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讨薪年年欠”的困局必须打破
2015-03-17滕朝阳
滕朝阳
时近年关,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又骤然多了起来。在局外人看来不免厌烦,而个中辛酸则只有局中人自知。
据前不久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的建筑工人张克俭“在建筑工地打工14年了,年年欠薪,年年讨薪,这些艰辛的路,说出来都掉眼泪”。我们当然不能说这些年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没有丝毫进步,但张克俭基于个人遭遇,或许有理由说自己并未幸运地感受到进步的垂青。
农民工讨薪的悲情故事不必在此复述,一个“讨”字便足以道出其间的艰难困苦。但可怕的或许还不是“年年欠薪年年讨”,而是“年年讨薪年年欠”,因为这意味着欠薪~讨薪~欠薪将不知伊于胡底,而中间更不知会上演多少因极端事件而引发的人间悲剧。事实上,至少十余年来,这是广大农民工生存状态的一种常态,也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的经济社会的一种常态。此种常态即使不可避免,但很少有人会否认这是一种病态。当然,问题在于如何跳出这种恶性循环,尽快走出这种常态。
如果从法治的角度来观察,则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及其解决,很可能成为衡量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参照物。而走出长期以来的清欠治理模式,唯一正确的方向也正是向法治治理方式转变。
从农民工欠薪及其形成、讨薪及其困境来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其法治意识可说是十分淡薄,恶意欠薪的企业当然更是目无法律。要使农民工走出欠薪、讨薪的常态,首要的是企业要讲法治。与此同时,不少农民工法律观念不强,他们似乎更愿意以熟人情面为担保,而不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使自己处于有口难说清的不利地位。
在农民工欠薪、讨薪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要自己的项目不发生拖欠,似乎就可以超脱,但这不意味着政府能够置身事外。农民工基本权益要走上法治轨道,则政府不能不检讨一到年关便发动的专项清理模式。这当然不是否定此种模式的有效性,但实践证明运动式的治理模式有很大局限性,而法治常态意味着此类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就应依法加以及时解决。
企业不按法律办事,比如不落实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因为按法律办事比不按法律办事对自己更有利,那么政府就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企业树立法律意识。而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偏,自然不能彰显法治的权威。
人们劝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这诚然没有错,但在实际中,现行制度安排并不利于农民工讨薪。大量案例表明,即使100%讨薪成功,农民工得到的也只是他们本应得到的工资,而在漫漫讨薪路上发生的一切成本皆由农民工自己承担,欠薪方的违法成本转嫁到了农民工身上,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在另一方面,农民工讨薪中的过激行为往往受到法律追究,而欠薪方殴打讨薪者的行为却往往只以赔偿医药费了事,极少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才有“再敢讨要工资,来一次打一次”的嚣张。这些现象都很容易形成在劳资矛盾中政府偏袒资方的社会观感。
政府应当以捍卫秩序为己任,而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题中应有之义是政府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走出“年年讨薪年年欠”的常态,走进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治化的新常态,政府等公权力主体责任重大、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