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弘儒法结合的思想理论与实践
2015-03-17周海燕
周海燕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公孙弘,生于公元前200年,卒于公元前121年,齐地菑川(今山东寿光)人。他曾为一介布衣,年轻时家中贫穷,曾经在海边放猪为生;他大器晚成,四十岁才读书,学习《公羊》杂说;他枯木逢春,六十岁出仕为官,深受汉武帝的器重;他在官场上游刃有余,从花甲走到耄耋,最终以八十岁的高龄病逝于丞相的位上。《汉书·艺文志》曾记载公孙弘著作十篇,今已遗失无从可考,但其思想内涵显见于史书记载。笔者拟从历史史料中分析公孙弘儒法结合的思想和实践,从中探讨公孙弘在西汉乃至中国思想发展史上的历史贡献。
一、公孙弘儒法结合的思想理论基础
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派的独尊地位被正式确立下来;此时的儒学经诸位儒学大师的传承和发展,表现出其不同于孔、孟时期儒学的新的时代特征。汉初的儒学在孔、孟儒学的基本思想框架之下加以改进,汲取了法家的重要思想,改变了孔、孟时期重德轻儒的思想局面,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理论观点,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导的封建法律思想,这种思想形成后经汉初儒学代表人物的贯彻实行,对西汉儒学、法律的发展均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汉初武帝时期著名丞相公孙弘就是推动儒学与法学相互结合,儒法杂糅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公孙弘四十多岁学习《公羊》杂说,以儒学起家入仕为官,他是汉武帝时新儒学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人物,史书记载:“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1]3118公孙弘因为儒学位列三公并在后来拜相封侯,他从学以来打下了很深的儒学基础,这种根基在他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对其思想发展有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孙弘儒学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对“和合”的阐释,他指出:“心和则气和,气和则行和,声和则天地之和应矣。”[2]2616他从心、气、声、行四个角度出发,认为内心平和会影响思想观念,由思想认识而指导行为规范,由行为规范而达到天地万物的祥和,心、气、行、声四位一体,层层递进。就个体而言,和合是个人人格提升的最高思想境界;就社会而言,和合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高思想指南。公孙弘论及“和合”思想,指出这不仅是天地万物和谐发展的必要途径,而且是治国之道的最佳方案。他指出“和合”主要还要依靠“人主和德于上,百姓和合于下”[2]2616,如果皇帝具备和合之德,并用之以治国之道,则百姓和睦相处,安居乐业,从而达到一种天下太平、国泰民安的和谐局面。因此,统治者只有把握住“和合”的精神命脉,掌握“和合”思想的精髓,阴阳相济,风调雨顺,才能达到真正的太平盛世。
公孙弘主张“和合”的思想,就如何实现这一思想却另辟蹊径,他摒弃了儒家学说之中的重德轻刑的观念,极力运用法治的方法维护儒家的和谐理念和天下升平的景象,他将法治思想披上了合理的儒学外衣,并极力推进其成为实现儒学思想创新的有效途径。他指出:“因能任官,则分职治;去无用之言,则事情得;不作无用之器,即赋敛省;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则百姓富;有德者进,无德者退,则朝廷尊;有功者上,无功者下,则群臣逡;罚当罪,则奸邪止;赏当贤,则臣下劝。”[2]2615也就是说,他重视儒家思想中的贤德理论,主张任人唯贤,根据才能的高低选拔官吏;他又注重法家的刑名之学,主张赏罚分明,论功过而施赏罚。
