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快递企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思路
2015-03-11曾小敏
曾小敏
摘要:2013年底,国务院再一次扩大试点行业,将铁路运输业与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一直以来归属于邮政行业的快递企业终于名正言顺地加入了“营改增”大军。“营改增”对快递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快递企业应如何应对?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对快递企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营改增 快递企业 影响 对策
2011年,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由此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序幕。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市;2013年4月,试点范围进一步广大到全国,广播影视行业也纳入扩容范围;2013年底,国务院再一次扩大试点行业,将铁路运输业与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快递企业也包含内。
一、快递行业适用的“营改增”政策
(一)快递服务的行业归属
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这里的快件或物品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长期以来,快递服务一直归属于邮政行业,并未单独划分为一个行业。在2009年新《邮政法》修订后,新邮政法中首次出现“快递企业务”这一称谓。从事快递服务的定义来看,其行业归属应该是处于邮政业与物流业接壤的边界,因此在之前物流业营改增时,已有部分快递企业“自愿”加入了“营改增”行列。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我们在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中无法找到对应的解释,而在物流辅助服务第9条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找到快递最典型的服务:收派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提到:收派服务作为物流辅助业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快递服务在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行业归属应该是“运输业务+收派服务(物流辅助业务)”。由于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快递服务的明确的相关税务规定,这一普遍观点也是现行的做法。
(二)“营改增”中有关快递企业的相关规定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从快递服务的定义来看,其收寄、分拣和派揽的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而中间的运输环节,则属于运输业。因此,快递企业缴交增值税有三种情况:一是为出口邮件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为国内邮件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三是为国内邮件提供的收寄、分拣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缴交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快递企业的影响
(一)快递企业的不同服务收入所适用的“营改增”税率问题
1.快递服务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税率,造成计税基数取数存在主观性
如前面所述,快递企业里免税与应税服务并存,应税服务中,还需区分不同税率。对于免税业务收入,快递企业一般都有单独核算;而对于不同税率的服务收入(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按现行的快递企业务的运作模式,则很难严格区分。运输服务收入与收派服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给计税基数的取数带来了困难。快递企业务的特点将运输业务和收派业务合二为一,在快递企业中,这两项服务密不可分。而为了适应“营改增”,快递企业就不得不人为地将这个业务拆分为两个服务内容分别核算收入。
2.免税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税应分开核算,但实际工作中较难分清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内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快递企业收寄的出口邮件,在运到出口口岸之前,是与国内邮件一起运输的,出口邮件在国内从收寄地到出口口岸之间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该予以转出,但目前快递企业还比较难准确取得该数字。
(二)“营改增”后快递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
1.机构设置问题导致免税服务与应税服务的成本无法准确区分
快递企业是网络型企业,快递服务有收件、分拣、运输、派发等环节,传统的快递企业均按这些环节设立相关机构部门。无论是国内邮件还是国际邮件、同城邮件,在中间环节均应通过相同的机构进行处理。“营改增”之后,快递服务中国际邮件的服务属于免税业务,相应成本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是按原有设置的机构,该部分成本有一大部分是与国内邮件服务成本无法区分的,这就包括了处理场所、处理工具、耗材的相关费用、国内运输成本等。
2.与供应商签订的跨年度合同中影响到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提供的问题
快递企业营改增之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存在跨年度的情况。由于在营改增之前,快递企业一般对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予以太多关注,因此,有部分供应商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快递企业也只能接受这个情况,这就增加了快递企业的增值税负。
3.对客户报价的问题
与以往所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不同,快递企业“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改增后,快递企业与客户结算的价格,理应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再增加增值税部分。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多数快递企业无法实施这种做法,只能将原有价格作为含税价对客户收费。这样,快递收入在无形之中就减少了增值税的部分,影响了快递企业的营业总收入。
(三)“营改增”后快递企业财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1.快递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核算缺乏实战经验
快递企业务一直以来均缴纳营业税,而快递企业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也很少,因此快递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增值税的机会并不多,多数对增值税的认知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增值税核算如何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中碰到相关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许多快递企业财务人员都没有多少头绪。
2.进项税额抵扣项少
快递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是其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占了企业成本三分之一。而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成本除搬运费外均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现有快递企业的大部分运输车辆、分拣处理设备均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也无从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使得快递企业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成本项目非常有限。
