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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015-03-11魏淑艳向镜烽王颖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社会治理管理创新

魏淑艳 向镜烽 王颖

摘要: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经过积极探索,各地形成了多种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新模式,对于促进地方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社会矛盾治理创新模式仍然存在制度创设不足、控制为主、治理成本高及人治化、运动式色彩浓厚等问题,根源在于社会矛盾治理的理念落后、法治化治理模式不足和政府治理转型不够,部分抵消了社会矛盾治理模式的效果。为此,要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共治的模式,完善民意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积极推进依法治理模式,改变人治和控制为主的治理模式。而政府自身的治理转型是完善社会矛盾治理模式的根本。

关键词:社会矛盾;社会治理;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6-0095-08

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中常见的社会矛盾

2010年以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选定全国38个市和县(市、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旨在通过这些试点,摸索社会管理的经验,对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38个试点单位中有27个进行了社会矛盾治理的探索,占总比例的71%,可见社会矛盾治理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社会矛盾的主要来源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正如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和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买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众多民生问题困扰着不少社会成员。因此,民生领域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策源地。民生领域的矛盾多由社会不公引发,例如劳资矛盾、流动人口不能享受当地市民基本生活待遇的矛盾、养老保障矛盾、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等等,都是缘于公民正当的权益受到侵犯,合理的利益诉求遭到漠视,或不能得到基本满足。此外,因地方政府的不负责任、甚至政府失灵引发的干群关系冲突也非常多见,这些都危害着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矛盾表现形式

就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主要有各种纠纷、群体性事件和信访的居高不下。其中,涉及土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劳资矛盾呈上升趋势、违章违建矛盾贯穿经年、涉拆涉迁矛盾不断、历史遗留问题久调不决、群访闹访事件频发、利用网络反映问题大增、暴力冲突事件频现、流动人口对享受本地市民基本生活待遇的利益诉求高涨等。

(三)社会矛盾的特点

1.矛盾构成越来越复杂

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构成类型日益复杂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利益冲突型。社会困难群体因利益受损与政府或相关组织所产生的矛盾属此类型。例如,企业改制中的下岗职工、城市拆迁中的失房居民、农村征地中失地农民等等,自身利益受损害而与政府、相关企业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

(2)情感对立型。因城管暴力执法、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等问题引起的干群关系对立,表现为仇官心理和行为即属此型。

(3)心理失衡型。因分配不公导致贫富收入差距过大,加之某些富人为富不仁行为的刺激,致使一些生活贫困的社会成员心理失衡,产生仇富心理和行为属此类型。

(4)暴力对抗型。因边疆、民族、政见分歧等问题而产生的冲突对抗活动属此类型。例如,国外政治势力插手,利用我国的民族问题、边疆问题等,支持少数恐怖分子进行暴力恐怖活动,与国家和人民对抗而产生的冲突类型。

2.矛盾冲突群体化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目前社会矛盾冲突群体除失地农民外,还包括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离任村干部、计划生育处罚对象等等,矛盾冲突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群体化。群体性事件数量持续上升。据统计,国内近几年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都在10万起以上。

3.矛盾表达方式越发激烈

许多社会矛盾的表达方式日益激烈。表达方式由个体方式向群体方式转化,呈现组织化行为,如有目的的游行、请愿、集体上访,甚至由非暴力方式向局部骚乱、打砸冲击政府机关等暴力方式转化。

管理视界每个栏目名称魏淑艳,向镜烽,王颖: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研究二、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的主要类型、成效及问题

(一)主要类型

纵观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中所进行的社会矛盾调解治理实践,北京东城区、太原、重庆等27个试点单位探索了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1. 防控结合模式

