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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路径

2015-03-16汪存锋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错案办案检察机关

汪存锋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 434000)

一、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的主要做法

2013年以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认识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的重要意义,从转变司法理念、提升队伍素质、推进机制创新、加强诉讼监督、强化自身建设五个方面入手,建立起初步的刑事错案防控体系,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转变司法理念,从思想上防控刑事错案

通过组织干警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文件,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通过召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建立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相互理解、沟通协商,相互监督、规范透明的新型检律关系,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相互沟通、协商和协作。通过运用刑事错案教育、警示和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底线意识,把防控刑事错案作为不可逾越的职业道德底线。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拟撤案、不起诉等七种案件和事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提升队伍素质,从人员上防控刑事错案

错案防控与检察官的作用关系密切,培养一支优秀的检察队伍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我们选拔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干警,充实到批准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利用检察官课堂、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形式,加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轮训。积极开展业务技能比武、法律文书制作比赛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引导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政策和发现纠正错误的能力。

(三)完善机制创新,从制度上防控刑事错案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方面,不断完善机制创新,以司法规范化促进刑事错案的防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实行“4+3”办案模式,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渎)局长、处(科)长“四长”和纪检监察、检察技术、司法警察三个部门必须同时到位,明确落实主体、监管主体、领导主体的责任划分,把办案纪律、办案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面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讯问室“强制物理隔离”等二十四项规范司法重点任务,有效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建立“双报三审”制度,对基层院拟作不起诉、撤案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基层院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向市院对口部门报送侦结报告、审查报告,市院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案件各自进行审查,在检委会上分别提出意见,供会议讨论决定,坚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诉讼监督,从职能上防控刑事错案

侦监部门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督促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取证质量,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格把握逮捕、起诉证明标准,对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在审查逮捕、起诉中认为证据存在瑕疵的,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及时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通过调取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等进行核实,确为非法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

(五)强化自身建设,从管理上防控刑事错案

在司法规范管理上,将检务督查和纪检监察查案工作常态化,对个案及时开展专案督查,实现了办案规范“零瑕疵”;开展“重规范、重细节”司法办案大评查活动,围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组织开展自查、互查和抽查。在案件统一管理上,全面上线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加强对案件和诉讼违法线索的统一归口管理,对司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目前,所有案件全部进入网上流转、网上签批,由“人管”向“网管”转变,实现了案件管理“零事故”。

二、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存在的问题

刑事错案防控既与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关,也涉及检察体制机制的方方面面。仅就实践层面而言,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面临的挑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重于保护,“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司法理念未能入脑入心

少数干警仍然存在“疑罪从轻”的错误观念,个别检察人员不能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对案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处理。抗诉理性不足,对有罪判决无罪、重罪轻判的案件关注较多,对那些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案件,则很少进行抗诉,绝大多数是被告人通过上诉乃至申诉来寻求公正的判决。[1]

(二)配合重于制约,不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

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侦查行为、退回补充侦查缺乏实质性约束力,导致检察机关应有的错案过滤功能大打折扣。同时,一些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不太愿意主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甚至排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实质性参与,增加了刑事错案发生的风险。

(三)“诉得出”重于“判得好”,证据收集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不强

从工作能力方面来看,部分检察人员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功底不扎实,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抓不住要害,有的甚至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公诉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四)监督制约重于责任追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虚置

从《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来看,应追究责任的错案界定标准不具体,错案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不规范,怎样启动程序进行评价、作出认定、追究责任,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虚置,出现错案追究不了,承担错案的责任也难以体现。

(五)案外因素重于客观公正义务,职业化立场难以站稳

案外因素主要包括:维护地方稳定的压力,应对新闻媒体的压力,特别是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的压力。此外,也不排除少数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人为造成刑事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的改进路径

防控刑事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迫切需要在树立法治信仰、完善证据制度、强化诉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改革部署五个方面发力,稳步推进检察机关防控刑事错案工作。

(一)树立法治信仰

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自觉坚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观念,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将法治思维融会贯通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司法办案各环节。牢固树立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加强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引导检察人员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排除各种不正当干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2]。完善对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办案人员在打击犯罪与考核需求、司法需求与考核目标之间进行取舍,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世界范围内刑事错案的发生多与证据的获取手段以及侦查方法的错误使用有关。因此,一方面,必须强化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标准、范围以及配套制度,使之成为防控刑事错案的根本保障。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包括权利告知程序、启动程序、调查核实程序、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二是明确非法证据的有关标准。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中的“等非法方法”进行细化,对“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的方式”的违法手段达到何种程度即予以排除作出相应的规定;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进一步释明,正确区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与合理范围内的侦查手段。三是科学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那些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绝对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该分阶段、有限地进行排除。[3]随着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善,应最终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及“毒树之果”均应予以排除。同时,设立若干不予排除的例外规定,保障例外情形下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四是建立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配套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一项规则,更是一个系统,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有效运作。至少包括:规范的侦查取证程序、完善的侦查监督制度、合理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有保障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必要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和完备的律师辩护制度,等等。

(三)增强诉讼监督“刚性”

就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总体而言,应增强诉讼监督“主业”意识,研究制定涵盖诉讼监督线索管理、审批、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运行机制,使诉讼监督工作有统一的路线图和明确的流程表。善于采取重大诉讼事项备案、重大案件介入、派员列席会议等方式,获取诉讼违法信息,运用法律监督调查等手段,增强诉讼监督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就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而言,一方面,要改进监督方式,在审前程序中探索以公诉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侦查情况,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除在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外,应总结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经验做法,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肯定,对介入侦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借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推行的规范执法“倒逼”机制建设经验,推动建立侦查和羁押分立的制度。就加强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把监督的重点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

(四)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

一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家型检察官队伍,准确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办好案件,在司法办案活动中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集成作用、传授作用、解难作用、界定作用,为站稳职业化立场奠定能力基础。二是建立办案保障机制。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保障主办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有决定权,并对决定所造成的结果负责;同时发挥检委会对主办检察官办理重大案件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要落实检察官办理案件时的职务保障和一定的免责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应被撤职、调动,对其人身和住所安全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三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工作机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应使其及时、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实质性进展,向其解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如何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办案机关的监督权,听取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公共媒体表达的意见,应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采取措施来防范和抵制媒体的不实报道,并结合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形成对自身办案能力的自信和对案件处理方式的确信,尽量减少公共媒体的不当干扰。

(五)落实司法改革部署,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建设

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切实将程序性管理权与办案实体处理适度分离,实现对司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和司法办案规律,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防止产生司法偏差。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完善错案追究制。一是突出错案结果监督。办案结果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处理或实体认定决定,并能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和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产生影响。要充分发挥办案结果客观、明确的特点,强化和完善对执法结果的监督评价,体现错案责任制的制度价值,彰显办案结果的重要性。二是界定错案科学标准。主要有:案件结果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案件结果造成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三是完善错案判定机制。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将每起案件都纳入评查体系,做到一案一评查,实现监督无遗漏。要成立专门的错案考评委员会,承担错案认定、设计相应的救济程序和受理办案人员提请复议等职责。四是加大错案追究处罚力度,切实发挥惩戒功能。

[1]高树之.追诉过度——一个亟待解决的公诉症结[J].中国检察官,2011(3).

[2]曹建明.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道路[J].求是,2012(5).

[3]孔令歆,孔繁娜.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J].保定学院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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