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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一览表

2015-03-14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中小企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国务院小微

中小企业政策一览表

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创新和活力的源泉,是扩大就业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揽子扶持政策,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

2014年以来,为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国务院多次将扶持小微企业作为常务会议题,通过简政放权、正税清费、激励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产业支持政策,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升级。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从企业创办、资金引导、税费优惠、投资融资、创新研发和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部署下阶段扶持小微企业的战略方向。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委托,为配合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正开展2014中小企业政策大讲堂全国巡讲活动,并组织编制了《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2014)》。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及时、直观和系统化地了解国家层面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政策,我们结合《百问百答》内容,从企业创办、创新和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税费优惠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体系进行了梳理,编写了《中小企业政策一览表》,希望有助于推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政策阳光。

类别适用范围政策时限政策名称政策涉及中小企业的重点内容发布部门发文字号发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注册创办的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颁布执行时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国务院国发〔2014〕7号2014年2月7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一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国务院国发〔2014〕52号2014年10月31日企业创办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或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2014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部分政策执行至2015年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执行期为2014至2017年《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二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三是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22号2014年5月9日符合条件个个体经营者和小型企业实体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税〔2014〕39号2014年4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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