(1)治安管控。所谓社会治安防控模式,是指“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运用侦查、预防、控制、管理、打击、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建立起来的,以人防、物防、技防、意识防相结合的反应快速、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安排”[1]。27个试点中多家单位采用此模式,如北京东城区、陕西西安市等地均以此模式著称。北京东城区推行了网格化治理模式,加强了社会治安防范治理。西安市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使重点地区社会治安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2)以制度创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太原市等试点即是此模式代表。太原市在创新实践中,注重用制度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模式,出台规定,明确严格规范9类应当评估的事项和两类必须评估的事项;二是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模式;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全市未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种制度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能够从源头防范矛盾的发生,具有显著的预防效果。

(3)以加强“民生工程”建设预防社会矛盾。合肥等地重视通过改善民生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即属此类型。合肥市坚持以惠民导向促和谐,全面加强养老、医疗、低保、救济等社会保障,深入实施“33+X”项“民生工程”,让发展成果更多更直接地惠及百姓。如在推进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坚持以“和谐拆迁”暖民心,先拆违、后拆迁,“一把尺子量到底”;实行拆迁安置“三榜公示”等制度,一碗水端平。几年来,全市拆迁(违)1700多万平方米,涉及6.7万多户群众,没有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2]

(4)通过建立综合网络信息平台预防社会矛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将信息技术用于社会矛盾的预防处理,是试点实践经验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创新。在此方面,不少单位都做了大量工作。以石家庄市为例,该市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了社会治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2.信访落实与民意调查模式

(1)通过落实接访模式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我国最传统的诉求表达渠道就是信访制度,持续增长的信访问题也是困扰政府的“老大难”问题。试点单位在处理信访方面做了许多务实工作,形成了各自的模式。河南三门峡市实行领导挂牌接访和接访公示制度;抓好“五位一体”接访模式的落实;在市、县两级成立由党委常委挂帅的群众工作部,同时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群众工作站(室),并赋予群工部指导监督、调查督查、批评表彰、责任追究等七项职能,实现了信访工作由办信接访向“解决问题”上转换。同时,规范信访秩序,对非正常上访依法进行处置。

(2)实施“大走访”模式进行全方位民意调查与问题处置。重庆大渡口区试点经验即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大渡口区在社会矛盾预防中推行干部“大下访”,成为解决群众诉求的“直通车”。全区机关干部入户走访8万余户居民,收集社情民意1万余条,解决突出问题630个,帮助协调致富项目225个,落实帮扶资金60417万元。[3]云南楚雄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大走访”活动。在走访过程中,建立健全民情责任区,以村、村民小组、农户为单位设立三级民情责任区,采取定人、定片、定责包保的办法,实现民情责任全覆盖。以上试点经验可看出,民意调查能够客观地了解民意,迅速掌握地方热点问题,了解社会动态,及时解决矛盾。

3.社会矛盾调解与处置模式

(1)基层工作站与心理疏导模式。延吉市、贵阳市即探索了这一模式。这些地方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实践对社会矛盾协调模式建设都是从建立基层工作站方面入手,了解民意民怨。如延吉市坚持基层在线,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行“三站”统管,在全市社区和村屯设立综合信访站、民生服务站、群众工作站,及时了解民意,解决民需。贵阳市在市群工中心内设群众服务室、网络群众工作室、社情民意室、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等7个工作机构。群众服务室主要突出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和服务,正是如此,这些试点能通过利益引导对错误的利益观进行引导和修正,通过心理疏导室对民众矛盾进行内心疏导,从而能及时地对社会矛盾进行有效协调和疏导。还可以通过利益补偿,在法治政府框架下对那些社会困难群体利益损害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正,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

