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国际法学教学模式探讨
2015-03-17彭光明
刘 玲,彭光明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18)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安全领域的合作与共同利益不断扩大,相互依存性进一步加强,然而在和平与合作的主基调下,暗流涌动,国际局势仍然受到局部性的战争、动荡及不稳定因素困扰。对中国来说,对当前国际形势如何判断、评估,对当今世界发展的深层问题如何认识,是国际法学的重点研究领域和任务,是国际法学的专业人才培养的更高目标。然而,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的教学方法,往往习惯于套用国内法教学惯常采用的方法,即配套法律法规讲授,就理论讲理论,很显然已不符合国际法学的自身特点,并存在一些不适症,会让学生感觉其枯燥、抽象难懂,进而降低甚至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甚微,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创新国际法教学模式和方法是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研究问题,也是各高等院校一直以来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一、国际法学教育的特殊性
(一)庞杂而不乱,多样而聚焦
国际法体系与国内法系相类似,对各种社会关系依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归类于相应的法律部门进行规范调整。但是,相比较国内法学学科体系分门别类和相互独立,国际法学学科的设置却具有高度的浓缩性,仅仅聚焦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3个分支[1],但涵涉了所有的国际关系。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国际法学的门类繁多,既跨学科又具有边缘性,呈现杂乱现象。以国际经济法为例,国际经济法以调整跨越国界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为要义,但其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海上运输关系、国际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等。应当指出,纷繁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法学蕴含着内在的自身体系,将国际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私法关系,经济关系在逻辑上分别在两个方向上都有延伸,处于二者之间“灰色”地带,这种划分依据决定着这些宠杂的内容可以分门别类地归入上述3个方向。所以国际法学杂而不乱。但是如此繁杂的学科内容需要较强的教学技术和综合性方法和教学模式,对师生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国际法学之“法理学”缺位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独立体系,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这就决定着两大体系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关系。但是,国际法律体系远没有国内法律体系发达,国内法律体系存在较为深厚的基础性学科,如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等等,恰恰是国际法体系所欠缺的。换句话说,在国际法学体系中,对国际法基本原理的研究历来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即国际法学之“法理学”一直缺失[2]。也正因为此,在法学教育方面国际法学一直是设置在基础法理学教育和国内部门法教育之后,当然一方面是出于知识的积累和学习循序渐进的考虑,但也主要是缘于国际法学的许多概念、基础性原理都需要借助于国内部门法和其基本原理。可见,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体系,缺少这种基础性学科的支撑和统领,不仅有障于国际法学的发展,也不利于国际法学的教与学。
(三)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间的紧密互动性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学之间具有相同的视野,都共同关注着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以及诸如经济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国际新问题。两学科之间的学术互动日益频繁,彼此都在另一个学科中寻找营养,寻找各自的理论支撑点。虽然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运用仅仅局限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原理,但足以说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间的跨学科分析逐渐为学界所接受,并蔚然成风[3]。另外一方面,两者间的互动性突显出国际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印记,从国际法学的教育内容,在比较冷战和后冷战时期就能够清晰表现国际法学教育服从于和服务于政治斗争、外交斗争的需要[4]。因此,国际法学教育也会不可避免地烙上了政治印记,与国际关系学科之间的跨学科合作成为必然,将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史及国际政治的实践配套于国际法学的教育中也必然会有益于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新形势下国际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与国际法学教育的碰撞
“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法学毕业生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会被学校和学生强调得无以复加。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为司法考试看齐”成为目前很多院校法学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删减公共课程,教学内容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越来越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
在理论上,司法考试在法学实践与法学教学模式之间的确能够发挥桥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学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造成明显的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和学院化,而且导致法学教学的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会使法学教学成为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学的统一既能避免应试教育的倾向,又可避免封闭办学、自我完善、自成体系的倾向。
但是,司法考试本身也存在很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对法学教学模式也可能会造成冲击和束缚。将其视为学校教育的唯一的“指挥棒”也是不可取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其考试设计还不够完善,考核内容还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和综合能力,也不能全面衡量考生的能力。将其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只会使教学方法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样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很可能是机械应用型,而非学术创新型,这将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
(二)面临国际严峻局势的挑战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大国在战略上对中国的挤压仍然持续,中国与周边国家在领土领海权益上的争议悬而未决,两者复杂交织,使传统领域的安全形势日益复杂。同时,非传统领域和新兴领域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围绕海洋、网络、极地、太空等问题的斗争凸显。而另一方面,中国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中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事务,全面布局谋势,同主要大国就建立新型大国关系达成共识,同周边国家加强睦邻友好。中国的外部安全环境得以稳定发展。面对国际新局势,中国如何在新的国际秩序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需要借助国际法的依据,也需要更多的熟稔和灵活运用国际法理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因此,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寄期于他们能够运用国际法学服务于本国外交政策,为本国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理由,进而赢得本国外交的先机[5]。
(三)国际法学教育目标转型的压力
国际法学教学的内容取决于国际法学教育的目标,通俗地说,培养什么样的国际法人才。面对司法考试的号召力,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多偏向于应用型法律人才。一方面,如果国际法教学过分强调从理论到理论教学模式,过于注重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势必会培养出偏重于理论人才、实践匮乏的法律人才,唯美主义色彩浓重,与实践需要的契合性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国际法学教育,在就其经济意义而言,当然需要回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信号。但是社会需要呈现多元化趋势,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那么,面对社会实践和就业需求的压力,我们培养的人才是集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式的综合性复合人才,还是只培养熟知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技能,毕业后能够迅速进入工作角色的技能型人才,这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它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教育内容。
