(3)作为非正式的组织,合作创新企业相互之间的技术容易发生泄漏,因此相对也不利于参与各方的核心技术的保障。
二、合作创新企业依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合作模式
不同的合作创新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从技术可编码性、技术的生命周期、合作技术的范围等角度,我们可以将股权式与契约式合作创新模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的界定。
(1)依据合作创新成果的“可编码性”合理选择合作模式
根据合作创新的目标成果是否具有“可编码性”,如果研发成果是可编码的,那么合作创新的成果就比较容易地写进契约中去,各参与合作企业可以更清楚地确定各自的研发目标和任务,研发过程中的各种投机行为容易被对方发现,因此,研发成果的可编码性,会大大降低了研发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如果创新成果是难以编码的,那么在一个非正式的研发合作组织中,某一方的投机行为难以被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一个联系更紧密的合作组织关系来降低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在一个正式的研发组织中,由于各方能够经常以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来处理那些难以编码的技术信息,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隐藏,所以以股权式合作方式更利于那些难以编码技术取得最终研发成果,而且因为合作下建立的合资实体机构是双方共同拥有的,任何一方的投机行为也在威胁到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技术可编码情况下,契约式的合作创新模式适用程度比较高,而技术不可编码时,股权式的合作方式更为合适。
(2)依据合作创新成果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合理选择合作模式
在整个技术生命周期阶段,创新企业之间都可以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创新,但技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合作模式应有所区别。首先,在合作创新的最终技术成果产生之前,各参与方合作的主要目标是研究与挖掘新的技术机会,而在技术生命周期阶段后期,研发的目标更倾向于开发应用新技术创新商业价值。因此,相应在技术的引入阶段,企业的研发合作组织形式主要以股权合作模式,而在技术的发展和成熟阶段,企业间的研发合作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契约合作模式,企业可以将成熟技术成果向外围市场转移获得技术的垄断。
(3)依据“合作创新领域”的宽域合理选择合作模式
从合作技术的范围来看,当研发合作的技术范围比较宽时,企业之间需要分享的复杂性技术以及更多隐性技术就越多,这样采用更多互动的紧密式的股权式合作模式显得更为合适且股权式合作模式给各方的机会主义带来更少的操作空间;而当研发合作所涉及的仅仅是某一个短期的项目合作,合作的技术范围比较窄时,一般采用契约式的合作效率将会更高。
三、合作创新企业利益分配方式的决策
利益分配是合作创新运行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联盟成员合作的成功或者失败。在无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个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往往会导致合作体内部的冲突,致使联盟无法良好运转,因此,合作创新企业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方式将直接影响技术创新合作体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合作创新利益分配方式分析
1.一次性支付
指合作参与各方在正式合作前,通过事先签定协议的方式规定了一次清算各项应支付的费用,双方常常约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某合作方的参与研发的报酬。这个商定的金额与技术创新成果在以后是否会产生商业价值或经济效益无关。支付的方式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支付。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在针对于短期的需要其他研发主体合作创新的企业有一定的吸引力。但这种利益分配的方式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因为在签定合同的初期,首先,将来的合作创新是否一定会取得最终理想的结果,这个结果并不可事先预测,因此,存在着较大的研发风险;第二,即使能有理想的技术成果,却也难以对未来所能带来的最终经济效益做出较为准确的预估;第三,因为不便于在合作初期对未来的经济效益得到合理的预估,因此在初期确定多少一次性支付的价款,也难以体现利益共享的原则。
2.提成费支付
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使用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依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转让方的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所确定的提成费既可以按产值提成,也可以按销售额或利润来提成,但在实际操作中若按产值(或产量)提成的方式会较少使用,因为产值并不能确切地反映经济效益。相对应于按利润提成的方式,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但是,事实证明这种按利润提成的方式由于计算利润既比较复杂,而且各方矛盾也较多,所以这种方式目前采用的也较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可行的方式,与其说是提成费用方式,更准确的说是一种混合支付的方式,合作初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入门费,然后再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提成。按销售额进行提成之所以更为合理,是由于销售额是合作创新各方能较准确掌握的核算指标,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销售额标明了技术成果在终端市场竞争力,反映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销售额的大小与开发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可靠性等都密切相关,因而这种提成费用的方式更为合理有效。
3.按股分利