(2)第三方身份的人民调解模式。人民调解是在各级调解组织的引导下进行的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约束、服务的民众自治活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长沙、深圳等地探索了这一新模式。长沙市成立主要由退休法官、检察官及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调处医疗纠纷。云南楚雄市组建覆盖市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4013个,设专兼职调解员12515名,实现了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凡是有矛盾纠纷的地方就有调解工作在开展的目标。[4]深圳市在全市90%以上的社区配备了700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政府出资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负责调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民间纠纷和治安调解中的民事赔偿,积极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种调解模式的缺陷是,如果调解协议中有一方不履行责任,还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第三方身份的人民调解模式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大调解”模式。我国社会矛盾调处模式是由人民调处模式、行政调处模式和司法调处模式组成的大调解模式。由于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等因素,大多数试点单位都将三个调处模式进行相互协调配合,从而搭建大调解综合社会管理平台。例如,深圳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与信访、公安、法院、劳动社保等部门实现调解联动,并在全市90%以上的社区配备了700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政府出资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负责调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民间纠纷和治安调解中的民事赔偿,积极以调解方式结案。云南楚雄市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委员会网络,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五调对接”,成立医患、交通事故、劳资、教育、物业、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和环境资源等九个行政纠纷调解中心。这种大调解模式能够杜绝推诿、拖延、梗阻现象的发生,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宜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4)党政司法等多部门共治的“一站式”综合调处模式。贵阳市试点实践经验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这种试点经验是建立社会矛盾综合服务调处中心,对各类矛盾进行集中调处。例如,贵阳市创新构建群众服务工作平台,整合管理资源,组建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在市委群工委的领导下与市信访局合署办公,市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28家职能部门派员入住市群工中心,设立14个接待服务窗口,实现信访工作由“中转站”向“终点站”转变,着力打造“责任明晰、调处有力、决策快捷、权威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28个职能部门在群工中心设置窗口,建立部门调处、中心牵头调处、领导调处“三级调处”模式。这种社会矛盾综合服务调处中心改变了我国行政机构办事拖拉的问题,能够及时为民众做好服务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而增强了政府社会管理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二)成效

1.降低了社会矛盾事件的发生数量

27个社会矛盾治理试点经验不同程度地减少了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正如合肥市的拆迁安置“三榜公示”制度,拆迁一千七百多万平方米,涉及群众人数众多,却没有发生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地方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对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2.创新了矛盾协同调解治理模式

以上许多试点中都运用了很多调解手段,充分发挥了各个调解模式的优势,协同工作,弥补了单独运作的不足。建立了部门调处、中心牵头调处、领导调处“三级调处”模式,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和无缝对接,民间组织也介入调解,这对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工作有显著的效果。

3.推进了民主工作方式,使民众有话语表达权和利益诉求渠道

很多试点单位在社会矛盾治理方面都注重落实接访制度工作,并且进行干部“大下访”活动听取群众心声,注意以民主工作方式解决问题。重庆大渡口区还开展“三进三同”、“结穷亲”活动,征集民意,倾听群众心声,让群众把问题讲出来,这相对于以前的官僚主义的工作方式是一大进步,更是调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良策。正如于建嵘教授所言,“只有当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底层阶层都感到有利益表达的渠道,并意识到这种表达是有效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健康和谐的”[5]。

4.提高了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

服务型政府就是为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治理制度安排的政府。[6]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相比过去而言,政府在服务意识、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上都有了不少改观,在以上试点经验中,政府充当了服务的角色,通过民生制度创新和大量民生建设措施,加强了养老、医疗、低保、救济等社会保障,以此寻求服务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法和出路。这对于有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政府而言,从办公室政治到积极主动为社会服务,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三)主要问题

通过对试点单位的实践研究可以发现,社会矛盾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基层社会矛盾调解治理的模式。但是这些调解治理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整体上社会矛盾治理模式刚性不足

进行社会矛盾治理的试点单位对社会矛盾调解治理多是自定红头文件,缺乏地方性法规的政策保障。政府都是根据现有工作需求作出政策性规定。而社会矛盾治理的刚性制度创设非常必要,它是开展矛盾调解和治理工作的依据,如果没有一以贯之的制度规范,调解治理工作中的随机性则不可避免。只有创设法治化治理模式才能实现稳定的效果,才有助于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提高矛盾治理的水平。