公孙弘儒学另一核心思想是对“仁”的阐释。他指出:“仁者爱人也,义者宜也,礼者所履也,智者术之原也。”[2]2616他不否定仁、义、礼、智是儒家思想的基本信条,相反大力提倡仁爱,这与孔孟的学说如出一辙,但他的解释已与孔、孟学说有极大差异。仁爱思想是孔孟思想的核心,孟子讲“君子以仁存心”“仁者爱人”[3]397,但孔孟思想中仁爱观念与义利相对,“子罕言利,与命与仁”[4]207,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3]36,即孔子和孟子的仁爱思想只讲求施以仁政,而对利害观念坚决予以否定。公孙弘则不然,他认为“致利除害,兼爱无私,谓之仁”[2]2616,肯定和强调利害观念在儒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儒学不仅要讲求兼爱无私,还要有兴利除害的魄力和实践,而这种观念正是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从中不难看出,公孙弘以儒学思想为基础,渗透法家思想观念,将儒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儒学观念下的法治思想,其理论体系已经与传统的儒学相去甚远,是对传统儒学的挑战和发展。
公孙弘提出“擅杀生之柄,通塞之塗,权轻重之术,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2]2616。“术”是法家思想中一个重要内容,韩非子对其解释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5]293也就是说,“术”是封建统治者运用手中的权力定期考核官吏,以观其能力是否与担任的职位相对应;公孙弘也认为封建君主拥有最高统治权,掌握生杀大权,对官吏的功过要权衡利害,考察得失,做到赏罚并用,这种理论正是对韩非子思想的传承和运用。公孙弘遵从儒家学说的“仁”、“义”理论,但他的思想中汲取了法家思想精华,他以儒家思想为基础,采纳法家之言,形成“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的局面[2]2616,将儒家仁义学说同法家思想的刑名之论相结合,深得汉武帝的赏识。他的思想推动了西汉初年崭新儒学体系下法治思想的发展。
二、公孙弘儒法结合思想治国的实践
(一)公孙弘不用卜式
公孙弘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主张臣子应遵纪守法,不可以肆意妄为,如有违背,应予以依法处置。汉武帝时期,河南人(今属洛阳)卜式,幼时家中贫穷,他从事农业生产,养殖牲畜,渐渐地靠牧羊发家致富。卜式为人品德高尚,虽为一介平民,却心系国家。当时正值西汉和匈奴打仗,卜式上书“愿输家财半助边”[2]2624。卜式本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心态,上书汉武帝,愿为抵抗匈奴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而丞相公孙弘却认为“此非人情,不轨之臣,不可以为化而乱法”[2]2625。所谓人情,无非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公孙弘看来卜式的行为不符合封建正统的思想观念,恐怕是卜式别有用心;既然卜式的行为非人之常情,如果卜式因这件事得到皇帝的认可和鼓励,那么天下百姓会争相效仿,国家的秩序就要受到很大的冲击,他建议汉武帝不要因为奸佞小人的行为而扰乱了国家的法令。公孙弘看将儒学的伦理观念应用于法治事务的处理,最终为汉武帝所采纳,卜式输边的想法未能实施。
(二)公孙弘捕杀郭解
郭解是河内轵县(今河南济源)人,以游侠而闻名于世,年轻的时候心狠手辣,经常打架斗殴,私铸钱币,挖掘坟墓,包庇罪犯,干尽了坏事;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了从声名狼藉到为人称道的翻身,当时在江湖上名噪一时。郭解被迁往关中之后,手下杀人犯罪,汉武帝龙颜大怒,派人追查,要求缉拿郭解归案。郭解被抓之后开堂受审,负责的官吏发现郭解的罪行都发生在朝廷赦令公布之前,按照汉朝法律以前犯的罪行可以既往不咎;然而轵县的一个儒生因言论攻击郭解而被其门客所杀,甚至割下他的舌头以泄心中之恨。官吏责令郭解交出凶手,而郭解派人搜查,对谁杀死的济源儒生一无所知。凶手始终没查出来,主审官吏无可奈何,即上奏郭解自己未杀人应判无罪。公孙弘担任御史大夫,主管办理重大案件。公孙弘曰:“解布衣为任侠行权,以睚眦杀人,解虽弗知,此罪甚于解杀之。”[1]3188
