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2015-03-11
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发布会介绍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本刊讯】 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了2015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主要介绍了《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两个文件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首先由李朴民介绍总体情况,李朴民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精简审批事项 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以国办发(2014)5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工作方案》从改革方案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制为重点,提出了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目的就是要解决前置审批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李朴民介绍,《工作方案》一共是4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了进行这项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第三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和进度的安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就是清理、确认、修法、公布、立法、建网。时间安排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2014年底,初步完成事项清理工作,公布取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第二个时间节点2015年6月,制度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完成,平台建设实现中央部门的横向联通。第三个时间节点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全国范围的纵向贯通,构建起纵横联动协管、监管的新体制。按照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通知,明确要求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主要是银行贷款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三个大类,18项前置条件。这个文件要求以后再制定新的制度规定,通知和办事指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这个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们工作方案提出的第一个时间节点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又标志着工作方案的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第四部分,组织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两个工作小组,一个是制度工作小组,一个是技术工作小组,抓紧推动、组织落实。
罗国三在发布会上重点回答了现行投资审批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并详细解读了《工作方案》明确的六项工作任务。
在回答现行投资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时,罗国三指出,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讲,就是前置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具体来说,从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10多年来,已经取消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范围由核准目录来确定,目录之外的都实行备案制管理。
罗国三介绍,核准只需要办理一道手续,在核准之前,要办理的前置条件还非常多,可以把这些前置条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梳理了一下,大概有30多项,涉及20个部门,也就是说,有些部门是不仅办一道审批,还办理多项审批。第二类前置条件,我们叫前置手续,就是没有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规定,核准机关还要求企业提供的前置手续或者审查性文件。大家可以想象,30多项前置审批加上20多项前置手续,大数是50项,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每一项20天,可以延长30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50乘以20就是1000天,如果50乘以30就是1500天,我觉得这和现实情况大致吻合。这样一定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
罗国三继续指出,还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很多都是强制性的中介服务,再把这些时间算上,可以想像核准的前置时间有多么长。而且对中介服务大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或者说要求的执行不严格。有很多同志、相关人士作过分析测算,实际上中介服务的时间比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还要长。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动作改革手段加以解决。所以,《工作方案》把下一步改革的内容作了一个全面的阐述,我们下一步主要就是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罗国三在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工作方案》明确的六项重点任务,介绍说,《工作方案》明确了六项工作任务,而且有责任主体,也有主要的时间节点。
首先是清理。清理的原则很明确,叫做“五个一律”。第一,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而且我们已经发文明确取消了。第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我解释一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项目建设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是核准的前置条件,实际也可以理解为是开工、生产经营的前置条件。但是长期以来,核准机关把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作为了核准的前置条件。第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以外,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第四,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第五,关于中介服务,除了特殊需要并且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这是我们清理的原则“五个一律”。目前,发改委、中央编办已经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在2014年底以前,对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进行清理,目前,各个部门已经把清理的结果报到了发改委和编办。
其次是确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发改委、中编办要组织专家对部门清理的结果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建议。如果涉及到修改法律法规的,我们也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这项工作要求是在今年的1月底以前完成,相关建议将送交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第三是修法。这项改革涉及到不少法律法规的修订,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要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这项工作在确认之后送交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分别由国务院作出修改行政法规的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法。当然,还有相应的一些部门规章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是公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出相应修改之后,发改委和中央编办以及有关部门要把清单整理出来,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包括办理的流程、条件等等都要进行公开。
第五是立法。有一个标志性的文件,就是《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这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把改革的精神、要求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首先,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这两项前置。对于少数重特大的项目,也会把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审批,就是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30多项前置审批今后就保留这两项半。另外,要优化审批程序。刚才讲到30多项前置审批,包括两项半前置审批,其他的经过清理确认以后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保留的还要保留,保留之后这些审批程序要优化审批程序,包括同一个阶段、同一个部门实施的多项审批事项都要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所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的结果等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是建网。这里有一个要点,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以后,系统要自动生成一个项目代码,这个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的身份标识,而且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从申请到建成投产,这是一个完整的建设周期,身份代码就始终跟随着这个项目,不管是查询、办理、监督,都是对应着这样一个唯一的身份代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发布会上,罗国三还介绍了发改委和中央编办在12月31日联合印发的通知,公布取消了三大类、18项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情况。罗国三指出,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提前开展了工作,发改委和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开展了工作。文件已经在2014年的最后一天以发改投资2999号文件发布实施,归纳为三大类、18项。这里所谓的三大类,一类就是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比如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第二大类就是审查类的材料,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范审查意见。第三大类就是协议合同类,这更能说明问题。比如电厂的煤炭来源、怎么运输、经过燃烧以后产生了粉煤灰,这些副产品怎么利用,这是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这三大类、18项,就是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甚至连部门规章规范性的依据都没有,但是由传统的审批延续下来的前置手续,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要率先公布取消,我们也称之为第一批取消的。这些前置手续都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或者是由企业作出决策的事项,如果再把这些事项继续作为核准的前置审批,明显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不符合四中全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