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酿祸要担责
2015-03-16贺玲
劝酒酿祸要担责
案例一:
快过年了,村民老李邀请儿子的同事们到家里来吃“刨汤”(杀猪后,吃全猪肉、猪杂的民间说法)。晚上7点过,同事陈某等人来到老李家。好客的老李抬出自酿的刺梨酒招待客人。席间,同事们都说陈某酒量不错,老李及其弟弟李小某便都向陈某敬酒。陈某酒兴大发,越喝越开怀。
酒席下半场,陈某开始显出醉态,老李便把陈某扶到自己的卧室休息。次日凌晨1点左右,老李的妻子进屋查看陈某的情况,发现他醉得厉害吐了一地,便赶紧清理了陈某的呕吐物。
凌晨4点左右,老李妻子还是不放心,又去看陈某,发现陈某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她便叫老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陈某背到公路边。但120医生到达后,发现陈某已死亡。早上7点过,陈某父母才得知消息。
经法医鉴定,陈某属于急性酒精中毒,因咽部反射减弱,导致饱餐后反流的胃内容物填塞咽喉、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好好的一桌酒席却吃出悲剧,双方对簿公堂。老李感觉很冤:“敬酒时,他自己一饮而尽,来者不拒。我们没谁对他强行灌酒。而且,我们一直在观察他,我老婆一夜没睡,反复查看,照顾够多了。”
法院经审理,确认死者陈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19.19万元。老李承担25%的赔偿责任,老李的弟弟李小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父母47978元和9595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应邀到老李家吃“刨汤”,但因饮酒过度导致急性酒精中毒,而这一事实又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的焦点在于谁应当对陈某死亡承担何种责任。在本案中,老李等人并未强行劝酒,陈某对席间敬酒来者不拒,由此可以判断陈某对自身醉酒而导致的损害也负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仅判决老李及李小某分别对陈某死亡的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3年12月20日晚,阿慧受邀与阿彬在酒吧饮酒。当晚凌晨1时55分,阿慧驾驶阿彬的摩托车,欲送其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阿慧、阿彬受伤,阿慧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慧不但是无证驾驶,同时也是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陈某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后,阿慧的亲属将阿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万余元。阿慧的亲属认为,阿慧系受阿彬邀请外出饮酒,期间阿彬多次对阿慧劝酒,而被告对阿慧喝酒及酒量十分清楚,在阿慧神志不清的时候,没有尽到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阿彬承担损失的1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理清阿慧死亡这一后果与导致其死亡的相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阿彬邀请阿慧外出宵夜饮酒,这与阿慧醉酒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是这却并不是导致阿慧死亡的直接因素。阿慧死亡系因其醉酒后还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所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阿慧负主要责任,大型货车承担次要责任,阿彬系乘客,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但是阿慧毕竟是受阿彬邀请去饮酒的,阿彬不但有劝酒行为,在对方醉酒后也没有尽好照顾义务,因此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就如何认定工伤进行了规定,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工伤需要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个方面作为判断要素。
本案中朱某等8人因工作需要被外派进行业务学习,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但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朱某在“工作晚餐”时饮酒后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所致。
对该问题我们认为工作晚餐饮酒系个人行为,而非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且朱某在饮酒后发生的伤害事故具有偶发性,也非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因此,不宜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伤害。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职工即便符合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如果嵌入醉酒这一因素,也不得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餐饮酒不属于日常工作内容的范畴,饮酒后发生受伤甚至死亡等事故也不属于工伤范畴。
(本期说法专家: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