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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阶段性探索与成效

2015-03-17李逸波

关键词:培育农民培训

周 瑾,李逸波,张 亮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071000)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四化”同步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科技水平增长迅速,涌现出大批适用成果,农业设施化、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与之相比,农业劳动力供给问题日益突出。一是总量萎缩:据统计,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相关行业的比重由2003年的60.7%下降到2012年的51.7%,截止2012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亿,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并且还在以每年900-1 000万的速度递增,务农农民,尤其是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数量急剧减少。二是结构失衡:按务农劳动力为从事农业劳动时间超过60天的人员来定义,2003—2012年,务农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由43.8岁增加到48.9岁,年均增长0.5岁,务农劳动力老龄化问题突出,留守农村农民以老年、妇女居多。三是素质堪忧:2012年,农业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平均年限为6.7年,务农农民中,仅接受过义务教育的占到70%以上。四是后继乏人:农村新生代劳动力绝大部分在结束求学后选择进城务工,2012年,新生代农民工中纯务工人员占到69.7%。农业劳动力素质问题成为造成现代农业生产中农业设施装备难以利用,农业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等现实问题的重要原因,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瓶颈。

国外农业发展经验与我国发展现实表明,在当前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机遇下,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一支有知识、有技能、会操作、会经营,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保障粮食生产稳步攀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提高,城乡建设统筹和谐,农民增收迅速持续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减少等资源约束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中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1]。

中央持续高度重视职业农民的培育与农业人才应用问题,相继出台计划措施,支持促进农业人力资源供给数量与质量的提升,保障农业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与地位。与其他发达农业国家相比,我国农民职业化问题研究起步较晚,开展职业农民培育的时间较短。虽然近20年我国对农民职业化发展做出了初步探索,但随着新时期人口结构与产业就业的变化,“谁来种地”、“怎样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开展

(一)从试点到工程的转型

2012年8月1日,农业部科教司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制定并印发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务农骨干农民教育培训,激励有志青年和高素质学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总体工作思路,以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坚持自愿为三项基本原则,以一定农业发展基础及具有职业农民培育代表性特征为选拔条件,在全国31个省选取100个县进行为期3年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2014年,试点工作进入收官阶段,农业部正式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将阳光工程全面转型,将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重心由劳动力转移培训向农业耕种者与后继者转移,全力保障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经过不断的探索与修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内容、范围、目标方面不断时代化、具象化,现已基本创设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制度框架,即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重点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培育制度体系。

(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项制度体系

“三项制度”即教育培训、认证管理和扶持政策,是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现实条件所提出的国家制度体系设计。

首先,构建教育培训制度是培育基础。重点在于解决好培训对象、培训模式以及培训主体的问题。新型职业农民具体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及社会服务型3类,现阶段相对应的重点培养对象包括种养大户、合作组织带头人,农业工人和农业雇员,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农机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统防统治植保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各地应根据当地产业与劳动力需求特征遴选培养对象,确认培育主体,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在培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系统设计教育培训机制、教育培训方式、教育培训内容和师资团队建设,形成师资、技术、条件和能力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格局,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组织、协同各方主体联合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其次,加强认定管理是根本方法。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综合农民年龄、农业年限、能力素质、经营规模、产出效益等指标,分区域、分产业、分级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内容,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先认定、再培训、后跟踪、再发证等系列举措,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培训和认证管理工作,保证认定管理的权威性和连续性[2]。对认定颁证后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建立信息档案,组建农业人才数据库,搭建农业人才信息应用管理平台,公开认证信息,调节促进新型职业农民供需平衡,实现平台在市场对接、信息管理、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职能,建立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制定扶持政策是保障措施。在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的同时,继续探索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指向性政策,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内容,形成清晰顺畅、完整系统的扶持政策体系,切实满足农民的职业化需求,提升职业农民的含金量。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宏观成效

