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2015-03-10
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9号)。《意见》要求着力优化外贸结构,进一步加强进口,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 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强化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改善融资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
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4月23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