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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不算结婚?

2015-03-17

现代家长 2015年3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

问:我与洪某从2004年开始同居,未生育子女。现在洪某离家出走,断绝了与我的联系。请问,我与洪某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我要求解除与他的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

韩向军(内蒙古赤峰)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条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9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您与洪某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您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除非洪某是有配偶的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您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人民法院会受理。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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