在以往的农民培训工作成绩基础上,我国结合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特征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积极、稳妥寻找“谁来种地”问题和“农业后继者培养”问题的解决途径中,确立激发农民自身活力的根本方向,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科学内涵,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随着各级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视与要求,在各级政策方针的导向与保障下,特别是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启动以来,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得到了有序、顺利、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目标指向日益明确

随着农业功能拓展、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农业产业化升级,大批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头人、农业产业工人和诸如信息员、植保员、防疫员、农机手等技术服务性岗位人员应运而生,且人才需求逐渐旺盛;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加速转变,涌现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合作组织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的出现与蓬勃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核心力量与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而这些组织的根本形态是“有素质、有技能、会管理、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在这些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初具雏形。在群体定位的基础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便是结合未来农业发展的人才数量与技能要求,以及教育培训方法手段、配套制度,逐步进行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

(二)农民培训工作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自将农业人才培养提升至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可持续,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后,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开展势头迅猛,成效显著。一是顶层设计与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历年一号文件、国家科技发展纲要、教育发展纲要和人才发展纲要都将农民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明确提出对重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要求。二是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下拨专项经费,并由地方财政配套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另有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劳动部门、扶贫部门等也通过各类计划渠道安排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各地农民教育培训资金也相继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力支撑了各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三是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创新。自中央提出"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思路,现在各地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从中央到省、地、县、乡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实现了培训到培育的全面转型

培训的本质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可通过短期行为达到既定目标。而培育则注重于人本身的提升与发展,需要长期、持续性、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支持才能够让农民得到全面提升,成长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稳定的、高效的、职业化的劳动力。通过近几年的舆论宣传与地方实践,各地区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出现了由办班到育人的可喜转变。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群体,除由农业系统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外,也依托政府,整合多方部门资源,重点在保障、扶持等方面多作文章,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成才构建了良好环境。

(四)农业就业环境改善提升了农业吸引力

20世纪末,“三农”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随着系列重农、促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加之信息化带来的全面利好,使农民的知识眼界、意识行为得到了有益提升。特别是近年来的“三农”工作重点,持续向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新型经营体系建设转移,中央、部委、各省、市、县围绕新农民、新主体的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强化,逐级、系统性地确立了多项保障措施与制度政策,使农业农村就业创业的吸引力显著增强,使农业成为了有奔头的事业,使农民成为了有身份的职业。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地区经验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色及农民培养经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制定配套措施,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立足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协调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分别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大体系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现实经验,其中尤以陕西省、四川省做法全面,成效显著。

(一)三位一体——陕西省全面稳妥整省推进

“三位一体”是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相衔接、相统一的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顺畅、持续开展的根本保障,陕西省在这一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中取得了成功经验。陕西省是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国两大整省推进省份之一(另一省是山西省)。从2012年起,陕西在全省34个试点县启动实施“职业农民塑造工程”,按照"网上教学、集中答疑、基地实训、技能鉴定、包抓指导、扶持发展"的培育思路,累计培育职业农民1.23万人,初步探索确立了“培训、指导、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并以不同主体为依托,涌现出了“阳晨模式”、“忠诚模式”等典型培育模式,陕西省也因其产业基础、培育试点经验成效成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省推进试点[3]。整体来看,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陕西省的职业农民培育取得了以下成效:

1.资源建设方面。结合成人教育特点,分专题编制定位教材,共出版、印制、发放教材41本,共计510万字,强化职业农民培育理论支撑。

2.培训内容方面。注重培训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培训方法方面。依托陕西农业信息网,打造职业农民培训网、农村视频网、农业信息监测网“三网合一”平台,开发农民培训远程视频全程监管系统,开展网上教学。

4.跟踪指导方面。依托各级农业部门专家团队,组织开展集中答疑。

5.基地建设方面。依托220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300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进行全程化基地实训。

6.培养类型方面。针对职业农民实际需求,实行生产型、服务型、创业型、科技型职业农民分类培训,因材施教。

7.认定制度方面。出台《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规范职业农民资格认证条件、标准、程序、机构,强化培训、考核、发证等环节管理,以“初级职业农民达到普通高中学历,中级达到农科中专学历,高级达到农科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水平”为工作目标,实行初、中、高分级认定,动态管理,全省目前已认定职业农民1 453人。