很显然,国际法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直面当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社会问题,需要统筹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因素,以及国外法律的先进经验和本国的国情,富有创新精神地解决法律问题。国际法人才如果仅像计算机一样,输入现成的法律规则,机械地应用法律,那么他们对社会发展贡献会极其有限,甚至可以被计算机直接取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是具有分析能力、思考能力、蕴含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多元文化兼收并蓄、具有法治信念的人才。因此,国际法教学不能指望学生掌握所有的法律或法律的一切,关键在于教授学生掌握法律的结构和基本框架,更为最重要的是教给他们寻找适用法律的方法,而不仅仅是条文本身。
三、创新国际法学教学应构建学生主导型全思维模式
国际法教学模式的创新应以培养学生全面法学思维为着眼点,深化和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独立做出判断的能力。达此目标,需要改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满堂灌”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方法,必须让学生在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基础上,理解现代的法律实践,并让他们参与到整个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具体而言,就是将实践技能的培养蕴含于日常教学之中,引导学生“在案例中学”、“在实践中学”、“在探究中学”,在师生互动和交流中突出学生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促使他们学会分析、学会推理,学会运用,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的法律人。
(一)在案例中学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必须大量运用典型案例资源。一方面,在国际法中的很多原则、强行规则等都来自于具体的国际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枯燥的国际法的原则、强行规则,也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在模仿中,学会多角度分析问题,拓展国际法程序规则的视野,做到与专业实践能力的结合。
案例教学中的“教”是“在案例中学”重要环节。首先,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选取典型案例,同时必须是与课程之间必须有密切的联系的典型成案,即在国家关系中发生的或是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委所受理过的实际发生的案例。例如,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可以选取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等实际案例;在海洋法大陆架的法律问题上,可以选取北海大陆架案等。案例的选取要典型,具有代表性,这样既可以说明法律问题,又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之后,教师在课堂上应注重示范效应,如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示问题的关键之处,如何运用基本原理原则去分析、推理、判断、论证;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注意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宽松的讨论环境,使学生有较大的自由度,更多地展现自己的机会。
学生的学是“在案例中学”的核心部分,但需要教师在国际法教学中积极地引导学生,而不能全然地将难题留给学生。具体而言,是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的国际法原理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教师应引导学生以案例作为佐证,理解和掌握国际法原理与原则的学习;同时还应调动学生积极性,鼓励学生自己阅读教科书、查阅图书馆资料准备课堂讨论问题,这也就是对所学内容的回炉。
(二)在实践中学
就国际法学课程教学而言,在现阶段通过课堂上的教学培养学生实践的能力,面临着一些困难,如占用课时较多、师资配备有限等。若如国内法学实践一样,引入国际法的模拟审判,虽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教学的操作性不强,会困难突出。为了弥补现阶段教学方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尝试利用影视教学方法,如选取一些与国际法有关的电影、纪录片、时事新闻评论和国际法学者的专题演讲等相关视频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课堂放映的资料应有一定权威性,避免一些所谓“专家”的非专业评述。如在国际法教学方面,可以组织观看《东京审判》、《柏林大审判》等影像资料进行片段式播放,其中涉及的不同法系制度的适用问题,陪审员的选择和临时培训情节,国际诉讼庭审情节等,都可以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有一个感性认识,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并丰富了教学内容,有益于教学效果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利用视频资料也可以引入国际关系热点问题以及国际关系发展史的相关内容,这样可以使学生自然而然地接触国际法学的背景知识,防止陷入教条、死板的说教。国际法教学中的“在实践中学习”,就是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在各种方式的实践活动中理解抽象的理论,让学生在实践中感知并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
(三)在探究中学
国际法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主要是为了探讨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国际法学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和学会运用其核心原理,而知识性内容如法律规范的意义等完全可以交由学生,由其在阅读和自我探索中进行。在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量避免课堂上的满堂灌情况,而是将自己的角色由一个讲授者转变为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角色,根据教学进度,整理一些资料,分层次列出书单,鼓励学生潜心阅读,使他们主动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来,在广垠的知识海洋中寻找所需,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当然,“在探究中学”并不是简单、粗放地将教学内容推给学生,而是遵循一些基本的指导准则:(1)从现实出发,因材、因人而施教。教师要结合自己知识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更善于从教学内容中提炼出一些典型的或有争议的或当前热点的问题,分发给学生。当然,这一过程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实际情况,要考虑学生的时间安排和学习精力,正确估计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能力和水平。(2)教师充当“引导者”,注重学习方法和学习技能的传授。“在探究中学”意在发挥学生主动性,但不是让学生放任自流,而是重在引导。具体表现为拟定学习目标、内容纲要、提出法律问题;提供并介绍相关电子资源的数据库,鼓励学生利用法律文献的检索方法主动地查阅资料;指导学生做课堂笔记,分类卡片、研读科研论文以及撰写读书报告。这样,可以使学生带着问题读书,思考问题并从所学知识和自己的知识经验中寻找答案;(3)学习成果的验收。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很可能在深度和广度存在不足,能否达到教育目标,还需要教师在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结束时,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价。验收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提交论文的方式、课堂讨论的方式或者教师总结要点的方式,总之,在该教学模式下,教师不仅是组织者,同时又是参与者和评价者。
[1] 江保国,张春良.模式、理念与方法:对我国国际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 坛,2013(2):108-113.
[2] 徐崇利.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学科交叉[J].比较法研究,2009(4):13-25.
[3] 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科结合——中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J].国际政治研究,2011(3):68-80.
[4]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73,76.
[5] 刘敏敏.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科技创新导刊,201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