按股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指合作创新各方按事先确定的投资比例进行相应的利益分配方式。这种合作初的投资既可以是以资金、设备、厂房的方式进行投入,也可以是某些技术成果按某种方法换算成金额投入,也可以按商标权、专利权等方式进行投入。在这种分配方式中,由于合作创新各方都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投入所需研发资源,因而合作创新参与者也都能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这种合作实体将合作创新的效率与各自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合作创新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时,就能按比例分享较高的利润;而发生亏损时,各方均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所以,这种分配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不同模式下合作创新利益分配方式的决策
根据前面的分析,不同模式下技术创新利益分配方式具有不同特点,针对于采取不同合作模式的企业,适合选择的利益分配方式应有所不同。
1.契约模式下利益分配方式
随着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入,创新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艰巨,创新的周期也更长,所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也在增大,尤其当创新企业是以某一产业内关键性和共性技术为创新目标时,企业就更需要获得更多外部资源展开长期性合作,以分担技术研发成本和降低创新风险。在以合作契约的研发模式下,由于合作初签订的契约并不具备完全的信息,因此各个合作创新的合作者在合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事先并无法预见的困难,并且相应在选择具体分配方式的时候也无法充分地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供企业选择的比较好的一种分配方式是将一次性支付和提成支付相结合起来,即合作各方根据合作组织所处的产业状况、各参与企业的资金状况,以及合作创新的难度、面临研发风险等情况确定选择适当的一次性支付和提成支付的比率。在这种混合式的利益分配模式中,具体提成支付的比率,则可以依据如上所述,采用研发成果的销售额进行提成。提成期限则可以参考相关法律及专利的保护期限,或者根据技术成果的寿命周期的长短加以确定。而且,提成率的高低也应该与该研发成果的市场效益一致,研发成果的市场回报率高时,其提成比例相应较高;另外,有些合作创新的项目如果需要更长的投入较大,在确定提成比例)时应适当降低提成比例并延长提成期限。
2.股权合作模式下的利益分配方式
这种以股权为纽带而共建的研发实体的模式相应是一种高级和紧密的组织形式。在研发合作的过程中,通过共建的研发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来规避合作成员间的道德风险,避免参与成员的投机行为的发生。当合作组织的各方成员都有着共同一致的利益取向,各方权责利关系紧密而明确,合作体的研发效率就大大提升,所以在利益分配模式的选择上,完全可以按各方在组建合作体初期的产权归属份额来合理分配,所得收益与风险由各方所占股份比例相一致,即上文提到的按股分利。在实践操作中,在构建实体研发组织时,各方应该根据技术创新水平、技术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共同协商确定出一个投资比例,也可以将技术成果按一定方法折算成一定金额作为投资额,或者综合技术成果和其他投资来确定一个投资比例;其次,也可以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成果价值鉴定方面的作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确定技术成果的投资比例;最后,政府可以从法律层面来规范技术成果的评估方法,加快建设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信水平,实行技术成果的信誉评估,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监督和约束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总的说来,企业合作创新在我国是一种新型技术创新模式,企业研发合作创新具有多种形式,合作创新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企业所在行业的知识特点与企业合作形式的选择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特点与需要,同合作伙伴在技术、产品、市场或能力上达到优势互补,这是企业合作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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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1
A
2095-4654(2015)09-0001-03
2015-07-01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3d117);湖北科技学院校级科硕项目(KY11028)
随着全球性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实践的深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面临的技术问题越来越复杂,技术的综合性与集群性越来越强,单个企业仅依靠自主创新的方式取得技术优势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传统单纯的自主研发创新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采用合作研发的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合作创新最初起源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后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现在已成为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重要组织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我国也出现过一些技术项目合作开发的组织,合作各方的创新积极性也很高,但合作的过程却非常艰难,其中不少合作创新以失败而告终。所以,探索有效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通过选择恰当的合作创新形式和处理好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合作技术创新的成功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