2.人治、运动化色彩仍显突出

从现有案例来看,许多社会管理创新试点的经验,都是依赖于当地领导干部的创意、思路与热情得以创造和产生,创新模式多具有临时性、运动性的特点,缺乏法律法规手段做保障,因此,容易出现人走茶凉的问题。而且,矛盾解决往往是因人而异,因而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而社会矛盾治理,无论是各种政策还是程序或制度都需要合法的来源和实施依据,特别是社会矛盾治理模式涉及到各种纠纷,更是需要借助法律的公正性来裁定。而在所有试点中法治化模式并不普遍,社会矛盾调解治理随意性特点仍比较明显。

3.矛盾预防治理模式仍以控制为主

在预防治理方面,采取控制的模式。多数试点都是通过社会治安防控和民生改善来进行预防工作,没有从社会矛盾的根源上进行预防,总想一味地控制社会矛盾的发生。实际上,许多矛盾的发生根子在政府不能依法行政,政府与民争利。在当今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建立从根源上预防社会矛盾出现的有效模式,而不是控制式的、本末倒置式的治理。

(四)模式问题产生的根源

1.矛盾调解治理理念落后

地方政府社会矛盾调解治理过程表明,传统理念依旧存在,强制维稳的观念、控制至上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这种观念导致用权力压制社会,容易导致矛盾的升级。目前,被有些地方奉为经验的网格化治理模式,就是控制思维的表现,管理成本高昂,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政社合作治理。[7]

2.矛盾调解治理模式多处于末端治理

这表现为现有矛盾调处模式大多是在矛盾发生之后,如处理信访案件,处于治理过程的末端,只能被动地对现有矛盾应急处置,无法从源头上对社会矛盾的产生进行治理。这种反应性的调解方式非常被动,往往是救火式的。同时,我国社会矛盾调解治理的制度缺失和法规缺陷,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领导干部在社会矛盾治理决策上有较大的随意性,体现出人治化的思维与特点。

3.政府自身治理转型滞后部分抵消了社会矛盾治理模式的效力

不可否认,许多社会矛盾的制造者是政府自身,某些政府官员的不负责任、违法行政、服务工作不到位等制造了不少矛盾。如政府不顾资源环境,片面追求GDP的行为,制造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民众大规模的环境抗争就是表现。所以,政府治理转型至关重要。

三、社会矛盾治理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服务与疏导相结合的社会矛盾治理模式

综观社会矛盾治理的27个试点经验,社会矛盾治理基本都采取了社会治安防控、民生改善、信访落实、下基层接访等措施来预防和处置社会矛盾,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上述治理模式仍表现出强制性、人治性、随意性的特征,今后应通过制度建设来建立服务与疏导结合的治理模式。

1.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困难群体扶助制度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同时,对由于政策调整、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等形成的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扶贫等措施来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本质上是建立服务型政府。

2.健全和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一些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崩塌和心理失衡,进而滋生社会冷漠和社会报复心态,社会治安事件频发,治安形势恶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中有些问题,如果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疏导,一些矛盾和失衡心理就能在健康的轨道上获得缓解。因此,有必要依托政府民政部门、社区、专业性民间组织建立困难群体心理咨询和困难援助机构,对困难群体中陷入心理与生活困境的成员进行心理干预和救济,形成强大的咨询疏导网络来消除社会绝望心理。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报复和社会伤害事件,促进社会和谐。而这类组织的有效运行,仍需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应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3.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大数据技术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运用已经开始,今后应进一步探索将其用于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设的技术基础。《大数据时代》作者指出,“大数据是社会的一种新型能力: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深刻的洞见”[8]。大数据技术已经在公共卫生、交通运输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今后应尝试推进它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设方面发挥作用。“所谓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是指在社会矛盾处于潜伏时期,能够及时观察、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的组织体系和制度设计”。[9]它是预防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机制。为了防止社会矛盾的恶化和爆发,必须建立畅通的反应模式和社会矛盾信息及时准确的检测和预警。这一模式依靠信息的收集、跟踪、分类排查和处理,通过观察和及时预警,提高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预防社会矛盾的升级。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对舆情监测进行舆情分析,了解民意动态和民众诉求,及时进行矛盾处置,防止矛盾升级,将社会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民意诉求和利益补偿机制

