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教学法在高校本科商法课程中的应用
2015-03-17崔艳峰
崔艳峰
(1.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在本科商法课程的教学中,至今仍然存在只重视理论教学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这一现象具体表现为课程设计与教学内容以知识传授为中心,课程设计上大多数为理论课,课堂内容为理论知识的传递,教师主导课堂教学,学生被动地接收知识,学生学习的目的为简单地记忆知识以通过考试,考核方法仍然是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虽然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均进行了课程设计和培养方案的调整,增加了一些实践教学课程。但这些实践教学课程在全部教学环节中仍然仅占很小的比例,大多处于分散、形式化的状态。考核方法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是开设了实践教学课程,却成为学生赚取学分的方法,学生难以在其中学到法学职业技能。相比较而言,毕业实习是各高校均开设的一门必修的实践课程,实践时间较长,以笔者所在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为例,法学学生毕业实习的时间为10周,占半个学期的时间,如果充分利用,足以使学生学到一定的实践知识和职业技能,但由于学生实习前并没有任何实践能力,常常无法真正从事法律专业事务,且学生功利性思想较强、缺乏正确的实习态度,再加上考核机制不健全,使得学生实习没有任何压力,这些导致学生实习不能达到真正的目的和预期的目标。因此,法学教育面临着人才培养的应然目标与应用型职业人才需求相脱节的现象。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中国法学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1]。
诊所法律教学是近些年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方法之一,但这种教学方法存在我国现阶段难以解决一些困境,如案件来源问题、资金问题、学生的代理人身份问题等,最关键的是案件来源问题,这导致很多高校的法律诊所“有所无案”或者案件数量无法满足众多学生需求的局面。而且诊所法律教学大多使学生能够学习到的职业能力是诉讼实践能力,其无法满足全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如何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实现专业技能的学习已成为我国高校亟需解决的问题。正如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所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如果给技能下的定义不是过于狭小,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如谈判和协商等实用技能,在学生离校后的最初几年的工作中是非常有用的。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学校可以培养他们一些基本的技能,让他们终身学习体会。技能和理论对于一门课程来说是同等重要的[2]。具体到商事的实践,其对于法学生的技能要求更高、范围更广。在商事领域的实践中会涉及到各种非诉讼的法律职业技能,如公司章程的起草、股权转让合同的起草、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的制定等,这些职业技能仅靠在商法课堂教学中教师的理论讲解和传授无法让学生掌握。商事实训教学法以布置给学生这样的非诉讼任务为内容,让学生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完成这些任务,达到学习这些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目的。因此,商事实训教学法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有效方法,而本科法学教学基本上应当是职业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基本上定性为应用型[3]。在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下,应当反思商事实训教学法实践中的困惑、利弊与得失,确定商事实训教学法的理论定位与实践路径,这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商事实训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构建
实训教学作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一种方法,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离不开法学理论教学。实训教学培养的是法学职业技能,该职业技能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技能,它属于专业性技能,是受到理智活动指导的理智操作,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学思维在实践中的运用[4]。因此,实训教学的学习应当建立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理论教学而直接进行实训教学的话,虽然也能够学习一些实践职业技能,但一定缺乏理论支撑,不具有全面性和体系化,甚至可能会因挂一漏万而损害职业利益、他人利益、当事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理论教学是系统地掌握法学原理和法学知识的最佳方法,只有系统地掌握了法学原理和知识,才能系统地学习法学实践技能,才能在实训教学中将其掌握的法学知识灵活运用,才能通过实训教学提升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理论知识的学习还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生成是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素质,只有具备了这种素质,才能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和正确的理解法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原理正确地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理论教学和法律思维、法律精神的培养是实训教学的基础,是实训教学能够达到培养法学职业技能人才和法学应用型人才预定目标的前提。
相反,实训教学也会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起到提升的作用,使学生摆脱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状态,从实训教学的任务中感受理论和理解理论,进而掌握理论。而且实训教学可以使学生的理论知识体系化。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多具有分散性,商法课程更是如此。商法由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7个部分组成,各个部分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具体到每一个部分,由于其远离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技术性,人们的生活无法直接体验到。单纯的课堂讲解无法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接受这些知识。而实训教学任务可以使学生实践具体的商事任务,体验到商法规则,深入理解规则的原理,加强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精神培养。因此,实训教学是以实训任务为内容,以理论知识为载体,以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培养为核心的综合性学习方法。
可见,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训教学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商法实训教学改革中仍应当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的相互衔接,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最终达到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商事实训教学的进程构建