其实,郭解早就在汉武帝的视线范围之内。汉武帝时期,曾下令迁徙地方豪强到关中,郭解家贫不符合迁徙标准,但他因名声显赫也被作为迁徙对象。他作为一介布衣,却能让大将军卫青主动出面为他说好话。《史记》记载:“卫将军为言‘郭解家贫不中徙。’上曰:‘布衣权至使将军为言,此其家不贫。’解家随迁。”卫青在汉武帝面前极力为郭解说情,汉武帝否定了卫青的意见,认为郭解能以布衣之身结交权贵,其影响可见一斑。更为直白地说,汉武帝早就对郭解曾经杀人犯罪的事实有所耳闻,迁徙关中以观后效,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绝不手软。公孙弘深知汉武帝心思,作为股肱之臣,他全力为皇帝分忧,力图肃清游侠杀人越狱的危害。公孙弘针对郭解手下杀人事件,迎合汉武帝的旨意,出面查办郭解。他认为郭解不能知人善任,对手下教导无方,倘若这种人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令其游走于社会,实难保天下百姓的安全。汉武帝统治时期,政治上加强中央集权,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绝不允许不法游侠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秩序,公孙弘正是积极贯彻汉武帝的思想,运用儒家外衣下的法律武器处理郭解事件,大力肃清地方流毒,为中央集权的建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公孙弘谋杀主父偃
主父偃揭发齐王刘次昌与其姐姐通奸乱伦,“元朔中,偃言齐王内有淫失之行,上拜偃为齐相。”[2]2803汉武帝拜主父偃为齐国丞相,即刻动身前往齐国审查此案。主父偃刚出京城不久,遭赵王弹劾,说他“受诸侯金,以故诸侯子多以得封者”[2]2804。后齐王畏罪自杀后,汉武帝勃然大怒,派人审理主父偃案件。主父偃被认定两条罪行:一是贪污受贿,二是谋杀齐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主父偃极力辩护,只承认贪污受贿,坚决否认谋杀齐王。正当汉武帝犹豫不决之际,公孙弘站出来,上书说:“齐王自杀无后,国除为郡,入汉,偃本首恶,非诛偃无以谢天下。”[2]2804笔者抛开公孙弘和主父偃的私人恩怨,不谈公孙弘的性格和为人处世之道,只就其审理案件进行评述。公孙弘在处理主父偃的事件中,从主父偃迫使齐王自杀的后果出发,指出主父偃是构成齐王自杀的罪魁祸首,依法不可姑息,唯有严惩才能严肃纲纪,维护天下公平正义。
(四)公孙弘治理淮南王、衡山王谋反事件
淮南王刘安是高祖刘邦的孙子,久有叛逆之心,认为:“吾高帝孙,亲行仁义,陛下遇我厚,吾能忍之;万世之后,吾宁能北面事竖子乎!”[2]2149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淮南王刘安之孙刘建得知消息,遣好友庄芷秘密赴京,向皇帝告发淮南王及其太子刘迁。汉武帝十分愤怒,令公孙弘、廷尉张汤处理此事。原辟阳侯审食其之孙审卿与淮南王有杀祖父之仇,极力向丞相公孙弘构陷淮南王的罪状,公孙弘决定深入追究,详细查案。公孙弘表现出卓越的政治才能,经武帝授权,他任用董仲舒弟子吕步舒为丞相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以《春秋》之义正之”[1]3129。淮南王与其弟衡山王谋叛案终于真相大白。在处理淮南王、衡山王谋逆之事上,公孙弘将儒法结合的思想理念深入运用到法治事件当中,他以“春秋大义”为指导,又能任用张汤、吕步舒这样的得力干将,胁迫试图谋反的淮南王、衡山王自杀。
虽然学术界对公孙弘的性格和人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纵观公孙弘的思想理论与实践,他综合儒、法思想,将先秦法家的思想精华融入到新的儒学体系之中,并将其积极应用于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这种儒法杂糅的思维观念对汉代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他对西汉乃至中国思想史的发展做出的历史贡献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焦循.孟子正义[M].长沙:岳麓书社1996.
[4]刘宝楠.论语正义[M].长沙:岳麓书社1996.
[5]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长沙:岳麓书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