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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11徐兴泰戴春燕范一鸣李雪萍

时代金融 2015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建议监管

徐兴泰 戴春燕 范一鸣 李雪萍

【摘要】互联网保险在2011年到2013年发展迅猛,尤其是2013年,互联网保费规模翻了几番,互联网保险发展已成为保险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保险也有其缺点,本文阐述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策,以期对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监管  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供产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代理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代发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代理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2]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

[3]单佳锋.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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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海超.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网络营销[J].企业导报,2012(19):167.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201413655012Y)。

作者简介:徐兴泰(1993-),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江苏省省级大学生创新课题——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前景,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会计学(CIMA方向);戴春燕(1993-),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范一鸣(1993-),男,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李雪萍(1992-),女,汉族,江苏无锡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CIMA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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