8.工作考核方面。把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相关处室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组建领导小组和包抓小组,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万名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做到工作人员、技术指导、发展规划到位,确保任务、责任、考核落实的“三到位、三落实”活动;

9.政策创设方面。从创业基金、税收、水电价格、土地流转等方面进行倾斜支持,并将《农民教育培训增收规划》作为《陕西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的主要子规划,由省级财政拿出1 000万元专项资金配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按照每人3 000元的补贴标准,支持34个试点县开展3 200名职业农民培育。

(二)政策引力——四川省举措有力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在培育体系中,没有强力的政策导向,教育培训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认定管理缺乏指向性意义,在产业发展、就业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新型职业农民无法区别于一般农民,难以真正打造职业化的务农队伍保障未来农业安全,服务现代农业发展[4]。四川省的职业农民培育,突出成绩在于农民的职业化,职业化的标志则在于职业的认定与相关政策保障的落实。在2012年,作为第一批试点启动工作后,四川省迅速制定并出台《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培育工作要点,各级政府职责、措施及应配套的扶持政策,形成了与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提供了人才保障[5]。政策上,重点依托四川省农、财二厅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对进行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产业政策、科技扶持和其它扶持政策上予以优惠。成都市作为重点粮区和主要培育试点,在省级意见的指导下,2012年共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2 500名,并发放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对应证书标准,给予补贴、科技、社保、保险等指向性政策。

1.补贴政策。对经营规模30~100、100~500、500~1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每亩分别直接补贴40元、60元和100元,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水稻规模生产,领办、新办农业生产基地、企业或农民专合组织,符合政策要求的,享受相应政策补贴或服务补偿。其中,崇州市对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农资购买方面享受小春作物每吨600元、大春作物每吨1 400元的财政补贴政策。

2.科技扶持政策。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的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联合实验室和其领办、新办的农民专合组织或基地进行农业科研成果的研发、推广、应用和转化的,市科技局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3.社保政策。对为农民专合组织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对已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个人缴费8%,财政补贴12%,并从2013年起纳入了市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贴;对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专合组织,按其为农业职业经理人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金融贷款政策。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在财政支农项目、小额贷款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税费减免、土地流转、营销推广等方面给予扶持或优惠政策。市、县两级政策性平台公司根据农业职业经理人经营规模,给予一定委托贷款支持。

5.农业保险。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且参加全市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的,从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给予20%的减免补助。

横向统筹、纵向延伸的系列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提供了农业创业、兴业的保障,增强了职业化务农的引力,提升了职业化农民的地位,在推进四川全省工作中形成了良好的支持氛围,为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

四、结语

在3年的试点过程中,各地区本着“制度先行,培育常在”的理念,依照“先试先行”的根本思路,探索总结出了符合当代时代特征与我国基本国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做法,形成了众多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培育模式,为全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将培育职业化农业人才、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作为持续性、常态化工作加以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2015年,农业部将在全国新增2个示范省、7个示范市和187个示范县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区,由此,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规模扩大到4个省、21个市和487示范县。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全面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广度、深度将得到不断延伸,由此将打造出一支有知识、有技能、会操作、会经营,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生产力队伍作为新型农业技术、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理念的根本依托,使“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从根本上打破我国“三农”问题的突出瓶颈,真正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三农”中国梦。

[1] 朱启臻,闻静超.论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培育[J].农业工程,2012(3):1-4.

[2] 陈蓓蕾,童举希.地方政府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思路与对策[J].贵州农业科学,2013,41(6):249-251.

[3] 冶雅晰.陕西省农民职业教育模式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4] 蒋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几点思考[J].理论见地,2012(4):6-8.

[5] 赵强社,职业农民培育路径探微[J].理论导刊,2009(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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