商事实训教学建立在商事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与商事理论教学同步进行,其应当遵循共同的循序渐进的规律,按照理论学习的知识结构、知识体系和知识层次进行实训任务的设计[5]。实训任务的设计与布置以理论教学进度为依托,以相关的知识已及讲授为前提,注意任务本身的单一性和综合性,其所依赖的理论知识单一性和综合性。安排任务按照从单一任务向综合任务渐进,从所依赖知识的单一性向综合性递进。以公司章程的起草为例对此进行说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包括了一系列的规范公司内部行为的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的内容虽然在公司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但实际上每一项具体内容在公司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则,而且各个规则之间存在前后衔接的关系。因此,仅仅在课堂教学中讲授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内容,只是让学生对公司章程有了初步的认识,而对于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则的设计则因学生尚未学习而无法有针对性的做出。所以,就公司章程这一实训任务来说,因公司章程所涉及内容贯穿整个公司法规则,只有在公司法全部学习结束后,安排该实训任务才能真正使任务训练与理论学习相互衔接,发挥相互的支撑作用。总之,实训任务的安排要按照实训任务内容所涉及理论知识的范围进行,否则,会出现实训任务流于形式或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结果。
因此,实训教学从学生能力成长的角度来看,应遵循从单一技能向综合技能提高的渐进过程。在这个渐进的实训过程中,让学生通过实训任务的演练和完成,进入到商事领域的情境中,满足法律技能训练和学习的要求。因为法律技能是一种直接经验,它依赖于人们在法律实践中慢慢领会、逐渐成熟。实训教学为学生提供了接触实践任务的机会,为学生提供了具体化、情景化的法律语境,为学生在任务的实践中感悟法律,掌握法律技能。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技能仅存在于实践中,并且获取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学徒制来掌握,因为这种知识唯有通过持续不断地与长期以来一直实践它的人相接触才能获得[6]。通过与学生理论知识学习阶段相适应的实训任务安排,让学生亲自完成任务、应用法律、实践知识,使其感受法律知识的价值和法律精神的魅力。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加学生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的动力。
三、商事实训教学的课程构建
(一)任务设计
任务设计是商事实训教学的关键。课程教师需要根据课程理论知识的要求和实践中职业工作的需求进行任务设计。这就对设计任务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其具备该门课程综合的系统化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其设计的任务具有针对性,能够满足实训目标的要求,任务是有效的。
实训教学的目标决定了设计的任务要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形成法律思维为原则,以是学生能够亲身体验的实践任务为标准。在实训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形成商事领域的具体情境,把所学知识隐含在一个个具体的任务中,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达到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目标,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7]。这就要求任务设计需要尽可能具有针对性,能够涵盖大量的商事课程的理论知识,但也要考虑实训任务的数量,不应设置过多,避免重复,否则会使学生失去仔细研究和认真工作的动力和激情。
(二)任务分析
分析任务是课堂实训教学的内容,即老师在课堂上对实训任务进行讲解,使学生明白任务的性质、特征、内容以及在商法体系的具体单行法中所占的位置,在完成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能够统筹考虑该任务的意义、价值,明确该任务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站在该利益主体的角度考虑,从而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合理设计权利、义务和责任,将法律风险全部考虑并合理设置进行规避。在分析任务的过程中要注意老师与学生的互动,老师主导分析的同时,积极调动学生思考问题,从理论角度思考实训任务的价值、意义、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使其深入任务之中,思考任务完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思考法律适用和解释上可能存在的理解错误或者不当等问题。只有能够思考问题、提出问题,才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与该问题相关的理论知识。
(三)任务实施
教师布置任务后,即进入学生的自主实施阶段。为了保证任务完成的质量,应当给予该阶段合理的时间,以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查阅相关资料,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知识。笔者认为这个时间应长短事宜,时间过长会使学生松懈对任务的完成,失去趁热打铁事半功倍的效果;时间过短会显得过于急促,学生会放弃对相关知识的深入挖掘和资料的全面搜集,影响任务完成的质量。无论哪种情形均会失去实训教学的有效性,而无法达到通过实训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的。
在任务实施阶段,教师应当起到指导、监督、引导的作用,给予学生遇到问题思考和提问的空间,指导教师应掌握好分寸,不宜直接给出答案,而是通过引导的方法使学生自己找到答案。如遇到比较集中的问题,也可以考试集中辅导。在实施过程中,指导老师可以对于问题较多或者涉及知识面较广的实训任务,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也可以分小组完成任务,以保证任务完成的质量和达到有效的目的。
(四)任务评价
学生完成任务提交后,要及时组织学生对任务进行交流并进行评价。对较为简单的、由学生个人完成的任务,其评价过程可采取由指导老师打分评判,并选择完成任务较为优秀的同学做讲解,听取其他同学和老师的意见,在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形成交流。较为复杂而分小组完成的任务,则在任务完成后由各小组指派代表对其完成的任务要点进行讲解,指导老师一人或者邀请其他老师共同组成审阅组,在讲解过程中随时打断讲解人,提出问题,由讲解人回答,小组其他成员也可补充回答。其他同学有问题也可在讲解过程中提出并进行交流。讲解之后,由指导老师或者审阅组老师点评,指出重点、难点,并从提高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角度做正确引导。
四、总结
商事实训教学法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其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认识法律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育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不但如此,实训任务需要学生通过文字写作来完成,锻炼了学生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运用能力以及逻辑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事实训教学法不但培养了法学应用型人才,而且培养了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正所谓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和基本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8]。
[1]梁滨.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J].中外法学,1996(5):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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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霍宪丹.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论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J].法学评论,2002(4):138-141.
(编辑:刘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