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2015-03-13吴正发
吴正发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吴正发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新疆克拉玛依834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特有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涉及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案例,而现行法律在处理这类问题方面没有规定明确。在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采取补充赔偿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降低了用工单位的风险,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工伤赔偿;责任竞合;民事侵权赔偿
一、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分歧
2012年3月22日,罗某到新疆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5月3日8时许,罗某受新疆某建筑公司的派遣到克拉玛依市三平镇工业园区某工地工作时,被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混凝土罐车撞伤导致五级伤残。罗某在治疗期间,新疆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189 652.99元。2013年1月,罗某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混凝土罐车车主刘某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413 850.32元。2013年10月14日,罗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确定新疆某建筑公司支付罗某工伤保险赔偿款288 912元。新疆某建筑公司认为劳动者已经得到人损赔偿,不应重复赔偿。[1]
各地法院对于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审判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原则。理由: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赔偿,带有公共救济的公法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人身权受到侵犯的赔偿,是私权利救济。两者权力基础、归责原则等完全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而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侵权人赔偿责任不得免除或减少。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充性赔偿原则。理由:虽然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坏赔偿两种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坏赔偿中重合的部分不应双重赔偿。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后,再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核算,如果侵权责任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则不予工伤赔偿;如果侵权责任赔偿低于工伤赔偿,则由工伤赔偿补足,以达到工伤赔偿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立法中未明确两种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模式,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如何处理两种赔偿请求权的顺序、如何处理两种请求权下赔偿数额的关系成为了难题。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规定零散分布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
1.《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对该条款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法院和学者认为该条款的规定是一种重叠性的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法律中的赔偿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能够获得双重的赔偿。
2.《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这属于劳动法中的特别条款,该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同。
3.《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工伤赔偿请求权对于工伤赔付具有优先权,用人单位在垫付了医疗费用后可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从而积极地促进了用人单位的给付,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该部法律尚未明确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竞合处理方式。
4.《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作出具体的规定。
5.《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011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处理作出规定,部分地区的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处理的方式各不相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依据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下的处理模式做出明确认定,仅是规定了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并未对能否同时提起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规定,也未对两种请求权的先后求偿顺序作出规定,更没有对两种请求权下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作出统一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模式
我国当前采取何种处理模式,由于目前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在法学理论界一般也无定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重复性赔偿模式(又称兼得性赔偿模式)。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劳动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以“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该案反映了第三人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重复性赔偿的情况。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鉴于劳动者所具有的双重身份特征,劳动者既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还可以向第三方侵权人提出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的申请,而劳动者的双重索赔行为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两种救济。法院支持重复性赔偿请求权的理由在于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参保率较低、工伤赔偿数额不高、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水平有限等因素,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此,部分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可以获得重复性赔偿。
2.补偿性赔偿模式。因地方法规的规定不同,部分法院依据本地方法规的规定采取补偿性赔偿的模式。例如在2007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发生机动车事故时,若受害人获得数额较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偿费时,不允许再提出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费用,但是,经保险机构进行鉴定,机动车事故赔偿金额较低的,仍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获得差额赔偿。该规定属于补偿性赔偿模式。法院以此为据仅支持工伤的劳动者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但不得同时获得工伤赔偿。法院采用补充性赔偿的理由在于适当削减用人单位的工伤支付,还可以规避劳动者利用事故的赔偿获取额外收益,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同时,在确保劳动者在发生事故时取得全额赔偿的条件下,发挥法律的防范功能。
从以上两种处理模式可见,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两种模式首先都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于能否兼得的问题有分歧。支持兼得模式的学者认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工伤体现的是公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民事侵权赔偿属于私法领域,两种利益取得并不矛盾。法律没有规定公法与私法竞合的处理,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来说更能保障其合法利益。支持补偿模式的学者认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因受损害获得两种以上的利益,一方面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侵占了部分公共资源,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平。法律调整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权益的制衡。
四、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建议
当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笔者认为采用补偿模式解决更符合立法的精神。理由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用途是用于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能因工伤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另外该规定也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
(二)采用补偿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改革转型时期,企事业单位用工难的问题很突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提高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积极性,解决就业压力,创造经济效益。反之,用人单位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还要承担不必要的用人风险,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采取兼得模式,也易导致少部分铤而走险者钻法律的空子,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伤赔偿。
正是基于此,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方面,我们今后应着力做好以下两点:
1.各省市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既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和积极性,从法律的层面缓解用工难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就业与用工环境。
2.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处理,在法律中应予明确,并且要详细制定出实施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主要从劳动者角度,让工伤保险赔偿先行一步,使劳动者最低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劳动者第一时间获得医疗救助等。工伤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可以实施代位求偿请求权。
[1]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EB/OL].http://anli.lawtime.cn/xsxfal/2007030151980_2. html,2007-03-01.
[2]安全生产法.[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910/14/5874842_408401655.shtml,2014-0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EB/OL].http://www.people.com.cn/GB/news/6056/20020429/720337. html,2012-04-29.
D922.5;D923
A
10.13677/j.cnki.cn65-1285/c.2015.01.15
2014-09-25
吴正发,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