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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5-03-10吴华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实践措施问题

吴华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植入我国已逾十年,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缺陷。本文根据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选聘、激励与约束机制、外部环境的完善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实践 问题 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于上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早期雏形。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旨在防止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令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该事件进一步催化了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形。为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但这一制度从引入以来始终伴随着各界争论。毋庸讳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情况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规模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据统计,A股公司目前董事总人数约为2.31万人,2365家上市公司共设有7685个独董职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约有3名独立董事,占比约为1/3。

(二)独立董事的人文特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国内独立董事年龄主要分布在40-60岁,95%以上受过高等本科教育,博士学历占1/3。从来源看,超过40%的独立董事来自国内高校,为最主要来源;第二大来源为企业;第三大来源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整体上,官员任职独董现象较为普遍,2013年中国证券报年报显示,曾经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共901人,加上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情况,一共1101人次。这些独董分布在816家上市公司中,平均每2.3家上市公司有1人次的官员独董。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情况

中国上市公司主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独立董事年费和车马费。独立董事薪酬差异较大,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两市6567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总计4.49亿元,平均为6.84万元。最高者年薪达100.5万元,最低仅5000元。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来自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近三年6.5万次表决中,独董47次提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占比几乎达99%。网易调查也表明,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另有35%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未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的不足

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旨在促进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实现超然、有力的监督约束,世界银行及其他组织也对独立董事的效能给予了积极肯定。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水土不服”,这与当前我国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履职文化等皆有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独立董事制度适用性矛盾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一种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只设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是集业务经营与业务监督于一身的机关。英美公司立法没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董事会承担了监督职能,通常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代表董事会行使公司业务及财务监督权。另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者叫双层模式。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设有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监事会,而一元模式的公司缺乏这样的监督机构。正是一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这也是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起源于英美国家的主要原因。我国与日本相仿,同属二元权力模式,公司机构中已经存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因而监事会职权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相互重叠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欠缺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未形成。我国以行政授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代理链,使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强控制和产权上的弱控制,自利动机使政府官员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投票权”,形成“内部人控制”就是一种自然的逻辑。而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转换而来,这种历史原因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中依旧是“内部人为大”的制衡机制和权利形式。故此,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实施,在实践中逐渐沦为摆设。我国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大股东及准大股东、董事会推荐,其中,由大股东及准大股东推荐的约占1/3,由董事会推荐的约占2/3,中国是典型的人情社会,由此也造成了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中,官员独董、人情独董、名人独董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方面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缺失,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基于人缘、情缘的任免机制也导致独董与内部人之间往往存在难以割舍的利益趋同性。

(三)独立董事履职尽职的现实制约

从履职情况看,目前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听之任之、在做重大经营决策时“搭便车”等在其位不谋其职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独立董事往往本职工作非常繁忙,社会兼职多,许多独立董事在3至4家上市公司兼职,没有充分时间了解公司,其信息的来源完全依赖于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材料,会议决策临时抱佛脚,效果可想而知。若材料故意隐瞒真相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就会使独立董事依此作出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判断。二是部分独立董事鲜于接触企业,缺乏公司管理经验,履职效果自然差强人意。三是企业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一位专家表示,企业决策一般是决策层定下方案,然后召开董事大会,大家举手表决通过。甚至有批评称“独立董事是只投赞成票的表决机器,在享受高额薪酬之余,却是集体失语,‘对外很独立,对内很懂事”。前面述及6.5万次表决中,独董仅47次提出反对意见,94次弃权,也反应了公司内部决策的普遍现状。endprint

(四)独立董事占比偏低

大多数上市公司尽管都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但占比基本上都是刚刚达到“及格线”,由此可见聘任独立董事仅是为了满足监管规则的硬性要求。按照董事会的表决规则,独董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处于弱势,未能在决策环境上形成真正有效的制衡,还难以真正发挥维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作用。而在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非常高,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在实践中,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结构中的比重日渐增加,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董事会除了一名执行董事外,其他都是独立董事。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进行清晰界定

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重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在赋予独立董事职权时没有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的“二元模式”,而是照搬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立法时必须界定好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功能。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来说,独立董事享有职权不能超过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只是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独立性,董事会可以把它的一些重大权力赋予独立董事行使。

(二)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准入机制

立足于我国重人情的实际,健全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十分关键。一是要严格执行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在《指导意见》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之外,还应对师生、同事等实质影响较大的关系作出限制性规定。另外,由于独立董事属于董事范畴,故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人员,也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二是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领域应当搭配合理,不宜高度重叠,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有必要干预独立董事的业务知识结构,对其业务知识构成规定一个参考比例甚至硬性条件。三是可制定一定的履职资质,如组织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提升独立董事专业性、履职能力及职业道德。四是促进独立董事人才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独立董事作为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专业人才,市场化运作将提升人力资本效益。如以独立董事为主要业务的猎头公司,也应在市场中得以培育并发展壮大。

(三)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声誉激励机制。指以独立董事声誉作为担保物,或者提高独立董事的声誉来激励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实践中上市公司热衷聘请著名学者、专家或退休官员,其真实原因更多的是借此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或增加公众信任度。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如《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实践中可能有的名人独董连续多次不参加董事会议,公司碍于情面不但不解聘,还照发津贴。说明声誉激励的作用有一定局限,依赖于诚信勤勉的履职文化和敬业精神。二是报酬激励机制。目前国内学界几乎对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固定津贴加股票期权形成共识。但当股份大到一定程度时,独立董事就不是独立董事了,所持份额过小则激励作用十分有限。还有学者提出了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是建立起行业协会等发放报酬。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当不同于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股票期权方案,而其报酬发放则可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主管部门监督发放,发放报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上交的独立董事经费和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的资金。

(四)健全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一是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一般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义务和造成公司损失赔偿义务,这些义务对兼有外部人与内幕知情者双重身份的独立董事则更要遵守履行。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业界普遍认为可推行“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但囿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和水平,目前此项建议仍显得过于前瞻。二是任期约束。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在我国重人情的背景下,独立董事连任或者任期过长(如《指导意见》规定的6年) 大多被内部执行董事同化,丧失独立性。三是任职数量约束。按照当前规定,独立董事兼职公司不得超过5家,从确保独立董事履职能力、精力以及公司商业机密安全的角度来说,应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数量进行严格限制,规定一个公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还应规定任何一家公司的内部董事或高管人员不得出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尽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建立约束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对独立董事犯错应有一定的容忍度。独立董事责任的界定,在于区分其是否“主观故意”。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但没有被采纳而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其责任。对独立董事作出的职业判断失误的意见,但已经中介机构鉴证且无个人利益输送,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亦应豁免独立董事的责任。

(五)适度扩充独立董事占比

目前实践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普遍保持在1/3。业界有观点认为此比例大大低于英美等国家比例,建议提升独立董事的比例。但鉴于中国与英美国家体制、传统、职场文化等差异,在独立董事选任及履职的固有缺陷尚未根本解决之前,大幅提升独立董事占比治标不治本,将适得其反。出于增强独立董事监督力量考虑,适度扩充独立董事占比情有可原,但若以英美等国为参照(尤其美国普遍已达到80%以上比例),可能导致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更严重,影响公司决策科学性和决策效力。

(六)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为加强独立董事自律,建议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并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协会主要职能包括:制定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明确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增强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交流和后续教育,培养后备人才,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和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双向选择制度,培育有序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独立董事公示制度和工作绩效评价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高条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晚,同其他制度一样,有一个成长和完善的过程。事实证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改善,提高公司的决策科学化、专业化,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保护广大股民(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必将长期共存,并在实践中不断臻于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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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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