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魔鬼”辩护
2015-03-10沈占明
沈占明
前不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鉴于该判决目前正在最高法核准之中,这里不对判决作评论。笔者比较感兴趣的是,在这样一起“是非”已被事先张扬的案件中,如何为被告人辩护。
说实话,同以前发生在北京的韩磊摔死婴儿案、西安的药家鑫捅死车祸受害人案一样,为复旦投毒案被告人辩护也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主要是因为从律师的角度看,“大限”已定,必须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无罪的理由,而这些只能完全靠辩方去指出、寻找甚至是“发明”。而对这样一个证据扎实、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想在经验丰富的控方手中寻找一点瑕疵、一丝疏漏分外艰难。但辩护方还是努力说出了“被害人因肝炎而死”等不少“理由”。一些网友从开始质疑这些荒诞的理由进而质疑律师的人品。
关于“出格”辩护,国外有过更极端的例子。1999年,日本发生福田孝行杀人案:18岁的被告人福田孝行窜入他人家中,将年轻的女主人掐死并奸尸,将被害人不到1岁的女婴朝地上狠摔几下后发现仍活着,又用绳子勒死。对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歹徒,有21个律师自愿为其辩护,辩护理由超出人类的想象。这些律师们认为:被告人只是想拥抱被害人,获得失去的母爱,结果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对奸尸的解释是:被告人认为通过输送精子能够让被害人起死回生,所以奸尸是在救人。至于勒死女婴,律师们坚持说被告人只是想在她脖子上绑个蝴蝶结。
要知道,这些可不是疯子的酒后呓语,而是一群谙熟法理满腹经纶的绅士们在庄严的法庭上非常正式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人认为:允许这类人在这么严肃的场合胡言乱语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人类正常理解力的侮辱,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因此希望法律能最大限度地约束辩方的言行,中断那些明显的狡辩和信口雌黄。
然而,允许这样的“乱象”出现,恰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存在两个事实,一个是曾经发生的事实,一个是法律事实。法庭通过严格的程序用证据推导出法律事实,使之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来事实。有时候每个人内心都明知一个“事实”,但因为证据的欠缺,不能由“合理怀疑”转至“充分证明”,法庭也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去还原这个事实,任何一方的还原都可能受到另一方的质疑和反对。而正是在这种反复的质疑和锤炼下,被确定下来的事实有着牢固的硬度和韧性,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也正是因为忌于辩方在旁边一直投来的犀利而挑剔的目光,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才能够一直保持警醒,审慎办案。
在法庭上,没有争论,没有交锋,没有火药味,只有一个声音在回荡,这会是一种可怕的宁静,是呼格吉勒图式冤案的温床。在法治社会中,祭法律之剑斩妖除魔与给那些依法为“魔鬼”辩护的人一个话筒,同样重要。因为当程序正义失守之后,我们即便惩罚了一个事实上做了恶的人,它也将为冤假错案埋下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