3.收入分项核算工作难度大
快递服务的定价一般是“一票到底”,未按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分别定价。依据前文分析,“营改增”后快递企业必须对“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将对快递企业从高认定适用税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快递网内网间财务结算比较繁杂,许多快递企业之间还是采用内部结算方式,这对于如何清晰地界定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和收派服务收入,难度比较大。
4.增值税票种类较多,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量增大,管理难度系数随之加大
由于快递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涉及到不同税率的情况,因此快递企业很可能出现为同一个客户提供这些不同税率的报务的情况。此时,快递企业对这一客户开具的发票就会出现不同类型,可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可抵扣的不同税率的增值税票都应分别开具。对同一客户开出的发票张数就会成倍增加、回款的对账工作量也急剧加大。
三、快递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变革的对策建议
(一)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营改增”扫盲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颂布的法规。要合理依法缴纳增值税,做到不枉交、不漏交,管理层要有强烈的税收意识。“营改增”后,客户端的解释、开票方式的改变,对供应方发票的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供应商的重新选择,这些都要求管理层对“营改增”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增值税知识的培训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而如何依法计算缴纳企业的增值税则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职责。营改增后,快递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应知识的培训。从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方法,到进项税额的把关、控制,纳税义务时间、免税项目、简易纳税方法等等,这些知识财务人员都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才能为企业做好增值税的缴纳工作。
(三)清晰核算免税收入、运输收入与收派服务收入
为了合理合法的缴纳增值税,快递企业应该依据免税业务和运输、收派业务分别进行合理清晰地进行收入核算和归集。快递企业应结合机构调整情况,清晰界定每一项业务收入的核算范围,确保核算期间口径一致。
(四)进行机构调整,做好不同环节间的成本结算
营改增后,免税服务收入与不同税率的服务收入均应分别核算,而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必须能够合理的归集。这就要求提供这几项服务的不同资源要重新进行整合,对现有的机构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设立专门的国际快递企业务机构、成立专门的运输机构,对不同机构部门间相互提供服务的部分,应按合理的价格结算相关成本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国际快递公司和运输公司。
(五)理顺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结算关系
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发票开具规范的供应商,公开透明结算,索取正规合法抵扣凭证。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的税种。而增值部分在税收实务中是根据收入扣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能否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直接影响到企业应增值税税负的高低。
(六)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做好与客户的收入结算管理和增值税票的管理工作
由于快递企业因税收优惠和税率不同,对一些客户同时开具不同类型的发票,造成企业开具发票张数较多、回款的对账工作量大、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一现象,建议企业以电子技术手段来解决。应收账款工作较为琐碎和机械化,但是关乎企业生命的血液回流工作,企业不可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下一生产劳务环节予以抵扣的依据,是整个增值税管理链条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规范管理也是税法所要求的。这两项工作企业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可以开发相应软件,以科技手段来确保这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七)积极学习和运用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对营改增工作作了较为详尽的指导,对具体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作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营改增试行阶段,各地国家税务机关也针对少部分因成本结构、发展时期不同而在短期内出现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出台了一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快递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控制企业税负的上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提到,国际运输服务是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但享受此类政策的运输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同个文件里面也提到: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与免税的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予以抵扣——前者准予抵扣而后者不行。快递企业的国际邮件业务,同时涉及到国际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但快递企业作为一个网络型企业,其国际邮件的快递服务,是由各终端收寄集中后再统一发往国外寄达地,某区域的快递企业并不一定具有国际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因而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国际运输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只能享受收派服务的免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此时的国际邮件国内运输段运费进项税额,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快递企业如果对其运输业务单独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取得相关的国际运输许可证,并对国际邮件的运输收入单独核算,该收入就可以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相应的国内段运输费也不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在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之后,还必须对其运输的国际邮件与国内邮件的国内段运费分别与收寄端进行结算,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快递企业的税负达到最小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4).
[3]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标准》.2011(12).
[4]古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战解析(上)[J].财会月刊,2014(1).
(作者单位: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