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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探讨

2015-03-10李爱红张海俊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8期
关键词:路径探讨财务公司转型

李爱红 张海俊

摘要: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竞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企业集团开展国际竞争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金管理能力,必须具有自己的专业机构执行集团化的资金管理和投资的任务。但是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财务公司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跨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壮大财务公司的规模。财务公司通过转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推动业务创新,最大限度的组织调动全社会的金融力量和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强化对集团的服务功能,推动企业集团国际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财务公司 转型 金融控股公司 路径探讨

一、财务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财务公司转型的内在动力

我国财务公司在金融业务方面的混业经营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允许企业集团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信贷业务、债券发行和代理发行、投资和代理投资业务、结算业务、产品融资业务、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同业拆借业务、外债融资业务、担保和咨询业务以及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目前,多数财务公司都不同程度的涉足资本市场,在国债、企业债券和一级市场申购等业务方面成为资本市场的活跃参与者。审慎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在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和支持下,不少财务公司积极参与货币市场运作,成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在我国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比较少,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轨迹均是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而来的,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的典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转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逐渐被各国接受。就财务公司而言,“混业经营”至少包含两方面含义:经营业务种类的增加和业务对象的拓展。

国内现行法规从总体上讲仍将财务公司的业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在集团内部事务已经不足以满足财务公司发展需要时,通过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市场的投资来扩大经营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而当财务公司持有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达到一定的比重、涉及的领域达到一定广度时,财务公司也就成了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下,为了满足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财务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的首选甚至是惟一的选择。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是中国财务公司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甚至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未来。在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讲之“转型”、“混业经营”即是指金融控股公司。

二、财务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分析

(一)扩展客户范围

财务公司要跟上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节奏,通过提升自身资本实力,营运能力以及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在为企业集团提供更全面服务的基础上,各项金融业务向集团外延伸。拓展金融业务的范围,在保持集团内部客户的基础上和大力发展集团外部客户,重视集团外部客户在财务公司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为集团内部和外部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拓展财务公司运作的空间。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兼并和重组,发行债券,参与上市公司融资,逐步突破财务公司单一服务集团的体系,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高度结合。

(二)丰富资金来源

就财务公司而言,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保证财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财务公司资金来源从整体上看比较单一,主要以内部筹资渠道为主。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必须要扩大资金的来源范围:首先,吸收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参股,财务公司凭借其在企业集团内部的信息优势、客户关系优势和业务资源优势等,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优势互补。其次,发行财务公司商业票据,实现财务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开展市场化经营。

(三)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或控制

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一个重要过程是逐渐设立金融类子公司或者通过一定程序参股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办法》中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做出了规定,作为财务公司的附属机构参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拓宽业务途径和客户群,有利于财务公司的顺利转型。同时,《办法》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了大部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准入条件。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企业集团必须大力支持财务公司扩张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通过股权投资的模式扩大经营业务的领域,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转型打下基础。

(四)创新金融产品的品种与类型

金融创新是金融要素重新组合的市场化改革,包括观念创新、科技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等。在观念上,不要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附庸产业,而是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以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其在集团金融方面的主要作用;在科技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开发新型的财务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科学技术和金融服务的结合做好对内和对外的金融服务模式;在业务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拓展业务的范围和业务的领域,拓展传统金融业务的深度,将传统的委托贷款、保险代理等业务与投资银行及其他中间业务相结合,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在管理上,重点是资金管理的重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体系、自律管理机制应是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一环。

三、财务公司转型步骤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实践,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一般不从事专门的金融业务,只作为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这有利于母公司专注于战略管理、长期规划,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由于母公司仅是对各子公司进行股权管理工作,所以各子公司不能利用母公司已经形成的品牌效应快速进军其他金融市场,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互补性较差。二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仅要对各子公司进行投资战略管理,同时还要兼顾自身金融业务或工商业务的发展,并且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领域不同,所以其战略规划、管理专业化程度要低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在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母公司本身亦经营金融业务,各子公司可以利用母公司金融业务的品牌效应迅速进军其他金融市场;母公司资金要兼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本身的业务经营,所以其资本运作效率要低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以财务公司为构建主体,提升财务公司现有的功能,以现有职能部门为基础,将其功能强化后整体剥离,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组建专业性控股子公司,对外不断通过股权运作的方式控股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领域,最终形成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是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的现实选择。转型步骤示意如下图:

四、财务公司转型中的治理模式选择

我国财务公司的法人治理直接决定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能否成功。因此,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做好公司治理的规划,并在转型过程中加强内部控制。

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机构,承担着“内部银行”的职责。但是,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在集团公司的控股之下经营,因而存在许多公司治理问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单一导致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组成人员均为集团内部人员,三会之间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制衡;大多数财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对董事、监事,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多以《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为蓝本,授权不清晰,表现为对经营管理层授权过少,经营决策权集中于董事会,甚至是董事长;我国的财务公司普遍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且三会俱全,有的财务公司还在三会下设了许多专业委员会,有的甚至还聘请了独立董事,但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却没有真正建立。财务公司转型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司治理:

(一)引入战略合作者,适当实现财务公司股权多元化

股权单一是造成财务公司法人治理问题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延续存在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有条件的财务公司仍应该引入有金融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的股东,一面方面可以扩充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金融运作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借助集团外股东的专业人才优势,提高财务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二)明确授权,严格问责,夯实财务公司法人治理基础

“三会分权制衡”的法律基础是授权代理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授权,公司治理中就没有确定的责任边界和风险边界,完善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工作就是要改变目前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授权、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授权、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授权不明晰的问题,使所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权限,使每一级代理人的操作风险都在可控的授权范围内,使越权的行为都受到委托权限的限制而无法操作。应该通过设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非正常离任、决策失误追究、说话提醒等制度,实行自上而下、多层次,多角度的问责制度,提高董事、监事等代理人的责任意识,严格问责,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功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监事制度,切实发挥公司治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公司“三会”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前提是对公司信息的全面真实掌握。由于财务公司的金融属性与集团公司的产业属性存在较大差别,为了让股东单位及董事、监事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的信息,财务公司应当对信息进行披露,并增加所披露的信息量及信息的可识别性。

此外,还应该强化监事会的功能。在目前的财务公司股权结构下,应构建以外部监事为主的监事会,使监事会能够排除行政干扰,保持履职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财务公司外部治理

《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法律框架,需要宏观和微观各个层次的具体规章、制度内容来充实和完善。就我国财务公司而言,由于其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可借鉴的成功案例不多,且存在金融性与产业性相互交织的特点,因此,财务公司必须针对目前财务公司制度虚位的情况,强化集团财务公司章程修改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制度、风险监控制度、考核评级制度和问责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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