目前27个进行社会矛盾治理的试点中,在诉求表达模式建设方面都比较重视信访制度和民意调查。但是民意调查基本都是通过干部进行的“大走访”活动,这样比较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不高。在做好信访制度建设与民意调查的基础上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推行地方经济社会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听证制度

现在许多矛盾来源于民众对政府决策的不认同。为减少社会矛盾,地方政府应建立民生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机会。这种听证制度可以为利益相关民众就有关问题直接陈述意见、反映问题提供保障,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了解民众迫切困难与问题,及时调整不当政策,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减轻信访的压力。

2.建立网络民意调查制度

当前我国互联网已经基本普及,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44%。网民数量的增多,不仅推动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更增进了网络民意与政府公共治理间的互动。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新的技术形式,建立网络民意调查制度,开辟地方网络民意通道,及时了解民生诉求,了解民众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反响,对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行动进行事前事后的调查评估,为政策作未来调整提供重要参考。

3.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委托民间组织进行社会问题调查

仅仅依靠政府官员走访了解民间诉求远远不够,事实上政府官员的精力无法承担了解巨量社会诉求的强度,成本还很高。因此,政府应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民间组织深入民间,进行社会调查,了解民间意愿,及时处理民众要求解决的政策及社会问题。

4.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补偿机制

近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达十余万起,根据社科院蓝皮书的报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社会冲突有三个焦点问题:征地拆迁、劳资关系和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占50%左右,环境污染加上劳资关系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占到30%左右,其他的占20%左右,环境保护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问题。 [10]大量的利益损害,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此外,政府还应该超脱利益羁绊,不与民争利,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困难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三)建立社会矛盾法治化调节处置模式

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经验可以看出,目前一些试点在社会矛盾处置方面多数运用人民调解和人民、行政、司法联合调处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大量的社会矛盾仅仅依靠行政司法部门调解来解决,显然成本较高,而且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应该采取两步走策略。一是适用调解则调解。可以把人民调解置于首位,但应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即发挥法律专业性民间组织的作用,调解社会矛盾,减少行政成本。二是对适法的社会矛盾,推动其进入法律渠道,通过法律途径作出公正的裁判。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使大量信访案件的解决从属于法律化模式。

(四)完善社会矛盾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在所有试点中都一直强调怎样去加强矛盾调解治理的便民服务,忽略了对调解治理工作中的监督和责任模式的落实。针对矛盾调处工作中的问题,要通过制度规定明确领导者的责任,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过错和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防止“不作为”现象频出。必须对打压信访群众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处置,要全面落实信访积案排查化解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因损害民众利益,造成严重社会问题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对漠视民众合理诉求,拖延、不作为的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本质上要建立责任政府,明确相关各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工作责任,让各部门切实承担起相应的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五)政府必须实现自身的治理转型

要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避免政府成为“麻烦制造者”,本质上要依赖政府治理转型。为此,政府需要进行三个方向的转型。

1.政府要进一步由官僚化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政府要在观念、制度、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全面改革现有政府治理模式,建立服务型政府,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的民生权利。近十多年来,中国地方政府在此方面进步堪称显著,但许多基层政府仍然未摆脱官僚化政府的本质,服务型政府建设远未完成,仍需要鼎力推进。

2.政府要由人治型政府向法治型政府转变。社会矛盾治理创新固然重要,从源头上遏制矛盾滋生更为重要。当前社会矛盾林林总总,原因众多,但诸多矛盾根源却在政府。或者政府与民争利,损害民众合法利益;或者企业污染环境,民众维权,政府偏袒企业;或者劳资纠纷,政府偏袒资方;等等。情况不尽相同,但根子在于政府是人治政府,不能依法公正行政。理论上,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而现实中,当手握公共权力的政府侍强凌弱时,官民之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免,进而对立冲突。因此,要减少社会矛盾,政府必须由人治政府转型为法治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这即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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